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社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进城务工、进入城镇学校学习的子女、入住新型社区等类型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多,广大农村房屋、宅基地空闲率不断攀升,有的地方的闲置面积甚至超过了其总面积的50%。
农村闲置农房放在那里任其破败显然是一种浪费,如果能加以利用也是一笔很大的资源。但是对于一般农户来说,并无资本也没有能力进行开发经营。加强宅基地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十分必要。这些年来,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业等,适当放活引入资本成了很多地方盘活农村宅基地、发展乡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普遍做法。
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我国广大农村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城里人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盖别墅大院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传统地产商也在乡村布局,借“撤村并居”、旧村改造之名实施房地产开发;个别地方还出现对拒拆户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手段剥夺侵占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的重要性不亚于承包地。尤其对于很多进城农民来说,能够在城市扎稳脚跟自然是好,一旦遇到就业不稳定等情况,保有一块宅基地上的老屋,也是最后的一重生活保障。
诚然,乡村振兴需要大量的资金,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与支持,尤其是在村内道路硬化、排水排污管道等设施修建,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街道靓化绿化工程建设等方面。如果社会资本或者城市有钱一族将资金投向这些方面,对于乡村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正向支持。但需要明确的是,投资乡村的最终目的是造福乡村、富裕农民,实现共赢。这也是我们推动宅基地改革的根本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审慎稳妥的改革方向。
结合长期的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笔者以为可尝试从以下几种途径来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一是资本下乡(也包括私人资本)需要做好相关利益联结,确保不偏离航道。农户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适度放活使用权,获取租金收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租赁期限、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等进行规范,防止违规开发。
二是鼓励有一定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其进行保护性修缮,开发民俗观光旅游等项目,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经济收入,避免将农民排除在受益者行列之外。
三是要循序渐进。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以及农民积极性高的村庄,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切忌一刀切,大干冒进。
总之,农村宅基地取之于村,用之于民。一定要明确两个方面,一个是鼓励什么,一个是禁止什么。正如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和复杂,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让每一寸宅基地都释放出更多的发展活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共享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中国乡村发现转自:重农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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