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这项研究的资料来源于2014年9月在江苏南通进行的国土资源部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合作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与耕地保护的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我们在江苏南通的调查发现,这里的农村征地地区采取了一种新的对待被征收土地、土地收益、村集体成员收益权的机制。据“万顷良田”项目规划,这里的农民变成了不再具有承包权、上楼得到大产权房、获得城市户口的被安置对象。相关各村自发成立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来认定本村成员资格,以确保被征用土地换来的补偿费在社区成员里平均分配。基于江苏南通万顷良田的个案调查,我们可以更加细化由该故事所引发的一连串追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为什么产生?入库出库标准如何确定?特殊情况如何处理?成员权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二、“成员权”的概念和相关研究
“成员权”在很多研究中被探讨,也是本文的核心分析概念。杜赞奇(1988)在研究20世纪初华北农村时注意到村庄对外村人的严重排斥。外村人被冠以不同的称呼,在保甲册中没有名字,无权参加集体活动,有时甚至无权拥有房屋和土地。传统乡村社会有极为强烈的、固有的封闭性,在获得和失去成员资格异常严格,正说明了具有成员资格的重要性,它不仅是表明作为组织一员,还连带着更多可以分享的互惠福利、村庄特殊产品等。
折晓叶(1997)对乡镇企业建立时期“成员权”的分析,至今来看仍然有着深刻洞见:以“分田人头”确定合作集团的产权主体边界,实际上是在静态的时点上明确合作的利益和产权的所有者是“社区全体成员”,但从长期来看,“社区全体成员”是一个动态边界,包括那些尚未出生和娶入的人员,他们迟早必定要加入社区合作范围,因而也必定对那个静态的合作制度提出现实挑战,其实质不再是新增社区人口对“平均地权”的要求,而是对土地收益分配权的要求,也即是对加入合作集体权力的要求。
张静(2003)在分析了多个农村土地使用规则的个案后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处理土地纠纷时,并没有确定性原则和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这导致在每次处理个案的时候,都是多种土地规则并存以“备”选择的状态,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确定也跟着陷入不确定状态。在后文对江苏南通的描述和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动态边界是怎样变化以认定成员资格的。
王汉生和申静(2005)在观察四川中部一村庄的产权事件后认为,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关系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表现为一种动态均衡。众多影响因素中,最基本的是有关公平逻辑的成员权即“人人有份,机会均等”,另外一些原则在实现成员权的过程中会被加入进来,最终使成员权得到不同样态的地方实践版本。
近期的学术研究也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倾注了热情。应星(2014)认为,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折晓叶、陈婴婴(2005)认为,成员权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关系基础上的共享权利,表明产权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状态。杨磊、刘建平(2015)认为,集体成员权是基于集体所有制下的一种身份权利,是一种象征性地权。刘守英(2000)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所导致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实质是农民从集体社员到可以分享土地成员权。这一过程是要将原来生产队下每个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个部分的权利显化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每个人。换言之,它是一场在村社内部实行的重构土地资源产权合约的革命,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成员权概念的强化。
2004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的“集体所有”前加上“农民”二字,使得在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前提下,每个集体中的合法成员经由包产到户改革获得了对土地的成员权。这同包产到户政策,共同刺激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享,从而提出补偿要求。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在法律上保障所有者的物权,但《土地管理法》相对而言较为滞后,两部法律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之处,这些正是关于农村土地的归属和权利的部分,进而引发了学术界关于需要修正《土地管理法》以反映和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讨论(高圣平、刘守英,2007;2008)。
20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非农产业高速发展,造成用地紧张。南海地方政府用集体土地股份制来代替原来的农户分户承包制,在成员权的认定和股份的分配上,遵循了以“人人有份”为主的原则。实施后,强化了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观念。刘守英(1992)关于南海的文献研究描述阐释了南海作为最早、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时过境迁,20年前的广东南海同今天的江苏南通在社会政策、地缘位置、经济条件、民情习俗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忽略的不同之处,这些都会影响相似的成员数据库的设计和效用(渠敬东,2013)。通过对江苏南通成员权的研究,对照广东南海,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理清原因及结构机制,是这项研究的意义所在。
