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等在内的财产和物品,事后韩女士向河南省高院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大约40万元。然而至今,韩女士一家人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京华时报5月4日)
从报道来看,这又是一起公权力“肆虐”的事件,尤其慢作为方是身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局,更让人看到公权力自我监督的脆弱性。试问连公安局都不依法办事,反而利用“内部流程”对群众敷衍塞责,让群众干瞪眼,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的要求相去甚远,不知道习大大对鹿邑县公安局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怎么看?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作为执法部门,就要有改正错误的勇气和积极行动,不能因为吃公家饭,就自认为高人一等。这种在走群众路线活动中就要求严肃整治的行为,怎能因为走群众路线活动结束就旧态复萌?或者说该公安局仅把该活动视为“一阵风”,根本没有整治,内部仍然是权力至上?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敢于纠正过去在法制建设犯过的错误,如纠正乌格案的错误,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肯定,让人们看到了法制建设的进步,更加敢于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鹿邑县公安局的作为,却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效力,可谓在开法治的倒车。试问让法何去何从?
推进依法治国,执法部门必须以身作则。鹿邑县公安局拿“局长调走”说事,只能是欲盖弥彰,不仅是在糊弄人,还表明思想仍在原地踏步,没有跟上新形势。因此,对如此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拿群众当回事的慢作为,实为乱作为,地方纪检部门该给出黄牌警告了。同时,也要反省地方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或落伍。如果说鹿邑县公安局自身侵占群众合法利益,不思悔改,“不予赔偿”的结论还在意料之中,湖南省公安厅的复议回复就是包庇纵容。再次说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还很漫长。要把“法网”织好、织牢、织密,更要对“撒网人”即执法者利用外部监督,倒逼机制改革,强化内部监督,让公权力置于法治的制约之下,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法治”,它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体现了仁人志士的夙愿,体现了革命先烈的理想,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面对执法中出现的错误,所有执法者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应是带头依法办事,才能真正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让群众感受到政府部门的作风变化,进而更加拥护和信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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