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人们通常用语言、习俗、信仰来描绘共同体”[1]。共同体是由特定的人群在一定的范围内聚集而成的,但并非所有群体聚集都可以称为共同体,“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2]。真正的共同体应具有功能和精神双重属性,从功能层面看,共同体应发挥安全保护、秩序建构、利益协调等作用,促进群体和个体的发展。从精神层面看,共同体是一种文化、符号和价值观,个体对其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是个体的精神归宿。我国乡村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共同体。乡村是不同于城市的区域,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和界限,对内提供公共服务、动员村民开展公共建设、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稳定,对外保卫乡村安全、维护和增加乡村利益、连接国家与村民。在乡村内部,村民从事相同的生产活动,有着相似的生活模式,共享一套社会规范,对乡村具有高度的安全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从研究近代理性主义形而上学、人性论、自然法和政治哲学的作品入手,并将它们一步步地向历史的纵深领域推进,通过同欧洲近代以前的“前理性主义”文化传统展开充分比较、对话,奠定了以理解人类共同生活的总体事实、反思其内在规范为要务的社会学。

一、“共同体”理论的比较分析

斐迪南·滕尼斯抽象概括出人类群体生活中的两种基本结合类型:共同体和社会。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类型、表现形式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认为,共同体包括三种类型,从最初的血缘共同体发展为地缘共同体,最后是精神共同体,具体表现出的典型形态是亲属、邻里和友谊。马克思使用的共同体概念包括最初的“自然共同体”、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虚幻共同体”以及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真正共同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着力批判了体现阶级统治、资本逻辑和物的依赖性的资本主义“虚幻共同体”,阐释了走向“真正共同体”的条件与路径。

1.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

滕尼斯提出“共同体”概念,本质包含着“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在书中,他从母权制之家向父权制之家过渡的历史展现了作为“共同体”的人类最初的关系形态,家庭里的母子关系呈现了人类意志完美统一的原型,因为它最直接地体现为身体的衍生或本能的结合,但是这一纯粹自然的关系最终要让位于由精神或心灵主导的关系,父子关系由于其支配的结构表现了最完善的共同体关系;简单的家庭关系将遵循从自然到心灵的脉络,衍生出更复杂的共同体关系,它们是血缘共同体(如家族、氏族、宗族和部族)、地缘共同体(如乡村社团)与精神共同体(如行会、兄弟会)。[3]血缘共同体发展着,并逐渐地分化成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地体现为人们共同居住在一起,它又进一步地发展并分化成精神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意味着人们朝着一致的方向、在相同的意义上纯粹地相互影响、彼此协调。一般而言,同血缘共同体关联着的人们是共同关系以及共同地参与事务,总的来说,就是对人类本质自身的拥有;同样地,地缘共同体建立在对土地和耕地的占有的基础上,精神共同体的本质则关联着神圣的场所或受到崇拜的神祗。[4]

这样的关系包含了人们的相互扶持、相互慰藉、相互履行义务,它们在人们彼此之间传递,并且被视作人的意志及其力量的外在表现。通过这种肯定的关系形成的群体一旦被理解成统一地向内或向外发挥作用的生命体或物体,那么它就被称作一个结合。对关系本身,因此也即结合而言,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的本质。[5]

“有机体之于生命的关系,就像家族之于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原始的、天然状态的,并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在滕尼斯看来,无论哪种衍生的共同体形态,皆根植于家庭这一典范,家庭既然天然产生了“共同领会”或“默认一致”的精神,它内在的母性气质和父性气质亦构成了塑造诸共同体关系的原初要素,这些要素彼此交缠,以不同的力量比例、结合方式形成了各种共同体的关系。

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有生命的”,“共同体”意志是内在自由而有灵的。自然意义上的共同体代表着一种自出生始就与之相连的亲密关系,例如习俗、语言、信仰。[6]因此,滕尼斯的“共同体”,指的是传统的乡村、小群体,人们之间关系密切,人们有共同的信仰和价值,保持着相同的习俗,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亲属和家庭从根本上构成了人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础。[7]形成了一种以血缘纽带、情感为基础的共同体理论。

2.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出发,揭示了人的本质,个体为了实现自身本质就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抓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指出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展的社会分工是共同体发展的动力,共同体不断发展意味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共同体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从“现实的人”的生存的维度看

“现实的人”是“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8],是从事物质生活资料和生活本身的现实生产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马克思把“现实的人”作为共同体的逻辑出发点,揭示了“现实的人”为了生存,必须进行最初级的联合,或者通过扩大家庭,或者通过婚姻方式联合,人们只有通过联合,才能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这种联合的主要特征是依托血缘关系,出于自身生存考虑,从而形成了氏族、部落等形式的“自然共同体”。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共同体”的依赖性比较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也仅限于“自然共同体”内部,彼此利益高度一致。

