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刻变革,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和工业部门,农业兼业化、老龄化、女性化趋势日益凸显。未来谁来种地?谁来充当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这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世界农业发展历史表明,基于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家庭经营对于解决其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机会主义行为等诱致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问题具有独特优势。因此,迄今为止,无论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地区,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和有效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了推动农业的转型和持续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说,“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由此可见,创新现有农业发展制度,破解农业制度约束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推动农业发展瓶颈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
一、“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内涵
本文探讨的“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是在适应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现状基础上,对农业制度进行创新所形成的规范家庭农场运作和管理的新型农业制度。“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内涵是由我国的农业基本制度和家庭农场生产形式所决定的,是由科学家庭农场的顶层设计、完善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明确家庭农场的主体特征、健全家庭农场的保障体系”四个维度的“三位一体”所构成的,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见下图):(1)顶层设计的三大核心概念:体现家庭经营的体制机制优势,强调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2)家庭农场的三大主体地位:家庭农场是经营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主体。(3)家庭农场的三大功能定位:家庭农场具有经济功能,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家庭农场具有文化功能,是推进农村文化建设的实体单元;家庭农场具有社会功能,是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生力军。(4)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三大支持保障体系:农业兼具产业属性和公益属性,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必须构建公共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与多种经营必须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外源动力。
(图: “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框架)
二、“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构成要素
1.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家庭农场制度创新,必须继承和发扬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体制机制优势,构建家庭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家庭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充分体现了家庭利益共同体的体制优势,家庭经营的运营管理不需要“委托-代理”成本,不需要专职管理人员,家庭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夫妻商量就能够形成经营决策,也不需要专人派工、记工、监工,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2.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家庭农场必须坚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农民兼业化、村庄空心化的中国农村现状,对于需要大量季节性雇工的大农场,无处临时雇请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资源,即使雇请长期用工,也必须有专人管理,以避免劳动过程中的消极怠工和恶意破坏;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资源,主人翁意识和劳动积极性都很高,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收益。
3.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项目
家庭农场首先必须经营农业生产项目,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否则就称不上“家庭农场”。关于“适度规模”,各国经验表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适应农业生产项目的主流模式。从中国农村家庭现状来看,一个典型家庭包括以下成员:两个上辈亲人、夫妻二人、两个未成年子女,两个上辈亲人属于半劳动力,未成年子女必须读书以完成其社会化过程,夫妻二人是主要劳动力。因此,家庭农场应考虑常年生产主要依靠3个家庭劳动力并有一定的季节性用工。据此,可界定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规模。当然,大作物生产、果蔬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进行具体分析与测算。
三、“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功能定位
1.经济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经营模式主流方向,在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据农业部预测,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体系中,将稳定在3000万个左右的家庭农场,主要经营18亿亩耕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机械作业服务、病虫草害防治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多种形式的项目外包和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开展规模化养殖、农产品加工、农资供应、种苗供应、产品回收、品牌打造和质量追溯等综合性服务。家庭农场制度的功能定位,首先要明确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模式的主流发展方向,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家庭农场所提供的初级产品是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原料,同时也是农村第三产业的重要服务对象,构成了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形成了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
2.文化功能: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农业文化的内涵包括农业实体呈现、农业习俗存续和农业哲学理念。在实体呈现方面,不但包括农业生产工具、农作物品种等,而且包括农业文学作品、农业自然景观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物质实体文化。在农业习俗方面,春种夏锄秋收冬藏以及二十四节气不仅是岁月交替农业生产的节奏,还是农耕文化周期。这些至今广为流传的农谚俗语、具有鲜明地域特点和乡土本色的农业信仰仪式,以及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民俗饮食也是农业民俗文化的重要内容表现。家庭农场根植于当地的农业中,可以挖掘农村文化,结合农村的风俗文化来提供多样化的农业产品,增加家庭农场的竞争力,以创造收益。在农业哲学理念方面,可以在家庭农场内开设农业哲理展示厅、农具展示馆等,发挥农业文化的价值,使农业文化得以保护传承。
3.社会功能:促进农村社区建设
家庭农场制度创新,必须体现家庭农场在农村社区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作用。在我国人口管理体系改革中,城市社区管理体系已初步构建,农村社区在原有村民自治制度体系构架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夯实农村社区管理的资源基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推进,未来中国农村的人口密度将大幅度降低,农村常住人口的主体是生产经营类、专业技能类、专业服务类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子女和上辈亲人,作为家庭农场主的生产经营类新型职业农民,必将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核心和重点,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受益者。
四、“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主体特征
1.经营主体地位特征
家庭农场的企业化经营仍是以家庭为核心,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农业生产。根据企业原理与方法,将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分开,并且计算生产费用,家庭生产具有协调性、连贯性、系统性。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地位特征在于:第一,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三位一体”农场制度要求家庭农场不再像传统农业家庭一样,以满足个体消费需求为目标而进行农业生产,而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组织农业生产。第二,有适需的生产导向。家庭农场作为经营主体,其主要业务是农业生产,而其生产必须要有明确的市场导向性,通过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实现利润。第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家庭农场作为企业来进行运营,必须有合乎组织发展的目标规范。规章制度是家庭农场管理的需要,管理的作用在于监督和控制,而控制必须要借助于制度。第四,有合理的融资方案。实现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生产经营,不仅取得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投资,而且大面积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也需要投资,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要有明确的融资计划。第五,有简约的财税账目。家庭农场不同于传统家庭生产,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核算经营成果以及履行纳税义务。但是,家庭农场又不同于企业,家庭农场资产、人员少,不适合过于复杂的账务系统,因此家庭农场应有简约的财税账目。
