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成员权是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的典范。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实现既能坚持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又能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双重目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具有其独特制度价值。我国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该沿循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共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颁布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政策支撑。
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的典范,它的确认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对于进一步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保护集体成员的个体权益均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物权法》中有关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系列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标志着我国有关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相关立法进入了理性发展阶段。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升华,它一方面坚持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巩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另一方面又突出了农民集体成员的成员权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农民集体成员的成员权益。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体系远非健全,一方面要做好现有农民集体成员权规范的解释适用;另一方面要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规范的立法完善做好制度设计,两种路径并驾齐驱方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制度目标。《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地位、功能与保障做了更为明晰的规定,这必将推动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尽快落地。
作者简介:管洪彦,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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