(2)从社会分工的维度看

随着生产力进步,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变化。人类最初只是简单的自然分工,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这种分工只是按照性别进行分工,如男性的职责是捕鱼、打猎、获取生活所需要的食物原料,女性负责做饭、织布等家庭职务,每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人们没有私有财产,所有生活资料都是共同财产。

人类历史上的三次大分工:第一次大分工是游牧部落从野蛮的人群中分离出来,部落之间的交换成为常态,剥削成为可能;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相分离,奴隶使用普遍化,商品生产出现;第三次大分工是商业与生产部门相脱离,商人阶级出现,国家取代氏族制度。虽然三次大分工的经济基础都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导的小农经济,分工规模小,覆盖面窄,但是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规模日益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对分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分工不再局限于两性之间或天赋(如体力)等因素。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社会分工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9]马克思这一论断标志着分工从自然分工阶段进入到社会分工阶段。社会分工的出现意味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日益丰富,本性贪婪的人都想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便导致私有财产、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产生。“现实的人”对利益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维系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纽带不再是血缘关系而是利益关系,这也是推动共同体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乡村共同体的历史演进

历史地看,我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不同阶段乡村共同体呈现出不同特征。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性乡村共同体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形态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传统村落是在村民为共同应对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社会安全等风险中自发聚居而成,并在共同劳动过程中结合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共同体”。

传统乡村自然共同体的特征:同质性,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的机械团结,个人高度依附于集体,乡村共同意志取代个人意志成为村民的行动指南,因而是同质的。封闭性,共同体主要面向乡村内部,尽量避免与外界的交流。排外性,乡村对外界保持高度警惕性,反对外部力量干涉村庄事务。乡村治理是在“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所建构的体制下进行的。

2.以人民公社为组织载体的政治性乡村共同体

伴随着生产力发展而日渐丰富的社会财富,导致个体自身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由于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0]

1949 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凭借其在乡村社会从革命战争时期就已经形成的并不断强化的政治领导力和组织动员力,沿着现代国家建构中“政权下乡”的过程,在乡村社会建立基层政权,并把政权行为直接到达农民。[11]通过农村土地革命、合作化运动、基层党组织的建立等,确立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权威。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社会成员被划分成党员干部、中农、贫农、地主等不同阶层,政治身份成为农民进行社会交往、形成社会认同、获取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农民生产生活高度政治化,生产活动、日常生活与政治活动高度重叠,政治观念、意识形态、政府意志被贯彻到生产生活当中,如乡村的娱乐活动主要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意识形态。

乡村治理逐渐由过去的“自然共同体”下的“自治”走向行政化,基层政府、公社、党组织等政治组织以及公社干部、党员、生产队长等政治精英取代家族、宗族等民间组织和乡绅、长老、族长等乡村精英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政治共同体同样具有同质性和封闭性特征,但与自然共同体不同的是,它是通过国家行政强制力和意识形态教化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控制,农民从依赖熟人和乡村转向依赖党和政府,政治认同取代了社会认同。

3.以市场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利益性乡村共同体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村民自治的推行、国家对乡村管制的放松,依靠家族、乡村精英、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维系的自然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和发展。

但20世纪末以来,在市场化浪潮的推动下,乡村日益原子化和个体化,农民的经济理性逐渐超越社会理性,理性算计成为农民社会交往和形成社会团结的关键。随着国家政策持续“入场”,资金、 技术、 人才等资源持续输入,乡村日益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甚至“利益相关度决定利益共同体的紧密程度”[13]

这一时期,尽管农民依然生活在乡村,主要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对乡村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但利益共同体与自然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有很大区别: 第一,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自由和自主,是独立的行动者,而不是完全依附于家族和政治组织,能否获取经济利益是农民进行社会交往的主要考虑因素;第二,提供服务、满足农民社会需求的主体不再是乡村和政府,而是市场,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第三,共同的利益是维系乡村社会团结,实现社会整合的关键。

三、新形势下乡村共同体的认识与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等多重力量的冲击下,村庄的生产、生活、交往方式,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使得乡村共同体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共同体,也不是政治主导的政治共同体,更不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

1.经济形态的变迁与乡村共同体物质基础的变化

共同的生产活动是维系乡村共同体的基础,而处于转型期的乡村,经济形态的变化使得乡村共同体内部的关联度不断降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化转型,农业生产方式已实现由人力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意味着少数人通过机械就可以完成过去由多人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任务,从而降低了合作生产的必要性。传统乡村是一个高度同质化的共同体,农民从事相同的农业生产,而随着乡村市场化的发展,乡村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如个体工商户、家族企业、集体企业等,乡村异质性不断增强。

2.乡村个体化凸显与乡村共同体社会关系的变化

乡村现代化既表现在乡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也表现在乡村个体化趋势日益凸显。第一,公民个人意识的觉醒。传统村民逐渐向现代公民转变,更加重视自己的权利,追求独立、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价值成为时代话语。第二,乡村权威的失落。无论是社会组织、乡村精英等民间权威,还是政府、党组织、乡村干部等政治权威,都有所弱化。第三,风险承担的个体化。传统由家庭、宗族、村落、教会等共同承担的社会风险,如失业、贫困、教育、养老、住房等,现在只能由个体独自承担,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社会的兴起,更是强化了这种风险承担的个体化。

