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抉择。党把依法治国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仅是党带领人民进行艰辛探索的结果,也是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总结,更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庄严选择和执着追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倒计时,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进入“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着多元的利益诉求、多样的实践探索、多变的思想观念。要解决这些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问题,只有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不断赢得胜利,让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越俎代庖”、以党代法,而是通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所在。要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地址:贵州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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