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有效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农民的大规模和持续不断的流动,是乡村治理面对的基本事实。而中国农民的流动也不同于一般农村人口迁移。“农村人口迁移指农村人口完全脱离原住地的乡村,迁移人口已完全脱离原住地,与原住地不再构成经济、政治、社会联系,原住地对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文化上的关联,是一种对过去的记忆。农村人口流动则是指农村人口从原住的乡村向外流动,他们可能完全脱离原住地的乡村,成为迁移者,但也可能再回去。”[1]这些处于流动状态中的农民,是当今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与“安土重迁”的传统乡村相比,当今的乡村处在流动之中。由徐勇、徐增阳所著的《流动中的乡村治理》一书,在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之后,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特征、农民流动与乡村治理的关联性(影响),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分析。可以说是浓缩了中国社会变迁历程,是了解中国农民和乡村社会在巨变之下是如何变迁的重要著作。
一、中国农民流动的历史演进
在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历史演进历程中,“安土重迁”成为中国农民的文化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则使中国农村和农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变革,而这一存续已久的传统观念也逐渐被打破,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中国农民开始了缓慢而艰难的流动。流动是相对固定不变而言的,所有农民的流动都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总是与一定的时代背景、国家治理格局密切相关,对农村社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不同时代的政策、制度背景下,农民流动的状况、性质、特点及影响也有所不同,对此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解决办法。
1.稳农限农中的农民状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因为,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核心又是土地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按照毛泽东关于“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2]的思想,以“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从底层动员农民。即使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中共依然清醒地认识到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展了土地改革,按人口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实现农民与土地的重新结合,为农村和农民得以稳定创造了基本条件。
土地改革结束后,在以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为基本方向大规模推进工业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开始呈现出工业和农业、城市与乡村二元并存和非均衡发展的格局。基于工业发展需要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提供积累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对经济发展、政权巩固的极端重要性,中共实行进一步稳定农村和农民的治理方针。正如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所言:要正确处理好工业与农业、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要在发展工业的同时发展农业,对农民不能挖得太苦,实行轻农业税的政策。[3]在稳定治理方针的指导下,中共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村和农民的重要举措,使近代以来出现的大规模农民流离失所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以农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本建立,后逐渐发展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体制使国家对农民的组织和管理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公社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只能依靠公社组织。”[4]因此,这种体制一方面稳定了农民,另一方面又将农民的生存空间限定在公社体制之内,而工农、城乡非均衡发展以及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则直接限制了农村的生产领域。
新中国初期,虽采取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和农民的政策,但并未对农民流动加以限制。1949年全国第一次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的条文。即使1955年开始在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也与之前的迁徙自由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其主要是用于人口登记,维护社会治安。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差别开始显现。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安定,1955 年建立的户口登记制度,开始与生活物资供应(如:粮食、食油、棉布等生活用品)相联系,而且城乡之间之间差别越来越大。
农村人口开始大量流向城市,城市的生活供应和社会安定带来了矛盾,1956 年12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底,农村人口流动出现高峰。为了控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建立完备的户籍管理法规,1958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户籍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控制人口自由迁移,改变了有关公民有迁徙与就业自由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一制度,户籍管理实行“人户一致”的原则,即户口跟着人走,户口在那里,人必须在那里。“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将人口‘ 画地为牢’”。[5]有城市户口,才能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属于农村户口的人只能在农村居住和生活。
国家为保障工业发展和城市生活稳定,1953年的实行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使得户籍制度不再只是户口管理,更为核心的是它开始决定人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人口被人为地划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商品粮户口和非商品户口。在城市实行“单位制”,在农村实行“公社制”,农村人口无法享受城市里的单位给城市人口提供的各种“好处”,如:就业保障、公费医疗、子女就学就业、离退休金及其他社会福利。没有国家允许,农村人口是不可能进人单位体制内。农民如果离开公社,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一把锁(锁粮食仓库的锁),一杆秤(称农民口粮的秤),就可以管住天下的老百姓。”[6]