何包钢(2012)和柏兰芝(2013)探讨了外嫁女是否拥有成员权以及拥有多大程度的成员权的问题。其他有相似问题和困惑的群体则未能进入观察视野,比如升学群体、与村外人结婚导致的户口迁移及新人口的出生。后者正是南通地区在确定成员权方面最大的困难和障碍。解决这一问题,对理解南通地区成员数据库和村庄内部结构尤为关键。
三、南通“万顷良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08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万顷良田”构想,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首个试点在南通如皋。2010年全面铺开,2013-2014年陆续在全市各区县完工。对“万顷良田”这个名称,江苏国土厅厅长这样解释,“万顷”是追求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良田”是追求单位面积的高产出。万顷项目的本质在于地方政府以置换土地方式“买断”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权。高价补偿成为一个减弱农民反抗的武器。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会有三笔款项下来作为补偿,它们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而言,村集体会按照规定而不将钱款以现金方式分给村集体的成员,取而代之的是,它作为集体资产,会长久放在村账户中。村干部说:“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撤,集体资产必须保持增值。”既然不能及时发放现金,村委就必须担负起保护和管理钱款的任务。保护的基本要义是钱款不能被某个人或团体盗用,农民的眼睛会一直盯着这笔钱款,丝毫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轩然大波,促发村内争端,尤其是村干部要长期忍受村民对其私自挪用甚至暗中中饱“大伙的钱”的怀疑和指责。保护的另一层含义在于,这笔钱款如果不能升值的话,至少不能贬值。由此,运用它进行投资是不能被农民接受的,因为投资就意味着风险,虽然农民期待钱生钱的高回报,但决不能忍受缩水的悲惨结果。可以想象,土地补偿费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成了村干部的烫手山芋。脱手的对象首先要排除的是上楼后的新建社区居委会,由于农民新分配的大产权房性质可以自由交易,居委会的业主就具有了极高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不再是一个固定的群体,当然也更不再是原来的村集体下的农民。此时,上一级政府和银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上一级政府面对村集体上缴的这笔钱款时,同样面临如何发放的难题,缺乏好的解决方案。这笔钱款无论是否经过乡镇政府,最终都会进入银行,仿佛冻结在那里,每年衍生一点利息——名为“分红”——作为这笔钱款还一直存在并且没有缩水的证据,发放给村集体成员。
当数额巨大的补偿费用从天而降,没有人会不动心。而贯穿整个征地拆迁过程、几乎每进行一步都要问到的问题就是:谁有资格来拿或分这笔钱?或,谁有资格得到新房?进一步的问题是,我有资格而你没资格的道理是什么?答曰,村集体的成员资格。
四、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必要性
南通征地有一个影响到成员权确定和土地补偿发放、管理的特别之处,即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南通地区的征地拆迁不是一个一次性结束的工程,而是细水长流的一连串电影慢动作,需要分批次、跨年头进行。“万亩良田整理工程”项目从2010-2014跨越五年,不仅试点工作花费许多时间,全面铺开后各个县级单位几乎每年都有需要征地拆迁的任务,整体上形成了遍地开花、齐头并进、批次众多、工程漫长的运作特点。
这样的宏观结构设置给村民小组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即某村民小组的所有土地并不能在一次征地拆迁中全部被拿走,相对应地,该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也不能在一次征地拆迁中全部被划为上楼对象,从而被剔除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每当上级政府下达征地拆迁任务,村民小组都要进行一次土地和人员的分割,土地的范围、面积、地块等指标由上级政府安排确定;人员的分割,即这次将谁剔除出数据库、这次谁将上楼,由村民小组共同决定。当该村民小组所有土地都被征用,同时所有的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都被剔除出成员数据库时,数据库里就只有由征地拆迁以前的集体资产、各次征地提留30%的土地补偿款构成的村集体资产了。
即便A村已经完成长达10年的征地拆迁、农民上楼任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仍不能就此消亡,在农民的后续生活中仍有极大用处。此库是A村民小组所有成员的集体资产的寄存处。此时A村的集体资产,仍属于全体村集体成员共有,也仍不能立时以现金方式分配到村集体成员个人手中,按照前述逻辑,只能存放在银行里,村集体成员每年获得利息作为分红。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在库成员个人的成员权得到全面落实和完整保障。无论是每一批次分配土地补偿款、安排新房,还是后期股权量化、获得收益,成员唯一能够证明自己索取合法性的,就是自己的成员身份,换言之,就是自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数据库”里“待过”(曾经入库,而后出库)这个事实。
五、入库: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村集体的成员资格”的界定,变成了从头至尾纵贯几年的征地拆迁过程的核心步骤,让一切补偿尘埃落定。南通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置换新房的政策非常大方惠民,平均每户拆一套旧房可以换得25套新房。既然拥有成员权如此重要,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如此重要,那么,怎样才算是入库了呢?
