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共同体与社会》有感

一、共同体与社会的关系

共同体与社会是膝尼斯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共同体以强烈的情感精神为特征,由合作、习俗和宗教构成,而社会则是在传统、法律和公众舆论基础上建立的大规模组织。共同体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膝尼斯的这种思考仅仅是一种开端,和他同时代以及随后的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思考模型。在诸多对社会转型理想型的构建中,其本质特征就是社会的理性化,也就是滕尼斯所说的基于选择意志的理性.社区和社会只不过是对存在于全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这两类因素的概括和总结,是对两种共性的抽象。它们是两个理想类型,是分析和衡量现实社会的工具和尺度,它们本身却并不是社会实体。

《共同体与社会》是滕尼斯的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这对范畴,是滕尼斯从人类结合的现实中,用二分法的概念抽象地概括出来的,是滕尼斯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概念,是他用来说明社会与历史发展的两个基本类型模式。滕尼斯认为,人们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身体和血缘的结合,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另一种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相互独立的个人的一种纯粹的并存,这就是社会的概念。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为产物。

默认一致是对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表示,它的内容是无法道明、无法把握的,也可以把它称为关于义务和优先权以及善与恶的默契,与明确的约定和契约形成一种对比。社会的理论构想出一个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分离的。人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这种消极的态度是这些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正常的总是基本的关系,而且表明社会处于安宁的状态。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权力主体和单独意志相交在一点上的合量,“定约必须遵守”基本制度的确立使人们能够形成一种客观的、确实的社会结合。

滕尼斯辨明了共同体的几种形式:(1)氏族关系。可以视为这类关系的,当然首先是氏族本身的关系,或称为血缘关系。(2)以共同生活为特征的邻里关系,这种关系是婚姻生活所固有的,也是狭义上的家庭所固有的,但在理论上说这种关系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3)以意识或精神上的亲近或相同为基础的友谊关系,因为这样的意识是利索当然的,或是以某种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当把这种关系作为共同的宗教属性,作为共同体来认识时,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由于有共同的自然情感为基础,所以共同体必然是一种成员之间互相信赖的、亲密的、排他性的群体。人们步入共同体自然会产生一种归属感。即使在形式上已经分离,但成员之间的这种联系依然如故。汉语“儿行千里母担优”一说,最恰切地反映了这种联系。因此,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共同的共同生活。

社会与共同体完全相反,它不是在情感的基础上,而是在外在的占有物的合理交易和交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加入社会总是以争取或利用对方为目的。社会的联系虽然经常在关系友好的人们之间建立,但与共同体的联系绝然不同的是,社会的联系也可以在关系疏远、彼此互不相识、甚至是互为仇敌的人们之间建立起来。滕尼斯认为,所有这些关系和联系的实质在于认识到,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来说现在具有,可能或将会具有用处和价值,而这另一个人也觉察到、领悟到和意识到这一点。因此,这种关系具有合理的结构。这样,在社会之内人们彼此之间必然互相疏远,互相陌生。不管构成社会的人们在形式上保持着怎样的联系,如契约、合同、章程、宪法等等,由于人们都抱着各自的目的,所以,社会实际上貌合神离,犹如捆绑的夫妻一样。因此,滕尼斯人为,人步入社会就像步入某种陌生地,社会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的共同生活。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与社会两种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他认为所有社会的社会群体都是人的意志的创造物,而意志的基本种类必然决定了人类相互联系的可能方式。滕尼斯认为,人类有两种意志:一种是本质意志,另一种是选择意志。本质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选择意志则主要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考虑。这两种意志行事分别与共同体和社会的类型对应,共同体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社会这样的机械统一体是选择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是出发点,社会产物都是由它建立起来的。在滕尼斯看来,受本质意志支配的共同体关系才是人类关系的真正本质,而选择意志支配的人为社会,只是一种表象。共同体以强烈的情感精神为特征,由合作、习俗和宗教构成,其典型表现为家庭、村落和小镇的群体;而社会则是在传统、法律和公众舆论基础上建立的大规模组织,如城市、州或国家等。

二、重建乡村共同体应遵循的新理念

乡村也是一个共同体,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对重建乡村共同体提出了两条新理念,新时代对重建乡村共同体提出的第一条新理念便是加强党的领导,该理念主要应用于重建村庄内部共同体的过程之中,新时代重建共同体的第二条新理念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要求我们将其融入到重建村庄内部共同体、推进乡镇与村庄融合的过程之中。