在户籍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单位制和公社制这四大制度制约下,形成了所谓“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基本治理格局,并且通过意识形态不断强化这一格局。因此,农民长期处于固定不动的状态,跳出“农门”难比登天。据统计,1978 年,中国的农业人口由1960 年的52476万人增长为81029万人,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则由1960年的79.3%上升到84.2%,不仅很少有人口迁移意义上的农民流动,更少有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流动。[7]
2.改革开放中的农民流动
在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的稳农政策使农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但在有限的土地上堆积着急剧增长的人口,农村的生产力受到来自体制的限制而停滞不前。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正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大规模和持续不断的农民流动,“数亿农民离开了耕作的土地,甚至离开了生活的村庄”,由此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8]
事实上,改革开放本身就源于农民的流动。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有数亿贫困人口集中于农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一遇灾荒,许多农村人口只好外出逃荒。如:安徽省最贫困的县之一凤阳,每年均有农民因贫困外流。特别是1978年,安徽省大旱,加上人民公社的管制趋于松弛,凤阳出现了大规模的流民潮。为了解决农民生存问题,凤阳县小岗村的生产队长严立昌等人大胆地做出一项决定:包产到户。这一举动被视为中国农村改革,以至全面改革开放的起点。
1978年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拋弃长期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同时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在三中全会关于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精神的指导下,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农村改革得到中央支持。“‘包产到户’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新型体制,它的发展使人民公社体制失去存在的根基。”[9]包产到户新体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那些迫于生计而流动乞讨的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上。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人口相对过剩的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解除对农民流动的限制。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务 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同年,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人随户走的城乡隔绝体制开始松动,农民有了自主选择和人身活动的自由。这是改革开放后农民流动的基本条件。
随着农民自由流动不断扩大与城市有限的容纳程度之间的矛盾显现,国家对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并没有给予正面的肯定。而农村改革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不仅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所以,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积极倡导发展乡镇企业,并试图通过乡镇企业就地转移农业劳动力,为此提倡“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
但是,“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业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政策并不能在所有农村地区产生成效,因为这一政策的前提是乡镇企业发达,能够消化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在“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导下,东部沿海地区凭借历史传统和地理优势,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乡镇企业缺乏必要的条件则发展缓慢。由此,中国的社会发展格局出现了除城乡之间差别外,还出现了地区之间的差别,而且差别不断扩大。所以,“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大规模从农村到城镇,从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的人口流动。”[10]这种流动因为规模大、群体性强、时间集中,并对城市和交通造成巨大压力,被称之为“民工潮”。[11]由此,农民流动作为一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现象才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对于突然而至的“民工潮”,国家显然没有足够的应对准备。为了缓解城市和交通的压力,国家出台了不少限制农民流动的政策措施。1989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1995 年国务院针对农民流动采取五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对民工跨地区就业,实行输出地区签发外出就业登记卡和输人地区发放就业证的管理办法。2000年,相继出现诸多限制农民流动的措施,如:在春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得招收新的民工、明确规定哪些工作不能向农民开放,等等。
到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和乡村的开放性更强,对农民流动的许多人为性的限制被冲破。劳动单位有了用工自主权,同城市户口密切相关的粮油供应凭证随着市场全面放开而失去作用。国家的政策取向也开始正面肯定农民流动,如对于流动人口给予“暂住人口”的待遇,肯定了流动者的合法居住地位。进入21世纪之处,为适应城镇和发达地区的客观需要,国家提倡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由此可见,改革包括对限制农民流动的体制的改革,开放也包括封闭体制下乡村社会的开放。农民流动本身是伴随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兴起的,农民流动的存在也是特定的治理体制所造成的。
二、农民流动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农民阶层人数百分比的缩小与非农阶层人数百分比的扩大,会表现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12]在社会转型中认识和理解农民流动的重要意义,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分析和研究农民流动带来的政治社会后果并分析其政治社会动因,把握农民流动与农村治理的关联性影响,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农民流动与村治资源的变化
