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了吸收世界农业由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经验,现将二十多年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法国国立巴黎农学院经济与社会学系农村经济专业博士后、中国草食畜牧业及乳肉兼用牛的开拓者刘振邦(1936—2015)专程来县城向笔者讲授当代世界农业的笔记整理于后,并籍此感恩曾经的老师,感恩时代。
一、各类国家农业土地政策的历史和现状
从消灭封建土地关系到建立现代农业之前称之为近代农业阶段,并分为六种类型:
西欧、北欧型。其特点是反封建的土地斗争比较彻底,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完整的土地政策。法国通过1789年的革命,把封建领主的土地无偿分配或低价出售给农民,此后的农业土地政策主要是保护私人所有制和支持家庭经营。英国是通过长期的圈地运动,形成了家庭农场制,同时对于摧毁封建领主制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德国废除封建的土地关系较晚,过程较长,是以农民向地主缴纳赎金的方式解除封建依附关系的。在19世纪期间,北欧国家也经历了从分封制到私人所有制的变化,废除庄园制,解除对庄园主的依赖关系,农民获得了个人自由。革命后,欧洲各国迅速建立起支持家庭经营的近代土地政策。当时的家庭经营,是以自耕农、分成制佃农和租佃制佃农为主,随后逐渐发展了一些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那里最早建立的是小块土地合并政策。早在150年以前,普鲁士各邦就已开始了小块土地合并。1865年,法国允许多边交换。1884年11月3日的法律鼓励在所有者之间交换小块土地。1919年3月4日,法国规定,“把小块土地合并委托给一个代表集体的乡土地重建委员会”,近代租佃法也产生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意、法、荷都相继在租佃法上规定租期和向承租人补贴的政策,刺激了欧洲租佃法的发展。
美国型。美国是通过1776年的独立革命摧毁了封建的土地关系,革命后颁布了较宽松的土地政策,中心是把公有土地低价或免费分配给农民。1862年,国会通过《宅地法》,向在当地居住或开发5年以上的每个美国家庭赠送160英亩公有土地,牧区为320英亩。此次赠给农民的土地1.47亿亩,相当于为90万人建立家庭农场。1936年,国会通过《土壤保护与国内配额法》,要求少种消耗地力的谷物,种植增强地力的豆科作物和牧草,并给这些农场主以补贴。1938年,各洲分别实施了土壤保护区计划。
日本型。它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73年的地税改革取消了封建领主制。但由于改革不彻底,又出现了新兴的封建地主,使明治维新后确立的近代土地私有制没有进入资本主义的土地占有制。为此,二战后日本不得不进行第二次土地革命。1947年农业土地改革以后,日本才建立近代农业土地法,比欧洲晚了100多年,但由于它吸收了东西方的经验,加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在1970年代进入了现代农业政策阶段。
拉美型。从农业近代史、农地规模和政策角度,他们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差别非常大。由于是新大陆,拉美的封建土地关系形成较晚,土地多,规模大,16世纪30年代,到那里开发的欧洲移民获得殖民者给予的授份地,使用奴隶,建立各种大种植园和大庄园,形成了大地产占有制和封建劳役制的土地关系。在墨西哥,一个私人大地产者可拥有上百万公顷土地。如科阿韦拉州的德拉加尔萨庄园占地达450万公顷,下加利福尼亚的乌勒尔庄园的地产达540万公顷。1910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国家赎买超过限额的土地,禁止教会和外国公司占有土地,将征收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形成一批小地产占有者。巴西也大体如此。1822年,巴西独立后废除了授地制,1850年颁布土地法后,只允许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土地。封建大地产占有制一直是巴西土地制度的基础。1920年,占地1000公顷以上的大地产占全国地产主的4%,却占土地63%,100公顷以下的小地产占地产主总数的72%,只占面积的9%。1964年,巴西土改法明确提出: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公正,农村劳动者进步与福利,国家经济发展,逐步消灭小地产者和大地产者之间农村地产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矛盾的体制。
印度型。独立后,印度进行了土改,废除了中间人地主制,以补偿金形式高价赎买中间人地主的一些土地,使2000万有支付能力的农民成为土地持有者。各邦又通过了租佃改革法案,调整地租和授予佃农以土地所有权、。土改后,印度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制,超额部分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或合作社。
非洲型。那里的土地制度正在由原始的部落土地所有制和刀耕火种向私人所有制转变,国家没有土地制度的规定和政策,在一个国家内分成几个部族居住区,每区内分成许多部落,每个部落都由酋长统治,土地属于部落共有,由酋长或家族长老分配给部落或家族成员耕种,不得出售和转让。在北非和撒哈拉以南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封建土地关系,如“四分制”、“五分制”的地租制度。南部非洲一些地区已承认个人或家庭对其分得的土地有继承、出租、买卖和典当抵押权,此外,也产生了少量的国营、私营、外国人经营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和合作社。总之,土地改革是现代土地制度的关键。