这要从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说起。当时只要具有在村里“承包土地的资格”,就可以在2003年10月15日入库。需要注意的是,入库标准不是看某人是否在二轮承包土地时有没有实实在在地分到土地,而是看其是否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用被访村干部的话来说就是“资格还是跟着户口走”。承包土地的资格等于农业户口在本村,只要具有从属于村庄的农业户口,就拥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即,某甲的农业户口在本村,他就拥有承包土地的资格,他有选择在事实上是否要承包土地的权力,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成员数据库的一员。1997后,村中成员由于结婚、生子而自然扩张,由于老人离世、参军入伍、高等教育、买到城市户口后放弃农业户口而缩减,不过总体趋势是扩张的。
2000年后,全国开始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南通市政府在2004年“10号文件”中,印发了《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明确提出,在崇川区和港闸区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同时,将2003年10月15日作为入库的最终期限,出列了可计入和不计入数据库的标准,如下: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志愿兵);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及撤组改居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人员。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后,全村村民基本入库,此后只要是由库中成员而“带入”的其他同样具有农业户口的他村村民,也算是正式入库,具有成员资格。
六、出库:剔除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2010年,万顷工程开始作为在库成员试点,以数据库为依据进行所有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他们突然发现,原来因在库而拥有的成员资格如此重要,关系到现金补偿、新房分配、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乃至后半辈子的生存状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从默默无闻的后台,辗转登场。
当一次征地拆迁任务从上层政府下来进入村庄,要征的土地和要出库的成员最为紧要。根据要征的土地面积数,A村这次出库的人数是一定的,而究竟谁要出库则变为所有村集体成员争论的焦点。10号文件对此采取了含糊立场(“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并将产生征地拆迁人员名单的责任下放给村民小组全体在库成员(“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
10号文件规定了诸种情况的属性类别,仍不能穷尽村庄中或隐或显存在着的搞擦边球、例外状况、特殊处理和投机行为。正是这些构成了政府文件言而未至的灰色地带,也使“这次谁要出库”成为村干部最为头疼的工作内容。村干部个人在确定名单这件极为重要的事情上是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此外10号文件中的规定还要求按照村民小组内部的四层年龄结构来产生比例基本一致的拆迁征地人员名单。这些错综缠绕的要求、条件、规定、考量,让名单产生工作异常复杂。
在整个征地拆迁项目中,村干部三重身份加于一身。他既是上一级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负责将项目入村后的一切摆平理顺;他也是村庄成员,具有同村民一样的想法,尽可能多地得到补偿款;他还是整个村庄的领导者,对村民有着保护和代表整个村庄的利益向乡镇政府等高层国家权力讨价还价、提高整体报偿的传统义务。在内心深处,村民对村干部也有同样的期待,可以说村干部被赋予了某种责任。严格按照政府文件做工作并不能确保工作顺利安全地进行下去,杀伐果决的“一刀切”和“一言堂”显然也不符合地方伦理。有鉴于此,兼顾人情和面子、游走于政府文件模糊空间的变通工作方法和处理方案应运而生。且放下村干部的变通工作方法,我们先来看看对于村中不同的角色而言,“出库”这件事的利益增加值来源和活动空间到底在哪。
从村民的角度考虑,家庭总体收益最大化是每个家庭的终极目标。只要家庭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增加,即使每个人获得的平均收益降低些,也被视为更好的选择。在库成员数量的增加是个自然的过程,但同时万万不可忘却的是,它也是个人为的过程。那怎么才能使收益最大化呢?理论上,将自身家庭生命周期与名单产生的批次、时间完美契合,才能使收益最大化,而这又与四个年龄段的划分及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息息相关。