2.市场主体地位特征
家庭农场相对于传统家庭分散种植的重要区别在于,家庭农场的农业产品必须是面向市场而不是满足于家庭消费。因此,家庭农场应建立自己的营销体系、销售渠道以及销售计划,在市场中作为完整的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特征在于:第一,有自己的商标。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家庭农场除了要有可靠的产品外,还需要有自己的商标。家庭农场的商标可以提升家庭农场的市场知名度,使得家庭农场可以针对性地制定营销策略,促进家庭农场产品销售。第二,有自己的包装。家庭农场产品往往有着地区特色、特殊工艺以及特殊环境的优质绿色无公害特性,非常希望进入销量大、价格高的销售渠道。而进入这些销售渠道对农业产品的包装要求较高,因此家庭农场要有自己的包装。第三,有自己的定价机制。由于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家庭农场的产品要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出售农业产品必须对其定价,因此家庭农场要有自己的定价机制。第四,有自己的产品销售渠道。家庭农场所生产的产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才能实现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家庭农场必须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3.法律主体地位特征
家庭农场不同于传统分散种植的家庭生产,因为家庭农场是独立的法人。家庭农场作为法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获得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设立家庭农场的要求才能被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设立符合法律要求,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用地,且所经营的土地要集中连片;家庭农场设立期限必须足够长,要求土地的流转时间至少在10年以上。第二,家庭农场要通过认定,并且进行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得以保证的关键在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才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优惠,才能以家庭农场组织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家庭农场经营依法履行权利并承担义务。经过认证登记的家庭农场,以所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称进行农业生产及销售,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如自主经营权、商标权等,另外,还享受各种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依法纳税、保证产品质量、债务人义务等。
五、“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支持保障体系
1.构建完整的公共政策支持体系
家庭农场制度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与发扬,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组织形式,必须依赖公共政策支持体系的合理设计和执行落实,为家庭农场制度创新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环境。第一,基于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政策支持。家庭农场主要从事粮食、果树、蔬菜种植以及家禽与水产养殖,不管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对生态环境要求较高。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生态治理和保护力度,为家庭农场创新经营创造条件。第二,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和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农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另一方面,要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第三,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制度的推行,只有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才能保证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第四,农业补贴政策支持。公共财政对家庭农场制度的支持,主要是基于WTO农业补贴政策框架范围内的“绿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另外,公共财政对家庭农场制度的支持,可以通过免税政策、信贷贴息等落实。
2.加快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近年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业发展,逐步建立了政府、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经营主体等多元主体协同运作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第一、政府参与和购买服务。在农业行政部门内部设置的职能机构中,这些内设机构既有从事农业行政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是农业科技服务的直接参与者。第二、农业院校参与机制。人力资源开发是农业科技服务的最基本的动力源泉,农业院校的多层次多途径人才培养要能够为农业科技服务提供了强劲的人力资源支撑。第三、科研院所参与机制。农业科研院所主要通过为农业生产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第四、经营主体参与机制。农业企业参与经营能够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形成榜样示范和典型引路作用,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形成了自身盈利机制,同时在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项目外包、技术服务、资金服务等,是一种全新的农业科技服务参与主体;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由于它们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具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驱动力和积极性,成为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的先行者,同时起着典型引路和榜样示范作用。
3.加快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正在迅速推进社会化服务进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也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为家庭农场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机遇。第一、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服务主要表现在,产前提供种苗供应及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产中提供农业技术帮扶、生产过程管理和指导等方面的服务;产后提供农产品初加工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结成销售联盟,促进家庭农场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因此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市县乡要分别依托当地供销社,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各级协会成立后,供销社要积极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并总结和推广、有关问题的协调和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三、积极建立政府向各类农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由于农业兼具产业属性与公益属性。这就决定了农业的发展必须大力依靠政府的补贴和公共财政的支持。因此,建立政府向各类农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一方面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实惠的服务。
六、结语
“三位一体”的家庭农场制度创新模式只是一个理论框架,离可操作的政策尚有差距。本文所探讨的“三位一体”家庭农场制度,是基于目前家庭农场发展现状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范式。一方面这种基本范式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存在与时俱进的改善和优化的问题。制度创新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问题的,深化农村改革需要汇聚多学科协同的创新动力,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从理论依据、运营模式、实施策略、政策建议等领域进行系统研究,更需要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家庭农场实践者的经验积累,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制度创新。
(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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