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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净: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之思考

[ 作者: 廖小净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9-20 录入:王惠敏 ]

村委会换届因其法定程序多、操作环节多、参与人数多而历来是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基层选举竞争较为激烈、干扰换届因素也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如何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合法有序,选足配齐,笔者认为,抓好村委会换届工作中“两关一结果”是关键。

把好村民代表人选关

把好村民代表人选关是提高基层班子成员素质的关键。由于村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均由村民代表(股东代表)推选产生,同时,相关法规还赋予村民代表在出缺情况下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村民会议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讨论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若干事项。为此,村民代表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引起重视,基层组织班子成员相关人选必须从源头抓起。

从法规层面上讲,《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首次对村民代表的构成、人数及推选作出明确规定。此次换届选举,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村民代表选举办法,并首次对村民代表候选人(自荐人)进行条件设置,一般参照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自荐人)“四过硬、五不能”的资格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同时,通过单列名额、专职专选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通过保障妇女当选村民代表和资格设置等做法,既从源头上保障了村民代表素质关,也极大地改善了村民代表性别比例等结构组成。建议出台村民代表选举规程,并适时规范村民代表队伍建设。

把好选民登记关

把好选民登记关是提高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的关键。选民登记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选举工作成功率的关键。在具体操作中既要遵循公安部门信息库里的户籍信息,采用户籍所属进行选民登记,也要根据本村实际,吸收符合条件的选民,保障选民的权益。通过选民信息的采集、核对,还要办理委托投票,保障在外不能到现场选举的选民的选举权。

这几年,在委托投票办理这个环节,多次探索,浙江省相关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对于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等七类近亲属,同时,规定每一位受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选举日前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公告。这就意味着,如果受托人超范围、超数量、没有公告,都将导致委托投票无效,从而直接影响选举程序。建议下一步在选民登记上注重上门核对,确保如实掌握户籍信息,又要针对农村社区选民和城市社区选民的投票选举权的唯一性进行核验,确保一人一次投票权,打通农村和城市户籍限制。同时,对委托投票办理,建议委托人选上增加婆媳、翁婿等两类关系的办理。

准确判定选举结果

准确判定选举结果是实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组织群众”双满意的关键。选举结果的判定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要严格按照“公开计票”的要求先分箱点票后混合计票,具体做到准确判断四个有效。

一是选举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二是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本次投票有效,多于发票数的无效。

三是选票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位的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辨认的由选委会决定。

四是当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委会成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前,对村委会主任、成员是否当选的结果颇为关注的实际情况下,更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组织另行选举的情况下,选举结果也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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