首先,在每次补偿一定的情况下,60岁以上的老人是所有家庭都想优先被剔除出库的,因为处在养老段的成员可以直接获得每月的保障金而不必像年轻人那样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期。
第二,即将结婚和即将生育的在库家庭成员此次最好不要被剔除出库,否则新妇和新子都将因男方出库而不能入库,进而享受不到补偿。
第三,16岁以下又接近16岁的小孩此次也不能出库,稍等几年或许可以进入第二年龄段,获得更多补偿。如此推理下去,还会得出更多理性结论。
我们走访的社区居民介绍了一些经验和见闻。根据产生名单的时间节点这个“具有弹性的硬性要求”,在其之前尽快增加家庭人口数量,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扩大家庭征地拆迁收益的方法。由此而致的途径很多,比如正在谈恋爱的青年小伙迅速与女友结婚,将后者纳入自家户口范围;已经结婚的年轻夫妇迅速怀孕生子。其次,根据拆旧建新要按房屋面积来计算而非宅基地面积的制度,在自家别墅上“种房”也是一种可以突击的好方法。再次,成员较多的家庭马上分家,形成几个成员较少的家庭,在安置新房的套数上获得累积。
从村干部的角度考虑,这项工作由地方政府层层下压,到了村干部这里,已经是最底层,虽然避之唯恐不及,但没有可推诿的对象。依据10号文件和村干部的为官经验,在关切到重大个人利益且需要大家合议做出决议时,往往长期争吵不休、无法达成共识。村干部需要思虑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哪天作为产生名单的最后期限,比如除了安排具有优先权的在库成员出库外,哪些成员目前最适宜出库、哪些最不适宜出库,再比如怎样的处理建议更能维护其在村内的声望和地位,而不至于因此事件而“晚节不保”。
现在我们来看,事实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故事,让“兼顾人情和面子、游走于政府文件模糊空间的变通工作方法和处理方案”落地。
首先,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条文,村干部一般会选择让享有优先权的家庭出库一人,而其他出库人员指标暂且留下,看村里是否存在符合年龄段又愿意出库的在库成员。村干部也考量优先出库家庭的现实条件,为其寻找降低损失的办法。名单产生和确定,不是一个上级行政命令的死杠杠,它可以前后浮动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成了大有可为的活动地带。在下面的对话中看到,曲尽人情、为他着想是个饱含情义的技术活。
对于在库成员的一些投机行为,只要不明显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村干部都采取沉默成全甚至帮助成全的态度,在行动上也为其庇护。因其在整体上增加了村庄的收益,也有利于村干部塑造了自己的形象。另外,非农业户口的在村家庭成员也不是绝对没有得到补偿的权利,“打折”的办法既照顾了这批村民的感情,也让具有完全在库成员资格的村民不至于觉得被严重冒犯以致反对和否定这种处理方法,反而会多少在感情上对非农户口村民抱有同情和恻隐,对村干部的解决感到公道和讲情义。港闸区横河社区和幸福花苑社区都存在这种情况。
村干部和在库成员面对市级地方政府文字严密、逻辑清晰的地方法规,不是面面相觑和束手无策,取而代之的是花样繁多的变通和层出不穷的手段,颇有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其实,“钻法律的空子”从不是百姓的恶劣天性,也不是显示法律法规疏漏甚多的明证。理解所有被访村干部的解释话语、体会他们综合考虑的诸多方面、设身处地感受他们扎根的乡土社会及其内生的人情关联网络,更重要的是发现所思所虑遵循的原则和信条——守望相助的乡村伦理、父老兄弟的民情风尚。当这些都被打通,村干部和村民的行动逻辑便不再难以理解,并且真切地触摸到名为“人情”的东西。
七、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股权量化
A村的所有土地都已被征完、所有在库成员都已出库后,成员数据库的使命至此还未终结,下一步的股权量化就是从成员数据库中转变而来。在村镇访谈中,港闸区唐闸街道横河社区的原村干部这样解释成员数据库和股份制之间的关系:“如果组里面还有土地没有被分(完),这样的情况用数据库,全部征用之后就用股份制。……所以每个小组的土地征完,所有成员全部安置完,然后这边接着股份制。”
正如村干部所言,成员数据库和股份制是前后相承的关系,那么,股份制的关键点在于,股份制出现并代替成员数据库的意义和道理是什么?每一次土地补偿款的30%都将划归集体资产,A村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终结后,经过多次累计“30%土地补偿款”变成了人尽皆知的数额巨大的集体资产组成部分,在有的村庄,该笔款项可达几百万元。
在村中总有一些村民,按照10号文件的标准,他们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成员数据库,但他们确实曾经是村庄的准成员,比如外嫁女、大学生、买了城市户口而依然在村里居住劳动的人等。在村集体内部,会审度权衡具体情况,给予一些按照其他道理的补偿。当然,这要取得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的同意,还要在村集体财力的能力范围内量力而行。
