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杨柳等: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研究

[ 作者:杨柳 万江红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1 录入:王惠敏 ]

摘要:从组织视角出发, 组织的自主性和组织的营利能力塑造了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多元关系。基于案例研究, 本文指出合作社与企业关系可以归纳为相互分离和相互嵌入关系, 结合“自主性”和“营利能力”, 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即合作型、企业吸纳合作社、合作社吸纳企业和竞争型。通过比较企业吸纳合作社和合作社吸纳企业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 本文进一步指出在现实制度安排下, 合作社与企业的两种关系结构均具有稳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趋势愈演愈烈, 学界对中国农业组织形态的研究炙手可热。整体看来, 既有研究一方面十分关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的微观经济组织在中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努力地在制度层面搜寻适合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模式和适应性制度环境。迄今为止, 既有研究为合作社的不同发展模式提供了许多不同的看法。从合作社模式的表现形式来看, 合作社很难与企业一样独立成为市场上的交易主体, 其更多地表现为与企业相链接的多种混合形式 (苑鹏, 2013) , 其中企业领办型合作社被视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合作社模式的主要发展趋势 (郭晓明、廖祖军, 2010) 。正是因为合作社的混合模式, 部分学者对中国究竟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提出质疑。然而, 从合作社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利益机制视角出发, 新近的研究进一步分析指出当前不同合作社模式的产生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合作社、农户所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内部整合机制。这种观点认为合作社的插入与连接可以作为企业与农户的双向助力, 既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又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保护农户权益 (郑少红等, 2013;田鹏、陈邵军, 2016) 。苑鹏 (2008) 从利益共同体的视角出发, 认为企业领办型合作社较之于其他合作社模式更具优势, 合作社作为一种信任平台, 降低了双方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风险, 减少了订单合约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资本受损, 使得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一种可能。

综上, 当前对合作社模式的观察研究可以概括为“混合模式、利益共同体”。对不同合作社模式的关系研究多集中于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方面。然而, 对于合作社与企业间的关系, 目前在学术界仍留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尽管研究者在区分不同的合作社模式时提炼出企业与合作社是一种“带动”关系 (郭晓鸣等, 2007) , 并充分阐释了合作社所起的联动作用, 但是却仍然不能解决以下问题: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态, 是如何被企业“带动”的?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或制度环境的改善, 还有没有其他可能?

在本文中, 笔者试图从组织理论的视角出发, 对不同合作社模式中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并试图回答在当前合作社研究的理论图景中, 如何才能将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嵌入到更加稳定的纽带之中。

二、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户通过成立合作社组织来应对市场风险的策略获得了制度性保障。当农户组织成立合作社, 并以这一组织形式来应对市场风险、从市场竞争中获益时, 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便具有了多元化的选择, 进而形成多元化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结构的差异将使得不同模式的合作社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因此, 从影响关系结构的变量入手, 对具体的关系结构进行划分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将合作社的自主性和营利能力作为分析变量将有助于对关系结构的差异性进行解释。

在本研究中, 合作社的自主性体现了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涉入合作社的强度。在研究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时, 研究者就曾指出, 组织自身是否具备自我管理能力, 能否在既定的组织目标下采取自主行动, 是发挥组织功能的前提 (王诗宗、宋程成, 2014;黄晓春、嵇欣, 2014) 。而关于合作社的既有研究也试图澄清, 中国大多数合作社往往缺乏组织自身应有的自主性, 很多合作社是强势主体“利益共谋”的结果, 只是在最终购销方和农户之间充当了一个中间商, 甚至很多合作社都是政府、企业扶持起来的 (温铁军, 2013) 。

合作社的营利能力则体现了合作社实现入社农户集体利益诉求的能力。阿尔奇安与德姆塞茨 (1972) 在分析经济组织的生产与信息成本时, 专门分析了个人生产和团队生产的区别, 进而指出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 面临企业难题。研究者从组织成本的理论出发, 指出企业的基本制度会使企业组织形成相应的组织成本, 而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天生”存在组织成本高的缺陷 (Hansmann, 1996;秦愚, 2014) 。因此, 合作社能否降低组织成本、增强自身在市场上的营利能力, 是合作社塑造自身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前提。

笔者将合作社的自主性与营利能力做一个交互, 就可以得到一个2X2的矩阵 (见表1) 。

表1 合作社自主性与营利能力的组合

 1.jpg

第一种是合作社与企业在形式上相分离, 二者处于合作的关系, 笔者将这种形式称之为“合作社外在于企业”。在这种类型中, 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与市场中的企业形成了合作关系, 农户借助合作社这一组织平台同企业进行协商、博弈与合作。