加强党的领导,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取消、停征各种农业税费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一直处于“简约模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模式的治理效果并不好,乡村社会的发展一度陷入弱势。其中的关键原因之一便是乡村社会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力量、一盘散沙,因而要重建村庄内部共同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关于村庄内部共同体的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当仁不让的合适人选,其原因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体现村民意志、实现村民利益的理论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党一百年来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人民幸福生活为己任。这一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导力量比其他任何群体都更加出于公心、不偏不倚;党的领导可以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锻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由于传统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帝国,我国农民以往较为缺乏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精神和参与能力,因而在这方面需要一个长期的锻炼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广大党员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以身作则可以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起到很好的带动、示范作用;党的领导在乡村地区具有扎实的现实基础。“两委”中的村党委是其现成的组织基础,而村庄中的党员更是其难得的治理中坚力量。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提出对于继续完善村庄内部共同体的架构以及处理好村庄与乡镇之间的关系都十分有借鉴意义。而在理解这一点时,最好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结合起来。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体系中,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石。而且随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治理积极性与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自治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对于自治在构建村庄内部共同体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而鉴于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碎片化、空心化、利益阶层化现象较突出的情况,必须要借助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手段,协调更多农村居民参与到构建村庄内部共同体中来。    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边界与保障,因为它明确了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政府负责”的适用范围,所以其尤其适用于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庄在乡村治理中的关系。关于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意味着在新时代,要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首先要调正乡镇政府与村庄之间的关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等举措来防止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行政越界行为,从而推进乡镇与村庄的融合。德治是基于自治和法治的较高追求,并且能够反过来对两者形成有益补充。对此,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而这支“三农”工作队伍其实就是新“乡贤”。新“乡贤”脱胎于古代的乡绅,他们一方面对于村庄内部熟人社会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得心应手,且乐于为家乡的发展出力;另一方面多年外出求学或打拼的经历又使得他们拥有带动家乡发展的能力。

三、重建乡村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重构村庄内部共同体,在新时代,重建村庄内部共同体的第一步是创新设置农村基层党组织,重塑强有力的村庄共同体领导力量。这不仅是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新理念的践行,更是对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碎片化问题严重的回应。要重塑村庄内部共同体的领导力量,第一,创新设置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以建制村为基本单位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党组织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里。这样一来,建在村民小组上的党组织可以更近距离地了解农民意愿,并保证其领导是合民心、符民情的。第二,加强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寓领导力于先进性之中。首先,要加大力度吸收乡土精英入党;其次,要建立、加强对现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常态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最后,要鼓励党员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带动村庄经济发展、教化村民等方面做出贡献。第三,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平衡关系。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对村庄治理的大包大揽,而是由党组织充当“舵手”,由村民充当主人翁。要实现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权威之间的动态平衡,可以在村民小组建党支部来坚持党的领导,而由村民理事会来执行具体的村民自治事务,并且在二者之间按照可操作性的原则梳理权力清单,村小组党支部主要负责对本村小组内重大决策事项的审查和把关、对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支持和保障、对村级组织间相互关系的协调和引导、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等思想工作。在此基础上,还要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操作流程,防止“两委”相互掣肘而妨碍村庄治理的情况发生。

以乡贤为骨干,重构村庄内部共同体,乡贤是村庄内部共同体中连接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普通村民的骨干力量,要构建有力的村庄内部共同体,必须要回流、培育乡贤。第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乡贤回流。对于年轻的乡贤,要在财政资金、创业平台、扶持政策上给予更大倾斜,用大展拳脚的舞台吸引他们;而对于年老的乡贤,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打造更好的人居环境,以此呼吁、吸引他们回乡安度晚年,以自己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等反哺桑梓;第二,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找到乡贤在制度中的落脚点,让乡贤参与村庄治理名正言顺;不应以是否拥有本村户籍作为参与治理的唯一标准,而应该“不拘一格降人才”。可以根据乡贤的特长,主动聘任他们担任村民议事会等机构的顾问,以增强村民议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还可以通过“挂职”的方式,请这些乡贤担任村官和乡镇长助理,用他们的特长为乡村发展服务;还可以通过村民直接选举,让他们担任各种村民自治组织的有关职务,直接参与村庄治理,提高决策和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第三,加快建立健全乡贤参与村庄治理的组织机构。一方面,建立以乡贤为核心的各种乡村社会组织,包括乡贤研究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宗亲会等。其中,乡贤研究会主要起到联络走访乡贤游子、发掘本村乡贤文化的作用;乡贤参事会主要负责对村庄治理中遇到问题、矛盾的调节作用;而乡贤宗亲会则起到利用家族力量弥合村庄社会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乡贤依靠自身特长发光发热,创办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比如经济领域的农业合作社、村务管理方面的各种工作队、以及休闲领域的老年人协会等。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带动村民致富,另一方面培养村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村庄治理中来。

以普通村民为“肌体”,重构村庄内部共同体,要重建村庄内部共同体,党组织是领导,乡贤是骨干,但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是普通村民的积极参与。他们就像是一个共同体中的肌肉、血液,村庄共同体因为有了他们才能鲜活存在,否则便只是一副空架子。当前普通村民之所以没有积极参与村庄治理,是因为发生了村民自治制度与现实情况的脱节,它无法适应流动化、多元化、复杂化的乡村社会。所以,要推动村民积极参与村庄治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势在必行。而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首先,要承认村庄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重新界定村庄治理的主体,让村民、村民代表、外来人口、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政府代表、其他社会组织按比例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不同环节中来。其次,要明确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始终把村民自治放在首要地位,虽然村委会按法律规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其行政色彩十分明显,因此在此之外还需创新自治载体,通过培育村民理事会、慈孝协会等各种村民自治组织,切实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最后,要借助科技力量,实现“脱域”治理。所谓“脱域”,指的是借助现代通讯工具,使乡村治理摆脱地域限制,在流动的治理主体间重新构建治理通路的一种治理方式。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