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意味着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有限的土地势必将多余的人口,特别是多余的劳动力“推出”农村。而农民走出乡村,走出土地,减少了人口对土地的压力,缓解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使农民的收入可以通过非农的方式得到不断增加。农民的流动则有效化解了这些潜在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总体性稳定。与此同时,农民流动也使得资本进了城、乡村人才外流,农村发展陷入困境和“空心化”。总的来说,农民流动必然是双赢结果的乐观判断至少是不完全准确的。
2.农民流动与村治秩序的变化
(1)有序性的变化
农民的流动势必改变农村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变着原有的观念、规则和权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特别是向世界的开放,流动的农民获得接受的信息和异质性的文明远远超出以往任何时候,大大突破其原有的狭隘性。农民的流动性促进农民的开放性,农民的开放性推动着农村的开放性,农村的开放性则推动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在社会变迁中,原有的权威、规则可能会被新的权威、规则所替代,从而构建一种新的秩序。
(2)秩序的震荡
农民流动基本上从传统农业地区向现代工业地区流动,由传统农村向现代都市流动。脱离本乡本土而流出本地的农民不仅改变流入地的治理生态,而且冲击着流出地的村治秩序。农民流动改变着乡村的“熟人社会”特性;农民流动对于既定的乡土权威构成怀疑和挑战。农民流动对流入地的社会管理(如:教育、医疗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公共安全带来挑战和冲击。
3.农民流动与村治权力的变化
身份性权力:父权、族权、绅权,贫下中农。“传统的乡村权力是在缺乏流动和社会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的来源主要取决于固定不变的地位与身份。”[13]
能力性权力:“主要指权力来源于个人超凡出众的能力。这种能力只能是在一个资源开放的社会生态里,通过竞争所获得的。”[14]农村改革,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村委会领导人。通过外出务工获得较多收入的青年、妇女等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许多外出经商的能人、富人回村参与竞选村委会干部职务,出现“富人治村”。
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办理难度增大,人、钱、共同协商,都是村治公共权力运作必须面对的。农民流动,导致,缺人、缺钱,协调难以一致。流入地的公共事务增多,村治权力的功能扩大,难度增大。
4.农民流动与村治参与的变化
农村改革,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也获得了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自由流动。一是职业分化,大致可以将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非农业劳动者和兼业型劳动者。二是社区身份分化,可以分为城市农民工、小城镇农民工和乡村劳动者阶层。[15]有的学者将二元社会体制下因职业和空间变动所带来的农民分化为八个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16]
农民分化使农民内部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越来越大,进而农民的村治参与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第一,农民流动使农民与村庄的利益关联呈现多元化,农民参与村治也相应发生变化;第二,农民与村庄地理位置的远近也会对村治参与产生影响;第三,农民的职业分化和空间位置的变动使农民的社会地位、政治态度也相应发生变化,带来村治参与的变化。
农民流动客观上降低了民主选举的质量。如:村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与农民流动的现实脱节,流动农民对村治参与者不了解,流动农民的政治效能感减弱,选举成本的私人性与选举对象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
农民流动客观上降低了民主决策的质量。如:人口外流,村民大会难以达到法定人数,或者参会人数大多数是妇女、老人,议事能力相对较低。
农民流动客观上降低了民主监督的质量。如:农民流动不利于村民对自治组织权力的制衡,削弱了农民监督村干部的动力,使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权难以落到实处。
三、新时期流动中的乡村治理路径选择
农民流动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大大缓解了人地矛盾,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发展积累了人力和物力资本,冲破了几千年以来有形和无形的城乡壁垒,将城市与乡村联接起来,促使古老的乡村走向开放。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向城市集中是不可逆转的。当前的中国正处在城乡关系重组的关键阶段。农民正在快速城镇化,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有的要全家进城定居,还没有进城的在不久的将来也要进城。留在农村的是“三留守”和不愿或无法进城的农民,或还需要在农村获利的人。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农村的“空心化”可能会越来越严重,很多村庄还会逐渐消失。农村越来越成为农民的跳板和退路,而不是生活和发展的目标。
乡村振兴的目标不是要建设一个跟城市一样“强富美”的农村,而是要维持农村基本秩序,为留在农村的农民提供基本的适合生活、方便生产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不同区域农村的有效治理。
推进乡村治理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任务,又是培育推进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从现实来看,乡村社会依然存在各种矛盾、问题,阻滞乡村发展,不少农民参与乡村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不同程度地削弱。推进乡村治理,旨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释放推进乡村发展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7],需要进一步加大乡村治理力度,进而释放乡村发展活力,为乡村振兴培育内生动力。
1.着力整治乡村社会乱象,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当前,全国广大乡村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乱象,如:部分乡村地区社会治安不达标,黑恶势力、害群之马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基层干部不注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变着各种不同戏法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惠农项目资金‘雁过拔毛’的‘微腐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少数农民违规乱占宅基地、乱建住房,不同程度侵犯了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社会乱象不同程度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农民感情,阻滞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着力整治社会乱象,完善乡村社会规则体系并构建相应的长效机制成为了当前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说,通过大力整治乡村社会乱象,可以释放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活力,从而成为推动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应该把大力整治乡村社会乱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培育和激发推进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基本途径。