第二种是合作社与企业在形式上相分离, 合作社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竞争者的地位, 笔者将这种形式称之为“合作社外在于企业”。在这种类型中, 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与市场中的企业形成了竞争关系, 然而, 农户在这一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第三种是合作社与企业在形式上相重叠, 但企业隶属合作社, 并嵌入在合作社的结构中。笔者将这种形式称之为“合作社吸纳企业”。在这种类型中, 合作社的发展走向经济实体化, 农户借助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建立了经济实体, 通过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种是合作社与企业在形式上相重叠, 但合作社隶属企业, 并嵌入到企业的发展环节中。笔者将这种形式称之为“企业吸纳合作社”。与“合作社吸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 “企业吸纳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诞生是市场中的企业在同农户进行交易时, 为了保障自身能够保质保量地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企业组织农户成立合作社, 以解决自身所需。

若对上述四种亚类型进行细究, 大体可以将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第一大类, 企业和合作社表现为独立关系;后两类则被视为嵌入关系, 具体而言, 第三种“合作社吸纳企业”的形式实质上是企业嵌入到合作社的结构中, 第四种则反之。

当企业具备强支配能力 (合作社自主性弱) 时, 农户既有与企业发生利益的诉求, 组建的合作社营利能力又较弱时, 就有可能引发企业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当合作社拥有较强的自主性时, 就可以合作起来, 在合作社提供的合作收益高于农户的个人收益时, 合作社便可能成为集体利益的表达形式, 此时, 合作社与企业一同成为市场的参与主体, 并表现出企业形态, 即“合作社吸纳企业”;当企业的支配力量较强、合作社的营利能力较弱时, 合作社并不能表达农户的集体利益诉求, 此时合作社容易成为企业发展的工具, 嵌入在企业结构之中, 出现“企业吸纳合作社”的形态;当合作社自主性较强、营利能力较弱时, 合作社往往不能承担组织成本而与企业形成弱势竞争的关系。可见, 合作社实际上构成了企业与农户利益的互动平台, 正是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形塑了合作社和企业的关系结构。

由于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和弱势竞争关系结构在现实中比较少见, 本文将着重对“合作社吸纳企业”与“企业吸纳合作社”进行分析与比较 (见表2) 。

首先就合作社的发起人而言, 在“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中, 通常是由农户发起成立合作社, 而在“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中, 合作社的发起人角色通常是由企业来扮演, 企业成为合作社成立的最直接推动者。就营利后利润的归属而言, 在“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中, 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合作社所有成员共同占有, 他们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分配所获得的利润;在“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中, 企业经营所获得利润归企业自身所拥有, 与合作社成员无关。就成立合作社的动力而言, 在“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中, 农户是基于生产与销售的需要而成立合作社, 它是农户自下而上自发组织以解决农户发展的策略;而在“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中,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通常是为了保障企业自身赢利、解决企业的发展问题而成立的, 如通过合作社来获取会员的农产品以保障企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就合作社内部的结构而言, 在“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中, 合作社的各会员间基于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 会员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 合作社内部的结构呈现出扁平型特征;而在“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中, 通常是企业自身派遣部分骨干作为会员加入到合作社之中, 特殊的身份使得它与其他的会员 (主要是农户) 之间呈现一种非对等性关系, 因此, 在这一模式中合作社内部的结构是以等级型为典型特征。

表2“合作社吸纳企业”与“企业吸纳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比较

 2.jpg

接下来本文将具体讨论上述两类关系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基于笔者所在团队于2012年5月至2017年8月对河南、山东、江西等多个省份开展的合作社调研材料。调查主要运用深入访谈的方式从企业与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与合作社成员以及所在镇 (乡) 政府相关领导获取资料, 全面了解企业和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过程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化。

三、“企业吸纳合作社”:案例与阐释

(一) “企业吸纳合作社”的典型案例

A企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3年7月, 伴随着A企业业务的不断扩大, 其自身的养殖场无法有效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2006年12月, A企业牵头成立红顶肉牛养殖专业协会, 召集县内肉牛养殖大户加入该协会, 并从协会会员中获得稳定的牛源。2009年, 随着当地县委县政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加大, A企业在其牵头成立的红顶肉牛养殖专业协会的基础上又成立了红顶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截止到2011年3月, 红顶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已扩大到50多个, 这些会员皆是本地肉牛养殖大户。