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现代农业阶段,即资本替代劳动、实行资本密集阶段,制定了一系列的现代农业土地政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向着现代农业土地政策阶段过渡。淡化所有权、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土地集中和保护农业土地是现代土地制度的中心。
淡化所有权,强化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战后,西方诸国都以不同程度在不动摇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对所有权进行淡化,用政策和法律形式结束和限制土地私有制的不利因素,减少所有权的职能。法国民法典规定,“重新认识由于公共使用而剥夺所有权的可能性”。西德政府规定私有土地原则上可以自由处置,但政府有权介入和干涉,修建铁路、公路、水渠和其它设施时,可以征用农业用地,但要用其它土地补偿。巴西宪法规定,“土地的利用要受社会利益的制约”,土地法规定,“农村地产需履行其社会职能”。美国宪法规定,“州政府拥有控制私人土地利用方面的权力”,大部分国家规定,土地继承、出租和出卖都不能分割。联邦德国规定,“凡土地买卖有导致土地小块分割时,政府有权干预”,“在土地交易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方为有效”。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被打破了,人们树立了社会总体利益和整个经济效益的观念,以利于农业空间的最佳经营和农场的转让。历史上,西、北欧国家在经营者去世时都是遗产平分,战后规定了“一子继承”的分享特权,不允许在几个子女当中平分。每一个拥有土地的人只能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者要付给共同继承人一笔补偿金。为了利于农业发展,不得把农用土地转让给非农业经营者。1960年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不在农村务农的儿女或其他继承人,无权分赠遗产”。印度最近也制定了最小规模法,要求低于最小规模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割和分散。这些政策,限制了土地所有人和占有者进行土地分散,利于土地集中。
为了强化占有权和使用权,制定了鼓励佃农政策。西欧、北欧从1950年代开始,通过发展租佃关系来强化占有权和使用权,加速土地流动和集中。美国法律也强调,要使土地占有者有适当的规模和生产潜力,使他们的生产机会达到最佳程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经济机会、安全和稳定。有的国家认为,租赁是保存土地、调整土地经营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征。
首先是延长租期,使佃户有一定的稳定感。法国的租佃法把租期由战前的不少于3年,改为9年,意大利由3年改为15年,荷兰12年,以色列不得少于90年。
其次,降低租金。封建时代,地租非常高。如日本把收成的60%归领主。近代的货币地租也很高。战后各国都在降低地租。韩国1970年代水稻地租43%,旱田19%。1986年分别为20%和10%。荷兰利用土地银行体系从农民那里购买土地,长期低价租给有前途的中农,年度租金只相当于土地买价的2.5%,并为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转让提供资金。泰国于1953年成立佃户合作社,由这种合作社与土地所有者签订20年的租地合同,然后合作社再按同样条件租给佃户,以便维持低租金。1947年至1950年的日本农地改革,使其租佃关系有了明显的现代色彩:地租货币化、限制地租率、保护佃耕权等。比利时、荷兰、法国等国家的租赁价格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1945年,法国建立了先买权法,1984年8月1日法规定,“给予有承租权者在经营中权利和责任,并实现投资。”
其三,不耕种的自有土地,如不出卖,就必须出租,邻近有先买权和先佃权。法国规定,“所有农场主都可以要求诉讼法院允许经营邻居2年以上未耕种的地产。在缺乏和解的程序时,法院确定租金总额。西欧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
总之,除了丹麦和爱尔兰在法律上保护直接自耕农体制、限制租地合同外,大多数国家都鼓励租佃经营。但西德、英国、卢森堡、希腊法律给予租佃合同规定的自由度更大,而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的法律则以更多的干预为特点。
在现代所有制关系中,土地只作为生产资料,同所有制的关系日益松软。如果所有者出卖土地,只有卖给他的佃户,他的子女亲属都无权购买。这些正是现代所有制的标志,意义在于保证经营者的职业活动。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在弱化私有制方面,是通过法律手段支持经营者实现土地集中和现代化。
现代农业土地制度的总趋势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中农和多种经营方式竞争发展,实现土地集中。
