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西省新余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审计、财政、扶贫办等部门加大对全市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发现并清理不符合条件但纳入扶贫管理系统者1746人,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权益。(中国纪检监察报5月13日)
扶贫原本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而扶贫资金则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是脱贫攻坚的“助推剂”。可想而知,如果扶贫“认错人”,不该扶的扶了,该扶的没扶,如报道所述:购买了商品房、私家车,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等等如是,被纳入扶贫管理系统。如此这般,浪费的不但是宝贵的资源和脱贫的机遇,影响着一个地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更是妨害了国家扶贫战略很好地落实和取得实效。扶贫又岂能“认错人”?
其实,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各地扶贫济困力度不断加大,惠民政策“含金量”越来越高。而与此相伴的却是,作为贫困群众“保命钱”和减贫脱贫“助推剂”的扶贫助困资金,在一些地方却屡屡遭到“揩油”和“打劫”,个别干部甚至将“扶贫助困”变为“劫贫济私”。什么强占掠夺、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挪用;什么“落地走形”“跑冒滴漏”;更有甚者把救命钱变成不义财,造成地方“争贫困”、群众“装贫困”的怪象。所有这些情况,不仅有失公允,也为脱贫攻坚人为的构筑“堡垒”。
那么,扶贫“认错人”,把不符合条件但纳入扶贫管理系统,真就是识人有误?
曾有一部电视剧《上错花轿嫁对郎》。当然,扶贫“认错人”或许也有另外一种心境。把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管理系统,关键还在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责任不清晰、认识不到位、作风不扎实、方法不得当。有道是,“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扶贫“认错人”,也不排除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排除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冲动而故意为之,以突显扶贫脱贫的成效“显著”;不排除一些基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嘴上喊得响、落在行动少,天天说抓好主体责任,但真正有问题时却是“叶公好龙”、躲闪回避;更不排除一些部门认为,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政策等只要能分配下去,账面没有“纰漏”,就是最大的“功德无量”。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鉴于此,解决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认错人”,关键要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得公开透明扶贫资金信息公示,完善县以下扶贫对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保证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得加强外部监管。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得引入第三方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得让被扶贫对象成为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得对扶贫资金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厉问责,让扶贫资金成为一条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乱碰的“高压线”。相信,有了严格“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就不会出现扶贫“眼花”。
扶贫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绝不能因为扶贫“认错人”,扶贫资金的投入上去了,干部腐败倒下来了;绝不能因为扶贫“认错人”,而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扶贫的成效,影响着政府的形象。最后,笔者以为,建立“台账管理、盘点销号”制度,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分析、一月一通报,切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交代,不失为管好扶贫资金“钱袋子”好办法,值得一试。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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