肉牛养殖合作社的理事长由A企业肉牛养殖部的副经理兼任, 合作社与企业在人员构成和运营方面存在着高度的重叠。当地肉牛养殖大户在向合作社交纳五万元的会员费后, 便可获得会员资格。作为会员, 其一方面需要经由合作社向A企业购买牛仔, 另一方面亦能够享受经由合作社向A企业购买饲料时的优惠及向企业提供成品牛肉时的购价保障;同时其亦能享受经由A企业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

在这种“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态中, 合作社被嵌入到企业的发展之中, 形成了“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通过“企业吸纳合作社”, A企业不仅获得了企业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原材料——肉牛, 同时也使企业部分产品 (饲料) 的销售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在上述案例中, 企业是本领域的大户, 它通过牵头成立合作社, 利用合作社整合当地其他的养殖大户, 以此来实现自身企业的利益。在案例中, 合作社是企业推动自身发展、谋求利润的工具。需要指出的是, 在经营利润较高的A企业, 其更多的是通过合作社来保障企业获得充足的原材料, 以实现企业的运营和利润的持续再生产。

(二) “企业吸纳合作社”的制度绩效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 “企业吸纳合作社”的模式可能具有较高的效率, “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在实践中主要具有两大优点:

第一个优点是“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更加稳固, 合作社通过社会关系的嵌入使得社会关系与利益共同成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整合纽带。在传统的“企业+农户”形式中, 企业与农户之间基于利益而整合的纽带无法固化, 双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 (特别是农户) 可能单方面撕毁合同, 农户的这种单方面违约成本是极低的。而当企业利用合作社来整合农户时, 农户内部就构成了一个彼此熟悉的人际网络, 在熟悉人之中, 农户之间的行为不仅受到经济利益的导向, 同时亦受群体规范的制约和影响。在“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之中, 合作社的会员单方面违约则可能遭到其他会员的“惩罚”, 这种惩罚通常是软性的, 即通过舆论来质疑当事人的人品, 从而令其未来的生产、经营之路困难重重。

第二个优点是“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将农户与企业连接起来, 虽然企业让渡给农户的利润有限, 但作为一种次优选择, 其保障了农户会员的基本福利。特别是在利润较高的企业, 它们自身利润的获得依赖于农户为其提供企业运营所必须的原材料, 因此他们通过让渡一部分的利润给农户, 以此保障自身利润的获取。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农户福利/利润的增长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 “企业吸纳合作社”的制度成本

虽然笔者不囿于合作社真假性的道德判断, 但“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中的合作社在本质上有悖于农民合作基础上成立的合作社, 它并不完全是农民在生产、经营层面上的合作。在“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的生成过程中, 国家对合作社的政策倾斜是推动这一模式生成的重要原因。企业愿意牵头成立合作社的两个重要动因分别是:其一, 国家对合作社有相应的资金扶持 (如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20万元的扶持资金) , 其二合作社的产品在进入超市等市场平台时拥有免税的优惠。在这一情况下, 不仅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未能实际落到农户身上, 同时这种悖离合作社本质的组织形式扩大了“柠檬效应”对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消极影响。

四、“合作社吸纳企业”:案例与阐释

(一) “合作社吸纳企业”的典型案例

B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 由当地果农以资金入股的形式成立, 合作社的成立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合作社的脐橙可以免检、免税销往超市, 余下的再与其他果农一样统一销往当地加工厂。2009年, 合作社成立了B企业, 后者专门从事脐橙的加工和销售。2010年, 企业具备出口企业资格, 不同规格的脐橙不仅销往国内东北市场和大型超市, 还出口至中东、俄罗斯、东南亚、伊朗等国家。目前, 企业收购的脐橙产量已经高达3000多万斤, 不仅吸引了客商前来订果, 还不断扩库房, 企业现可库存700万斤脐橙, 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储藏后统一销售。

B企业董事长由B专业合作社社长兼任, 合作社与企业在主要管理人员构成和运营方面存在高度重叠。合作社社员共计32户, 最初入社时要求最低入股5万元, 实际上社员最低股金为20多万元, 大股东均在100万元以上。作为社员, 不仅可以销售优先收购和优先出售的好处, 还可以获得企业加工出售后的二次返利。企业每年的盈利按比例返还给合作社, 合作社社员实现按股分红。

在这种“农户+合作社+企业”的组织形态中, 合作社的发展催生了企业的发展, 形成了“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通过“合作社吸纳企业”, B橙果业专业合作社不仅保障了社员的脐橙销售问题, 也吸纳了更多非社员的脐橙货源, 使得合作社和企业均得以发展壮大起来。

(二) “合作社吸纳企业”的制度绩效

“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在实践中主要具有两大优点:

