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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村民自治不能全从字面出发

[ 作者:敖思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7 录入:王惠敏 ]

2016117日,即便拿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胜诉之后的三星村村主任刘吉华仍然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官复原职”。他告知记者,官司赢了后,乡里党委政府无人与他进行沟通。而他原来以为,判决后,至少乡政府会开会给大家一个说法。(中国青年报125日)

村官刘吉华告官,赢了官司,与一般胜诉者欢欣鼓舞相比,却因无法落实而显得落寞迷茫。镇上对此要么三缄其口,要么避而不见,让民意也更加偏向刘吉华。网上两种不同意见的冲突,引发进一步的争论:当法治还不健全,遭遇现实窘境时,是萧规曹随,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村民自治,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随着法制建设力度越来越大,村民的主人翁也愈发强烈,但是不是已经完全可以脱离基层政府指导,独立行使村委会职权?基层政府是不是也该“与时俱进”,对农村完全放手,让村委会在自我摸爬滚打中独立成长?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背景实质是理想化的,或基于人性本善的前提,是人民需要达到一定素养才能够实施下去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性本恶。农村选举村干部时,本应秉着公心来投票,选出坚持公平为先,能为村民着想,有能力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增收的领头羊。事实上,无论是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还是西部内陆的偏远山区,都不现实。越是资源丰富的地区,越是勾心斗角。为了能在村四职干部中占据一席之地,撒泼打滚有之,大打出手有之,送礼贿选有之,让人目不暇接。试问,面对这些问题,如果现阶段让村上脱离乡镇政府指导或管理,会不会出现因为家族势力或裙带关系户,或野心家的控制而失去控制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必然有人想把农村变成自己的独立王国。作为法理上的掌权者,到时候谁来跟他谈法治,还是人治?不出问题也就罢了。一出问题,谁来兜底解决?还不是政府。

再说刘吉华被免职一事,虽在于乡政府处罚过重,但他一点过错都没有吗?面对村内有3户村民存在违法私建、抢建、超面积建房及私开宅基地的行为,其个人虽然没有执法权,可是有监督权的你,为何不向监管部门报告?作为村上曾获“控规拆违”一等奖的村干部,怎不知默认就是纵容?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势必有更多的群众仿效,适时是法不责众,还是全村上演拆违大戏?再则他的遭遇,跟蒋石林的案例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村官,但不同之处更加明显,所以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他的遭遇,可以当成法律上的范例,却不能成为实际中的解决之道。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乡政府对村确实只有指导权。可是谈指导,就需要管理。没有管理,指导就是一纸空文。当村委会面对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指导”时,势必形成挑肥拣瘦,干活之前先“犒赏”的局面,这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已经在一些村上上演。所以现阶段谈村民自治,就如同要求老婆饼里必须有个老婆。完全从字面解释的做法,是律师的职业本能。他能帮助刘吉华打赢官司,却扭转不了刘吉华的命运,就是原因之一。刘吉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走上告官的道路,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因此就表示农村可以完全走上自治的道路,根本是揠苗助长,反而阻碍当前农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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