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两个《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月5日《人民日报》)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言以蔽之,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让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门槛更高,从而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在新办法下,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正是这样的准入门槛,让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了。
提高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显得尤为必要。当前,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于老百姓来讲,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求助于法律,途径是不太多的。由于法律知识太过专业,所以,对很多老百姓来讲,要想充分利用法律,还得求助于专业人士。此时,基层法律服务显得尤为必要。然而,长期以来,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太过低,一些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似懂非懂,很难提出专业的意见,导致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服务也不够专业,从而让老百姓的法治意愿虽高,却很难得到专业的指导。
如今,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提高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此举,对于基层来讲,无疑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之举,可以让基层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作者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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