第一大优点是“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使得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稳固。合作社通过兴办企业将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合作关系与企业内部成员追求市场利润的利益关系链接起来, 巩固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组织形态中, 合作社与内部成员之间由于利益不能覆盖, 合作社往往流于形式, 成为某个或某些成员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 成员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合作社与入社农户既缺乏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的合作激励, 又囿于组织外部机会成本较高、内部约束机制不足而存在采取不合作行为的机会主义动机, 当合作社利用企业来约束并激励农户时, 合作社内部就形成了一个竞争型的人际网络, 在彼此竞争的社员内部, 社员的行为不仅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 同时亦受到合作社和企业的双重组织约束。在“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之中, 合作社成员受降低生产成本和获得企业分红的双重激励, 自然也面临不合作选择带来的双重损失, 合作社成员选择不合作不仅会受到合作社内部会员的“惩罚”, 如退社或不能获得分红等, 还会受到企业内部非社员的竞争性排挤, 如企业选择收购非社员的优质产品等。企业将从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 引入市场竞争尺度, 来保障合作程度高的社员的利益。这些“惩罚”对社员而言将是硬性的, 即合作社成员将面临失去这一轮的实际合作机会或利益受损的代价。企业作为合作社组织的制度延伸, 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合作收益, 这就对单一合作社中的“搭便车”造成了制度约束, 使得社员更倾向于选择带头合作、互利共赢的行为。

第二个优点是“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使得合作社降低了与市场对接的制度成本。虽然合作社自身也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然而市场中交易主体过于繁多, 企业自身已然衍生出一套规范的组织形式, 如企业拥有财产、存在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拥有与外部社会建立经济联系的方式等。最关键的是企业可以行使集中控制和统一指挥的管理职能, 并在市场中产生责权明确的主体形象。这些被市场接纳的企业特征使得企业容易被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默认为较正式的高层次交易组织。当市场交易方对合作社的真实运营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时, 合作社兴办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他强势交易主体对合作社资质的疑虑和不信任, 使得合作社能够更好地在交易市场上获得平等博弈的机会。尽管合作社成立企业会产生组织成本, 但企业带来的价值增值在客观上促使了合作社乃至周围农户福利/利润的增长, 更好地强化了合作效率。

(三) “合作社吸纳企业”的制度成本

“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中的合作社在本质上可被视为农民在生产、经营层面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在“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的形成过程中, 国家对合作社的政策倾斜和农户的合作需求是推动合作社成立的重要原因, 合作社兴办企业则缘于合作社自身力量的壮大和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动机。然而, 合作社作为企业的所有者, 在企业代理人的选择和代理人的行为选择时, 企业往往面临公平与效率困境。首先是企业代理人的选择困境, 一方面, 企业是合作社派生的, 应由合作社任命, 这就使得合作社的负责人具备担任企业代理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 企业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 又将赋予代理人更大的人力资本专用性和对剩余控制权的支配权力, 从而进一步强化代理人在合作社内部的力量, 这似乎不可避免地挑战合作社内部的公平逻辑。其次, 当企业代理人在应对市场风险时也面临着决策难题。一方面, 为了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经营者有挑战风险的冲动;另一方面, 作为合作社的成员, 又面临着保障社员最大分红的致富责任,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企业代理人只能赚、不能赔的经营压力, 由于企业是依附于合作社而存在的, 这种多任务测量指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代理人在风险应对时做出最佳企业经营决策的努力。此外, 以经营为目标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偏好于追求效率, 而以生产为目标的合作社则偏好于追求公平。当合作社社员享有充分自主权时, 其对企业发展的干预 (如集体决策) 将影响企业的效率, 反之, 则影响合作社社员的成员权。在这一情况下, 合作社的合作程度与企业的经营效率相互掣肘, 不利于合作组织的统筹发展。

五、两种嵌入模式的稳定性分析

“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与“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分别是企业自上而下实现“准正向一体化”和农户自下而上实现“准逆向一体化”的一种表达形式。企业和农户在推动农民组织合作时分别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前者致力于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同农户的利润发生关联, 后者则致力于创造尽可能多的企业利润来保障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通过成立合作社, 两种模式都建立了各自的利益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内部各主体的关联紧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两种模式的稳定性具有决定性影响。这种关联紧密程度表现为各主体的依附关系、参与目标一致性程度以及信任程度。

