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一村子出台要挟性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引起不少村民质疑。对此,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2016.9.6 华商报)
村规民约是面对农村情况复杂,应我国乡土社会地缘关系而生,一向秉承广教化,厚风俗。最早的村规民约雏形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公元1076年)的《吕氏乡约》。发展到1000多年后的今天,村规民约在塑造文明乡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同时,也给公共服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村民自我治理也屡屡曝出“奇葩村规”。有的形同虚设,有的朝令夕改,有的冷硬横推,制度形成过程、执行过程中多少存在不合法,不规范,脱离民意等共性问题,甚至有的条规还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比如,对于华阴一村的村干部,既然已有90%的村民已缴费,只剩下个别用户,村干部何不深入了解探访原因,一味采取要挟性规定,将柔性的民约,变为刚性冰冷的规定,失了村民自治的本心,让村规民约变了味道,也寒了村民的心。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上合国法政策,下合民情民意,体现村民自治本质的村规何在?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和干部挺身而出,积极作为。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体现的是村民自我契约,应该让村民真正参与进来,认可村规,达成民约,执行起来自然会少了无奈,多了温情。同时,村规民约也万万不能少了法治精神,可将村规民约报送当地乡镇府备案,即可检验是否有违法之嫌,也可得到政府支持,形成良好互动,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民主法治进程。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