世界农业土地的现代经营方式很多:国营、集体、合作社,合伙、公司等等。人们普遍接受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可以分为自有自耕和租佃经营。大部分国家的租佃经营在扩大,租地增加。1990年,租地占农用地的比重,比利时为70%,法国53%,荷兰38%,英国38%,西班牙和德国35%,意大利25%,葡萄牙和希腊20%,丹麦18%,爱尔兰8%,德国特别鼓励租佃经营,1969年规定,对于租期超过12年的出租者,每公顷奖励170美元。因而那里租地占农用地的比重由1949年的20%上升到1990年的35%。1982年,美国全部自有的经营者的农用地占农用地总数的34.7%,部分自有的农场主的农用地占农用地总数的53.8%,租佃地占11.5%。1980年,法国全部自有自耕的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45%。日本家庭经营占农业经营单位的99.7%,租种土地只占农地总数的10.4%。当然,土地自有自耕也是二战后西方国家土地政策的目标之一。因为只有如此,农民才会借债和对土地进行投入,国家对此发放贴利贷款使农民加重土地负担和欠债,以便达到控制生活消费,把钱用于生产投资。
1960年法国农业指导法的重点是在土地政策上支持发展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1980年农业指导法进一步强调要“控制土地价格的波动,减轻继承人的负担,保持最大数量的个人责任制家庭农场。”在荷兰,土地转让必须经过土地事务所批准,他们靠中农的先买权政策,减少了土地的购买者人数,控制了地价上涨。为了避免地价上涨影响家庭经营和土地集中,德国限制农地价格不准超过土地纯收益的18倍。巴西1964年后新土地法的目标是“培养家庭式农场”,西班牙制定了家庭农场法,以便于盈利和向继承人转让。挪威、瑞典通过家庭农场保持就业。美国也开始废除利于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农场的措施,建立一些解决中小农户的土地政策。1961年日本农业基本法鼓励“自立经营农户”,要求小农户向农业外转移,防止农用地继承的细分化。
在对待家庭经营问题上,西欧是支持中农,日本支持小农。现在看来,支持中农的国家,农场的平均规模都比战前增长一倍以上,没有产生严重的两级分化。在那里,中农享有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兼业、低税率和优惠贷款。大农户买不到土地,不能兼业,只有踏步前进,等待全国平均规模扩大、自已变成中农后才有资格购买土地和兼业。政府优先照顾小农转业。支持小农的国家是怕两极分化。为此,都实行土地限额,如日本不超过3公顷,但这阻碍了规模经营的形成。
各国不仅鼓励家庭经营,也研究和支持其他有利于集中的经营方式。1980年代,法国出现两种新的社员所有制形式:农业土地组合和有限责任农场。前者是由共同继承人组成的家庭组合,其好处是可以减税和获得农业资本。有限责任农场则既是经营公司,又是所有权转让的工具。日本从1980年代开始,强调以地方为基础的集体协商、集体规划、集体利用。
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土地集中,还表现在小块土地合并,老年人提前退休让出土地,支持和安置具有中等规模的青年农场主等。1953年,西德制定了“土地归并法”,设立了土地归并局。印度的土地合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某村有一半农户(占全村土地的三分之二以上)愿意调整土地,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准后,未申请的农户也必须参加调整。大部分邦都颁布了土地合并法。1980年代初,全印度合并的土地4500万公顷,占应合并土地的四分之一。法国于1960年代建立了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公司,“收购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农场或荒地,整治后再转让给中农。”从1963年至1982年,这个公司共收购土地145万公顷,占土地市场的五分之一。这个公司对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促使“实现现有农场的平衡和组成平衡的新农场,避免土地市场的投机倒把和保护农场的家庭经营特点。”法律还规定,“该公司的先买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防碍现有承租人。”
鼓励提前退休或离开农业,以便对土地进行整治和为安置青年农民提供方便。法国1963年实行终身退休补贴,从1964年到1983年共有64万个农场主退休,提供让出土地1100万公顷,政府每年为此付出10亿法郎。1972年共同市场160号指导法规定:“给予补贴,以鼓励农场主离开农业,但要把由此释放的土地用于改善结构。”荷兰鼓励贫困户离开农业,把土地转让给土地事务所,由它再卖给中农。对于离开的农场主,按释放的土地量给予补贴,并对其进行的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对于青年农民的安置,比利时40岁以下新农场主可以获得2.5至22.5万比利时法郎的安置补贴。法国,山区补贴94500法郎,其他不利地区58800法郎,平原地区45000法郎。芬兰、荷兰、新西兰都执行了这种政策。
总之,加速土地流动,以便集中,是现代土地政策的目标。商品经济时代,家庭经营和有偿转让是土地流动和集中的基本方式,上述政策都是为此服务的。
有效地利用土地和保护环境,已成为当今农业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荷兰空间整治法为乡村地区确定的任务,一是贡献给农业,二是保护环境,并通过结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达到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比利时为了减少农业以外利益集团使用土地的压力,采取了土地的行业利用规划,限制其他利益集团侵吞农业地带。早在1933年,美国就把土地保护和农产品价格支持结合起来,补贴停耕土地进行种草种树。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土壤银行计划,设立长短期停耕计划。