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完成了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这一伟大变革历程中,农业农村农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乡村社会无论是结构功能还是面貌形态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乡村治理也相应发生并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取向、治理方式等渐进地朝着向善治理、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治理完善的形态转变和发展,重塑着国家、市场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为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1.治理目标转向乡村振兴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发展最不平衡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不充分是乡村发展不充分。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标志着当前和今后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方向和任务基本确立,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的治本之策也应运而生。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从属于城市的发展轨道,乡村发展迈入由工业化、城镇化的现代化战略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这样一个全面现代化的历史性转轨。这一历史性转变意味着乡村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发展路径等已发生更新升级。基于此,作为国家治理基石的乡村治理在战略目标上也作出了相应的转变,即转向乡村振兴。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完成之后,新时代乡村治理更是迎来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重任。具体而言,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是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探寻与乡村振兴相匹配的制度和实践创新,有效应对和解决乡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文化传承、社会秩序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新问题,实现新的发展目标。

2.治理主体转向多元协同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村社会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乡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观念、治理秩序等都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市场化因素越来越深地嵌入乡村社会,导致各种权威、各种力量、各种组织和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及运作方式复杂多变,原有的党政二元治理结构就不得不进行自我革新式的改良以适应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现实需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2019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因此,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除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权威组织之外的农业经济组织、技术协作组织、农村妇女组织、青年志愿组织、老年人组织等各类组织,以及激发村民小组、宗族、新乡贤、普通村民等众多内生型主体和国家机关、外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外生型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整合乡村社会治理资源,建构乡村治理的多重权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多种资源和力量整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共治格局,通过联动、统一、协同、共享,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效能的治理。 

3.治理取向转向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将公平正义视为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价值追求。随着城乡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农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基于对乡村社会发展变化的深刻洞察,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的“脱真贫、真脱贫”制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关爱服务体系,让“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共享发展机制中得以展现。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成为乡村治理的价值追求,尊重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诉求成为新时代走乡村善治之路的根本性要素。新时代乡村善治不同于传统统治或管理,其“善”体现在以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来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有效回应的价值立场。换言之,既要满足农民生存发展需要,也要巩固农民主体地位,通过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维护公平正义的动态过程中获取经济社会的秩序稳定与有序发展,真正让农民群众在共治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4.治理模式转向“三治结合”

现代化进程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简单化、单向度治理模式越来越难以应对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所带来的差异化、多元化的社会现实,难以满足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也无法承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乡村治理有效的基础性要求。变革、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成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为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着力提高乡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的改革目标。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在重视“自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重要作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强调了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明确提出要将“法治”与“自治”结合起来,发挥好“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推进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的总体要求。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出了具体部署。由此,我国乡村治理迈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阶段。自治是基础,能激活“民善于治”的内生力;法治是根本,能强化“以治成善”的硬实力;德治是支撑,能增强“良善治理”的软实力;自治需要法律保障和道德约束,德法并举可生发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德治则需要自治作载体和法治来保障;“三治”之间既能优势互补,又能产生协同效应。可以说,“三治结合”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之题做出的科学回答,是在实践中发展的重要经验,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