“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得以产生的基础是农民自身组织组织能力有限, 当单个农户不具备生产规模时, 农户生产呈现出“原子化”特征, 此时农民无法独立组织成立合作社。他们只能依托企业来成立合作社, 并借助后者同企业发生联系。当企业自身拥有扩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时, 企业经营能力越强, 支付合作社组织成本的能力越强, 合作社对企业的依附程度越高;而在“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的形成中, 农民呈现生产或经营的规模化优势, 农户之间的组织能力增强。农户自身亦能组织独立于外在企业的合作社, 并通过合作社成立依附性的企业。此时, 企业对合作社的依附程度取决于农户的合作程度和合作效率, 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程度和合作效率越高, 合作社“向心力”越强, 农户生产越积极, 决策效率越高, 企业对合作社的依附程度越高。

此外, 两种模式中各主体的目标一致性程度存在细微的差异。在“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中, 企业希望农户生产高品质农产品向其出售, 既保证企业货源稳定, 又有助于企业拥有产品竞争优势。合作社则确保农产品符合企业收购标准。农户则希望自己的生产性努力可以通过合作社获得销售保障。此时, 各主体在生产性努力层面具有目标一致性。在“合作社吸纳企业”模式中, 企业自己加工销售, 在合作社生产产品的基础上延长了产品价值链, 实现了产业增收。合作社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金、产品, 为农户提供销售保障, 社员从合作社中获得生产性努力回报的同时, 还可以在企业分红中获得分配性努力回报。

除了农民生产特性与各主体目标, 两种模式的稳定性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信任程度。在“企业吸纳合作社”模式中, 企业与农户都厌恶风险, 企业通过成立合作社, 为农户提供一种包括保险在内的类似于牵头就业的机会, 从而与农户分担风险、共享利润。这就意味着农户要想从企业那里获得稳定销售渠道的保险, 就会选择加入企业兴办的合作社, 间接地与企业达成以合作信任作担保的隐形默认契约。通过合作社, 农户认可了企业的收购意愿, 企业也相信农户会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出售产品。需要指出的是, 企业与合作社之间的信任程度是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产生信任的基础, 若企业不能保证与合作社的长期合作, 那么农户将认为对合作社的承诺可有可无。笔者认为, 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尽管可以提供“保险”激励, 却并不具备较强的约束能力, 具体表现为:第一, 合作社不能低成本的有效控制社员的生产环节, 农户有可能因为追求低成本而偏离合作社的生产要求;第二, 社员在产品遇到市场高价时, 仍有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和实现条件;第三, 一旦合作社成员拥有足够多的资源, 将有可能出现社员摆脱企业和合作社的依附, 另行组建合作社进行销售的情况。在“合作社吸纳企业”的模式中, 合作社与农户更像是风险中性者。合作社兴办企业, 使得农户处于自身创业的情形之下, 合作社一方面要保护农户获得基本收入, 又要创造延伸价值链带来的增值收入。此时, 企业的兴办将引导农户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统一生产, 农户主动加入合作社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可视为农户合伙创办合作社和企业, 且合作社与企业相互关联, 进而形成企业依附合作社、合作社依附农户的依附关系。参与主体之间不仅仅依靠信任, 还将受到声誉机制的共同影响。合作社兴办企业为农户提供激励的同时, 自身具有较强的约束能力。这是因为一方面合作社与企业内部因为相同的成员结构可以实现公开的信息传递, 从而保证生产与经营的有效连接, 另一方面, 合作社农户意识到同属本村本社, 彼此十分熟悉了解, 比较容易受到村庄共同文化和价值观的约束, 从而有效地实现内部监督。

六、结语

本文认为, 在讨论企业与合作社相结合所产生的不同组织形式时, 除了关注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的划分, 还需要讨论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是否有利于形成农户利益诉求表达的基础, 是否具有稳定性。这种对组织间力量强弱的对比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更多经验事实的理解。通过对自主性和营利能力两个变量交互作用的分析, 本文解释了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包括合作型、合作社吸纳企业、企业吸纳合作社和竞争型四种类型。本文发现, 当企业利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企业自身的生产与经营时, 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化。当合作社被嵌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而丧失自身的自主性时, 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便演变成“企业吸纳合作社”。同样地, 这种吸纳与嵌入关系也发生在“合作社吸纳企业”中。

通过对两种关系结构的制度比较, 本文发现处于不同关系结构下的合作社和企业都具有制度受益和制度成本, 且这种关系结构使得合作社和企业具备某种程度上的稳定性。尽管合作社吸纳企业更有助于实现合作社自身与农户的稳定关系, 更好地保障农户的收益, 但是, 必须承认企业吸纳合作社仍然是农户缺乏自组织能力背景下“企业+农户”的理想形式, 它是促进企业和合作社共同发展的一种较为有效的组织形式。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习与实践2018年05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