1965年,规定了长期退耕计划,1977年,制定了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1985年提出了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壤保护计划,要求到1990至1991年度将4000万至4500万英亩水土流失严重的土地纳入计划,不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上耕种,不准在沼泽地上进行排涝和种植作物,要求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土地上种草种树,政府提供绿化成本的二分之一。墨西哥通过绿色革命,设立农民银行,扶持发展灌溉和改良土壤。巴西规定了各类农场的最低土地利用率系数,达不到标准的要提高土地税率,即第一年土地税加一倍,第二年加三倍,对于违反土地社会职能的农村地产,国家通过谈判进行有偿征收。西欧都支持有活力的农场主,对于无人照管或经营不善的农业土地进行征购和实施高土地税。希腊规定,不耕种或少耕种土地的农民必须把土地卖给有活力的农民。1979年,西班牙规定:“具有50公顷以上灌溉地的农场和具有500公顷以上旱地的农场,如果耕种不到面积的80%,产量不到正常的70%,可由国家剥夺其所有权。”各国政策都鼓励开发落后地区。共同市场规定,给予山区和其他不利地区以补偿。
在治理环境方面,美国从1960年代开始,把环境污染问题纳入政府政策。1965年提出一个环保法、水质法,1970年通过了全国环境保护政策法,并成立了环境保护署,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控制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两项法律,1976年通过了有毒物质控制法,1977年修正并提出了农村清洁水计划,通过这些治理,许多污染严重的河流、海湾又恢复了生机。西欧国家从1975年开始在法律上触及了环境问题。共同市场1975年268号指令提出了一些措施,并成立了专门机构。巴西于1981年8月制定了全国环境政策法令,后又宣布为保护亚马逊地区的生态环境提供50亿美元资金,以便把那里的居民迁出,防止热带雨林的进一步破坏.
二、土地和家庭
农业问题,实际上是土地问题,产权问题解决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方式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积极性。土地问题包括所有权、占用权和使用权。
世界农业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当然还有教会所有、村社所有等等。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可分为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三个阶段。土地、劳动和资本是农业收入的三个基本来源。
传统农业阶段。土地和劳动要素比重大,是劳动密集型,在单位面积投入大量活劳动,而不是资本,劳动越多,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越高,但人均产量可能下降。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和劳动,可以说土地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来源,是命根子。
现代农业是资本密集型。在三大要素中,资本的比重已占主导地位,用资本替代了劳动,机器和中间消费等资本要素创造的收入超过了土地,使农民看到,不仅土地可以带来收入,拖拉机、化肥、农药、配合饲料还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收入,用土地以外的资本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收入,冲淡了农民的土地观念。现代农业的历史很短,只有几十年。
现代农业的本质表现是资本替代劳动。比较公认的标准是: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下降到20%以下,农业中间消费(投入物)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上升到40%以上。按这个标准,美国于50年代,西欧于60年代,日本于70年代先后进入了现代农业阶段。据欧洲共同体1982年报告,农业中间消费占最终产值的比重,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9国平均,农业中间消费占最终产值的比重为45.5%,其中,种子与秧苗占3.3%,饲料占44.3%,肥料与间接肥占13.8%,植保产品(含农药)占27.5%,能源占10.7%。到目前,西方农业劳动力占全国总劳动力的10%以下,农业中间消费占农业产值的比重超过了60%。
现代农业的国家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农业生产发展快,农民收入高。
②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高。
③农业现代化的程度同综合国力成正比。
④畜牧业发展。
⑤农业经营者实现了企业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经营。
⑥资本替代劳动,减少了雇工,雇工趋于消亡,农业现代化是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雇工的资本主义农场。
⑦农业现代化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外部,而不是靠农业本身。
后现代农业是智力密集型。农业生产由三大要素变为土地、劳动、资金、智力四大要素。现在能看到的主要是生物工程和信息。①利用生物工程改良品种或创造新物种。②培育适于土地外经营的新品种,如鸡。③工厂直接生产活蛋白。