村干部在话语中透露出的权衡难定,以及经过“摸索”而确定下来的一次性处理用款占30%总土地补偿款的比例,此村规民约极其耐人玩味。其中的道理在哪里?为什么这样处理能够落个左右不得罪的好收场?“体察人情”这种概而言之的说法始终显得雾里看花,却更为贴合事情本身的逻辑。将此事的处理过程作为一种经验推而广之,以求机械模仿,往往达不到想象中的良效。“体察人情”具有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它要求通盘思考事件的来龙去脉、枝干条理。
在处理完特殊人群后,村集体资产所余甚多,出于对曾在库成员的公平考虑,将这笔叠加而成的土地补偿款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固化,是合情合理、最少争议的处置方式。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如何股权量化?整理我们和村镇干部的访谈,可以总结出一些分配股权的原则。
首先,只要村民某己曾经是数据库中的成员,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走完了流程,就能成为股份制的股东,不看其年龄、性别、现居何处等其他指标。村干部对股东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更加清晰:按人头(来算),只要是安置了,成员都有的。住在哪里不重要,只要你有这个资格。转到别的地方,成了别的地方的成员了就不享受了。资料来源:2014年9月10日,村社访谈,南通市港闸区唐闸街道横河社区。股份制采取“固化”的方式,与动态的成员数据库相区别。股东人数就是从第一个出库的人到最后一个出库的人的数量,一个不能落下。在最后所有人全部出库时,股东的数量就确定不变了。
第二,关于曾在库成员现今已经去世的情况,会得到如下处理:曾在库成员某辛走完了征地拆迁安置流程后离世,即使当时村组还未进行股份制改造,也要将其股份资格保留,待到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某辛得算作一股东。其股份只可由其直系亲属继承,不可买卖、转让、赠予,不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与股东身份相比,成员资格不可继承。
第三,股权量化伴随着所有在库成员上楼,村集体资产全部存入银行升值。每年年底股东都能拿到将利息均分而来的为数不多的分红。这时的钱不仅仅是钱,当上楼后彻底离开了地理意义上曾经存在和生活的村庄,村庄生活会变成一种遥远的回想,连同关于村组的印象日趋模糊,村庄在各个意义上都消解了。然而,有一个力量阻止这种境况的出现,分红将散落在不同社区甚至远至五湖四海的股东再次集结。它作为一种纽带,将隐藏在其身后的股份制和每个曾在库成员绑在一起,并定期加强这种本在不断退化衰变的联结。曾在库成员们一直都会记得,“我曾经是A村的村民,我现在是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我每年拿到的分红就是证明”。由此,基于原来村庄的认同感不会随着上楼时间的增长而迅速衰亡,尽管村庄在地域上早已不复存在,却在村民的脑海中深深扎根。集体和成员一体两面,集体正是靠笼络成员才得以存续;有集体才有成员,无集体就无所谓成员。
八、“成员权”的历史变迁比较
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20世纪90年代的广东南海、2014年的江苏南通,我们姑且将它们称为个案。对于成员和成员权的界定各有标准,这些标准的不同条目之间存在着蛛丝马迹的关联,或大相径庭的对立。我们希望通过历史地查证和梳理三个个案关于成员权的说法,来理解当今的成员是谁的成员,集体又是哪些人的集合。这些标准背后的道理在哪里,界定这些标准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综合来看,户口一直是界定是否拥有成员权的中心原则。三个个案以户口为最基本条件,各自又有不同的界定标准,目的是解决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口。这些被称作“特殊人口”的群体,除了在户口上的差别,还因为什么被排除或被纳入呢?服兵役、大学生、因政策而农转非,广东南海承认这三类人的成员资格。服兵役者和大学生,由于他们目前的职业所具有的性质要求他们迁出户口,在可以预见的几年之后,这两类人是非常有可能再回到村庄的,同时也是被期待再回到村庄的,那时户口也要迁回本村。即,他们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地将户口迁出了,村庄在确定某个个体是否可以拥有成员权时,需要考虑户口迁出的原因和动机。那些为逃避农业税负而花钱买个城市户口的本村人,他们无疑会受到村庄伦理鄙视、让同村村民瞧不起。如果这些买了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得到股东资格,那么就触犯了村中老实人的利益和情感,人们可能会非议,这些“油滑势力的小人”不仅未受到来自村庄集体的惩罚,反而又一次溜回来占尽集体和其他全体村民的便宜,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相比照,服兵役和大学生身份显然具有被给予成员权的道德合法性。因政策而农转非的群体,同样是迫于国家政权的压力而转变户籍,责任不在农民本人。更何况,他们还一直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作为村庄成员应尽的义务都未短缺。故此,这类人可以得到成员资格。在江苏南通的个案中,对服兵役、大学生的理解与广东南海相一致。而“历次征地已进行安置者、撤组改居者”被划为不计入数据库的原因,则是考虑到他们之前的经历已使其得到过国家或集体的赔偿,若此次赋予其成员资格,则意味着他们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一定会得到国家或集体的补偿。这对于村中其他没有享受过之前补偿的村民来说,前者是占了公家的便宜;在这次的补偿分配中,也正因为他们的加入,摊薄了质量一定的“饼”,对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的利益造成二次伤害。这种有违乡村和农民公平观念的事情,是不应发生的。