3.乡村社会的开放性与乡村共同体的界限变化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乡村日益由封闭走向开放,地域性乡村共同体的界限日益模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已不再是空间距离,更多的是理念、思维等隐性的心理距离。特别是合村并组、合村并乡后,自然村逐渐向行政村发展,村落的地理边界大大扩展了,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同时,人口流动的加快,村民的生产生活范围逐渐突破地域界限。伴随着农民的流动和村庄日益开放,村民不再满足于传统乡村共同体所提供的有限服务,而是依赖市场,通过参与社会消费来满足个人社会需求和体现人生价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不同思想文化在乡村的传播,现代文化和城市文化不断冲击着传统的乡土文化,乡村逐渐成为各种文化思想的交汇处,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文化共同体逐渐弱化。

四、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路径探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 人人尽责、 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4] 这既是党对社会治理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 也是党对社会治理问题的探索和应答, 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思路和指引。当前,我们既不可能回归过去,以牺牲个体性为代价,建立高度同质性的共同体,也不可能以城市为摹本,从个人主义出发,以市场的方法建立利益共同体。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势必要求汇聚国家、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力量,以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乘法效应,克服治理碎片化、内卷化等治理低效现象,增强乡村社会发展的内聚力,强化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更多地从国家和乡村整体性出发,在尊重个体性、自主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超越工具理性、技术理性和经济理性,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完善乡村服务体系

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5]在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把“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新发展理念,落实到保障和支持农民通过乡村自治机制在乡村社会当家作主上来,以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为导向,确保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交由农民决定、服从农民需要。政府治理理念要合民心、符民情,由党组织充当“舵手”,由村民充当主人翁,以协调者和引导者身份重新定位政府角色,重视乡村共同体建设,发挥村小组和村委会的作用,由乡村内部协调资源配置,提升乡村自治能力。同时,政府要转变“城市偏向”的发展理念,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加强村民教育和就业培训,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建立完善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乡村公共服务购买力度,提供更多更充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重塑乡村权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6]。重塑乡村权威,要坚持以村民自治为基,增强乡村自治权威。加强乡村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增强村民的组织认同感;因地制宜,制定乡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升自治规则的权威性。坚持以乡村法治为本,树立乡村法律权威。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生态环境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坚持以乡村德治为要,提升乡村道德权威。挖掘传统熟人社会中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3.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强乡村凝聚力

习近平强调,“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7]有效治理不仅需要解决问题,也需要农民这一参与主体在共同解决问题中增进公共精神和对乡土发展的信心,尤其是让普通公众意识到参与公共治理是权利也是责任,愿意分享思想,愿意抽出更多时间去参与公共事务,而不是做消极的旁观者。在实践中,要改变过去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由村民自主协商讨论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将村民自治和政府提供结合起来开展各类乡村公共建设,不仅有利于发挥各主体的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合作,能够提升村民公共参与和责任精神,发展公共精神文化。公共精神文化建设可以为构建富有生机的、相互支持的和赋予包容性的地方共同体带来愿景;同时,也能够抵御生活在这个个人主义时代的一些消极因素[18]。这种公共精神文化不同于传统以牺牲个人自主性维护乡村整体性,而是在个人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合作,即实现从“机械团结”向“有机结合”的转变。

4.促进乡土文化自觉,重塑乡村信任

习近平指出,要“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9],并强调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20]。因此,我们在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乡土文化与城市文化这两对关系时,既要提倡现代文化,也要弘扬优秀传统乡土文化,要留得住“乡愁”。应充分认识到乡土文化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落后文化的代表,更不能以城市文化取代乡村文化。乡土文化重建的关键在于破除那些将乡土文化视为“落后的”、“封建的”等意识形态偏见,促进乡土文化自觉[21]。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乡村文化活动内容和形式,挖掘传统文化,培育文化传承人等方面促进乡村文化建设,提升村民对乡村的文化认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美丽乡村建设,建立乡村奖惩机制,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塑造新型的和谐人际关系,重塑乡村信任。

 

参考文献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69.

[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71.

[3](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xx-xxi.

[4](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87.

[5](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68.

[6](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68-69.

[7](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个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20:406.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4.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6.

[11]夏志强,谭毅.“治理下乡”:关于我国乡镇治理现代化的思考[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8,(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13]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40.

[15]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3-09.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M],人民出版社,2019.

[17]习近平.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 让乡村振兴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N].人民日报,2018-07-06(01).

[18]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81.

[19]习近平.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J],求是,2019(12).

[2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7-02(02).

[21]陆益龙.乡土重建:可能抑或怀旧情结[J].学海,2016(3).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