2.强化乡村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乡村社会注入精神活力
强化乡村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是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属于“德治”),目的是通过消除乡村思想道德文化中落后保守的成分并建设先进的思想道德文化以推进乡村社会的快速发展。
目前,一些乡村地区不良风气盛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攀比炫富之风不断蔓延、铺张浪费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公序良俗失效、优秀道德规范缺位等,这些情况的出现,某种意义上是乡村文化失调引致的不良后果,即“传统的相对封闭的村庄社会向现代的相对开放的社会转变中出现的不适应”[18]。这些不良风尚极大地阻碍了乡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成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阻力。
与之相应的,深化治理乡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的“歪风邪气”,引导农民自觉抵制这些不良风气的侵蚀,既是促使乡村释放发展活力或动力的有效举措,也是培育推进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
一是营造和谐良好的文化环境,深入挖掘乡村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有益养分,积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推动农村移风易俗,划清传统礼俗和陈规陋习的界限,坚决反对各种不良风气,注重实效的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防止“一刀切”,赢得老百姓的普遍认可和拥护。
二是提升农民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创建适应农民群体特点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平台载体,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结合乡村风貌提升工程,推动主题景观、文化长廊、宣传栏等建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更好地让农民群众感知、领悟,以此为最大的精神生产力植入乡村振兴,进而成为会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三是提振广大农民的精气神,增加形式多样、接地气的乡村文化产品供给,整合文化惠民活动资源,支持农民自发组织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农民丰收节等体现农耕农趣农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精神活力和文化动力,进而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汇成推进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3.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培育乡村治理的牵引力
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在整个国家的政权组织机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密切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权组织机构,是为广大农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直接依靠力量。习近平指出,“提衣提领子,牵牛牵鼻子。办好农村的事,要靠好的带头人,靠一个好的基层党组织”。[19]
当前,全国不少乡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不容乐观,基层组织普遍的空转和形式主义导致了农村基层治理的严重内卷化[20],功能和作用发挥甚微。一是部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形同虚设、甚至被边缘化,党组织的相关组织、领导功能和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存在缺场缺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被弱化;二是部分乡村的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干事创业能力比较弱,更有甚者涉黑涉恶、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三是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不健全,没有充分保障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的民主政治权利。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弱化成为阻滞乡村和谐繁荣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要把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具体来说,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乡村振兴培育内生动力。
一是建设好乡村党组织,发挥好党组织对推进乡村振兴的领导作用。常言道:“村看村、户看户,农民看支部”,“给钱给物,还要建个好支部”。[21]从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很高的乡村可以看出,一个强有力的党组织是乡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坚强后盾。“群众紧紧依靠党组织,围绕各个时期的发展目标,贡献力量,真正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22]。
二是培育选拔敢担当、责任心强、干事创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乡村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23]。拥有一支好的干部队伍对整个乡村实现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干部队伍中的核心成员(如村支部书记或行政村的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对乡村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三是健全乡村民主协商制度,充分保障农民“说事、议事、主事”的民主政治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乡村民主协商制度是确保广大村民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的制度。乡村是广大村民生活、生产、发展的聚居地,乡村的繁荣兴盛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每个村民应该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人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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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