以上,我们发现处理“特殊人口”的标准不是僵化地只看户口,还结合了村庄伦理中的公平观、作为村民对村庄是否有感情和付出,以及他们迁出户口的动机、再次迁回的可能性。在“进入原料”条目中,土地是成员与集体之间发生联系的永恒起点和连接点。一切后续的故事都源于农民将自己对土地的权力上交,都是在将土地向上集体化的过程中农民与土地发生分离,或是权力上或是地理空间上。土地对处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后半辈子的养老保障。从集体角度来看,从农民手中上收土地可以集中操作、连片使用、得到报偿,然而土地及附着于其上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长期命运却是模糊不清,甚至是不能预料的。
村庄像一个俱乐部组织,每个成员都享受俱乐部的优惠待遇和特殊保护,“成员量化标准”和“成员收益”两条目显示的就是成员从集体所得。三个个案在成员收益的分配上有明显的差别:首先,在“成员量化标准”条目上,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与江苏南通个案都未在具有成员资格的群体内部继续分等,而广东南海个案则在附加条款中追认一些情况需要核减村民股份,目的在于规范村中的结构秩序、延续敬老尊贤传统,对破坏村庄整体架构和个人不检行为进行惩罚,劝谕村民懂得礼义廉耻、遵守村规乡约。在实际的分配集体财产增量部分上,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按照劳动量进行分配;江苏南通个案分配的是同成员自身劳动、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的银行利息,基本与成员的个人生活、在社区表现脱钩,集体对成员没有约束力;广东南海个案也是靠着股东各人股权量的多少来分配租金收益,将约束条件放在上一条目中,已可得到预期效果,故此不必重出。两相结合,我们看到,在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与江苏南通个案中,成员收益只有福利性质,发放钱款的多少只与集体资产的产出部分有关,与成员个人行为无关,大大削弱了集体对成员的教化、凝聚能力。广东南海个案中的集体利益分配方式始终动态追踪成员私人生活,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现实的经济压力,半迫使地导人向善。两种集体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直接造成了集体在成员心中形象和地位的差异,对集体又敬又怕的复杂感情是广东南海村民所独有的。
“成员权的人际间变动”条目是关于股权/成员权在成员个人间流通的规则设定,涉及村庄的封闭性程度和集体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来源。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代无法流通和变动的情况自不必多言。广东南海个案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将集体资产和成员权利限制在村庄内部,且排除已离世成员,是封闭性极强的约定。该制度实行几年后,学者发现它与当地的土地使用方式存在矛盾,即吸纳外部资本入村,对村庄发展极有帮助,而现行成员权制度限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壮大和成员享受福利的提高,试图突破村庄旧有界限又会给村内股东利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难困境是南海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江苏南通个案与广东南海个案的不同在于,在前者,直系亲属可继承股权,对那些已经离世的股东仍不忘其初。
在南通个案中,有关成员权的定义并未发生变化,而案例时间前后对于成员权的定义,则有不同的说法。南通10号文件颁布施行前,乡村和农民对于成员权的理解和实践表现为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的均等分配要求,对上缴税费的同等负担义务,对村中大事的知悉权和参与决定权,内容分布广泛,渗透到农民生活所有角落。万顷项目开始后,这些有关成员权的内容集中于对土地的要求上,淡化了其他向度。万顷项目完成后,农民上楼结束,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原村数据库的出库成员和集体资产的股东,又是上楼社区的居民,他们所要求享受的成员权来自这两者。前者在经济上以分红的形式表现,后者以社区事务的未定形式——由于社区建设刚刚起步、代管模式而处于两不着落的尴尬境地——表现。
九、结论与讨论