用政策和法律去约束和限制土地私有的不利因素。土地的流动和有效经营是商品农业追求的目标,法律、政策应当鼓励土地流动和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集中。土地政策的出发点是使有发展前途的农户尽快获得土地,没有前途的让出土地,实现家庭基础上的土地集中。
土地的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分为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国家经营、公司经营、租佃经营、雇工经营、家庭经营、股份公司经营和合伙经营。经营单位握有土地使用权,但不一定拥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营是土地公有,没有进退自由,社员是生产者不是经营者,没有积极性。但在城郊和农村工业带可行。
合作社经营不同于集体经营,土地仍是入股者个人所有,进退自由。如西方的农业经营者组合。法国有20000个农业经营者组合,60000多个农户参加,占农户总数的6%。
国家经营主要体现为土地公司和土地银行在转卖和租让之前的整治经营,虽赔钱但社会效益好。
租佃经营有三种:国家出租(通过土地银行)、集体出租和私人出租。租佃经营的优点是承租者节省土地资本。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的租期长,每年的租金不准超过当年土地现行价格的2%。
由工商或金融家参加买土地请人经营的为公司农业,其特点是直接为工商服务,很多自然形成一条龙式生产。
雇工经营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农场,现趋于消亡。
三、规模经济
这里,不在理论上探讨规模经营,着重论述西方商品农业规模经济的历史过程和及政策。
主要国家农业规模经济发展的一般过程。由于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各国农业用地都在减少,如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年均减少0.5%,与此同时,农场规模扩大,数量减少。1950至1980年代,西欧国家的农场规模扩大了1倍多。从1949年到1986年,德国农场的平均规模从8.1公顷扩大到16.8公顷。法国从14公顷扩大到28公顷。1990年主要国家农场的平均规模,法国30公顷,德国18公顷,日本1.2公顷,美国(1980年)160公顷,英国64公顷,印度1.7公顷,意大利8公顷,荷兰16公顷。加速小农转变,稳定大农,积极支持和发展中农是西欧国家土地集中的特点。1983年,法国5公顷以下的小农场从农场总数的71%下降到26%,大农户相对稳定,1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33000个,1983年为36000个,中农比重上升到第一位。西方扩大规模经营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的。
规模经营的效益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比例。不是越大越好。土地的适度规模要以要素的配置达到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为标准。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和素质的提高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人的素质和装备起决定性的作用。日本农民一般都在农协的短期大学毕业(两年,相当于专修科),法国农民必须在7年制学校毕业后再读5年农业学校,丹麦农民的85%是大学毕业生。
政策的作用。在客观上由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没有正确的农业结构政策,这种转变将是十分缓慢和不可能的。
土地政策。土地政策的出发点是使有发展前途的大中农场尽快地获得优质而足够的土地,促进没有前途的农户离开农业,让出土地。土地的流动和有效经营是商品农业追求的目标。各国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在农地规模上支持中等规模的发展,促使小规模农场转移,在加速发展中等农场的基础上稳定地发展大农场。目前法国确定拥有20至40公顷土地和2个劳力为中农,法国规定要:阻止农场过多地集中到少数农场主手中,便于中农和青年农民得到土地。
土地不可分割政策。
弃耕和劣耕政策。好多国家规定,私有的农地一定用于农业,积极耕种,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
土地限额政策。
土地市场政策。各国都逐步建立了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法国是土地事务所,还有的叫土地公司或土地银行。法国自1979年以来,土地的实际价格下降40%以上。
其他政策。1982年,意大利规定租期至少15年。
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政策。农业人口外流是在整个经济发展影响下产生的,长期以来补作为一个必然现象和人力调整过程的必由之路。然而大量外流带来了不良后果,没有技术职称的老年农民比例大。发达国家的办法是为老农提供养老金。有的国家为青年农民提供支持。比利时专门援助40岁以下农民,35岁以下农民可以享受5年贴息贷款。法国,1981年底,安置一个青年农民,山区补贴8.1万法郎,不利地区5.04万法郎,平原3.25至3.9万法郎,平均6.5万法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鼓励对农业部门的资本投入。
(作者系湖南衡阳县委宣传部退休公务员,20年前在水利部门工作期间曾受国家外专局公派赴意大利、法国学习农村现代水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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