无论是源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成员认识,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后留下的集体思想,成员权作为中国乡村中十分重要的权利规定和鉴别标准,都发挥着不可动摇、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两种起源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实践上存在诸多共性。我们今天讨论的成员权作为它们的衍生物和继承者,在面对和处置集体共有资产方面所发挥的效力仍主要在于设立排他性屏障,以及在集体内部按照尽量均等的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南通案例中,成员数据库的特定作用和意义就是明示对外排他与对内均等,给所有利益相关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到底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对每个人进行定位,而不是一个笼统而不明确的地方文件文本。这些做法都是保护集体资产不向外流失的手段,也就是保护作为成员的每个个体的利益的手段。同时,有关成员权的处理又不仅仅是一个数据库就能完美解决了的,伴生的还有一些在库外的打折措施、在库内的非自然状态增加的成员等。即使是那些在标准附近游走的特殊人,数据库在全村人的操纵下也倾向于将其以种种方式纳入数据库或得到库外补偿。总而言之,数据库旨在保护所有内部成员不受外来人员的侵夺。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产权界定的意义是最清晰和最直接的。在乡村中,由于村财产的集体所有属性,集体边界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产权界定相一致。社会权利是构建在这二者上的一种新要求,包括更广泛的权利索取领域和更深层的权利延展范围。
在江苏南通,成员权概念在继承了集体制下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又新生出由市场经济背景、当地传统风俗带来的特征,表现为在征地拆迁上楼的链式过程中,农民要求在得到补偿款项上依据南通地方文件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以此来证明得到补偿款的合法性。最为关键的判别标准就是在法定时间节点的户口属性,次要考虑因素如某些人群迁入迁出户口的动机也会发挥作用。事实上,数据库的出现和建立,光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文件难以落实到底,农民对其的认同至关重要,它保护了数量大体一定的农民在未来某一时间可以预期的拆迁补偿收益,旨在防止投机分子的入侵。更为紧要的是,成员内部“自发”出一些经过公认的补充条款来对诸种特殊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非笼而统之、不讲情由。
成员拥有成员权,成员权来源于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被赋予来源于集体,集体包含村干部和所有村民。在我们讨论成员资格和成员权的时候,一直需要把握的是,村干部认为谁是成员、农民认为谁是成员及其背后的道理,这对于制定红头文件才具有判定意义。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来框定成员身份归属,不仅没有切近现实,而且中伤村庄道德。成员权是个产权概念,更是个社会学概念。
在发达沿海地区的农村,新思潮不断进入,而传统社会多有遗存,温情脉脉的面纱和温情脉脉俱在。不仅农村地区,整个中国社会即使在多次变革后,仍未彻底褪掉“人情”的底色。成员权的社会学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将个人与组织联系起来的纽带,从中可以窥得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互动及其结构、演变,挖掘其背后除了法学领域之外的更加现实的构成因素。其次,在当下的宏观社会历史条件下,我们观察到了一些别具特色的因素正在进入或试图进入成员权这个概念中来,并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有所本源的,成员权的南通案例正是捕捉社会中不变力量的草蛇灰线。
从历史中缓慢来到今天的成员和集体,虽然已改变最初的僵化形象,其内在核心仍旧未易,就是农民的成员身份。第八部分中“成员标准”和“进入原料”构成了农民身份区别于城市身份的两大核心:在村农业户口和土地承包权。近几年,中央的政策以照顾、反哺三农为重中之重,不断增加补贴和项目投入。而江苏及四川等省份却将农民与两个核心要素一一剥离,让农民变成“城市人”,从此农民得到国家宏观政策保护的依据和来源就彻底消失了。户籍制度改革先声已起,农民身份的失落为期不远。然而农民还是希望大变革之前紧紧抓住自己本就不多、本就不占优势的最后一点东西——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给农民的不光是差别性国民待遇,还有农民的保命资本。户籍制度及其改革、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这些与成员权关联紧密的问题,我同样十分关心,但在这篇文章中无力过多讨论,期待未来能有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发展研究》2015年第4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