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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合一的道路在多数地方很难走通

[ 作者:李克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30 录入:19 ]

原题:塘约经验值得点赞,但“村社合一”的道路在多数地方很难走通

2016年12月,中宣部《党建》杂志社、人民出版社共同举办了“塘约基层建设经验座谈会”暨《塘约道路》一书研讨会。3个月后,《贵州日报》刊发了关于“塘约道路”的长篇通讯和评论员文章;网络上的颂扬之声迅速跟进。

(一)

塘约,是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的一个村。据说,这个村原来比较贫困,2013年人均纯收入不足4000元。2014年发生特大洪灾后,党支部把全村土地集中到一起,办起一个大合作社。之后,美丽乡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告捷”,蔬菜、莲藕、精品水果、绿化苗木等特色种植业发展很快,运输、建筑工程等队伍也组建起来。到2016年,全村人均纯收入提升到10030元,比三年前增长150.8%;138户600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村“集体经济”(按文本说法,“集体经济”作为双层经营体制,包括村民承包收入,这里应该是指村“两委”掌控的村级积累)从不足4万元增加到202万元;90%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每家都住上了新屋,过上了小康生活。

从省媒报道看,塘约经验确有可圈可点之处:

——建立“村社合一”体制,使“统分结合”的提法由虚变实。如果“以全体村民自愿为基础”是真实的,那么很像以色列的“基布兹”。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承接政府投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控制贫富分化,促进村民共同富裕;

——以村党支部书记左文学先生为首领的党组织较好地发挥了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这,有利于统一村民步调,消除各种杂音;有利于发挥“村社合一”体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党和政府对基层社会实施全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在控制“办酒席”、“人情债”,建立良风美俗方面做得比较好,并初见成效。

(二)

有关方面对所谓“塘约道路”的评价之高,令人炫目。省报通讯说,“塘约在变”,“‘传统农业︐变成现代农业,‘沉睡资源︐变成‘鲜活资产︐”。省委政研室的一位官员一气用了16个“变”,称颂这里“变出了一片新天地”;中央党校的一位教授说,“在塘约村,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是利益和谐统一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塘约(这种)村社一体、合股联营这样一种走集体化、组织化道路的新的解释”。网上有的文章甚至说,“塘约道路”是“中国农村希望所在”;是“我国农村深化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节点性的重大事件”;“重走集体化或许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我认为,塘约经验,最新之处,是建设“村社一体”的合作社,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有益探索;这种模式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推广复制。但就大多数地方来说,这条道路肯定走不通。

1、目前的农村社区,是在人民公社的废墟上形成的。通常所说的“行政村”,是从原生产大队演变过来的,而分田单干前的核算单位是生产小队。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在多数地方将把“集体”这个符号确定在村民小组,村委员会将由集体经济组织变成社区自治组织。那么,以村为单位建立合作社,缺乏经济基础。

2、“农民自愿”这一最主要的条件,很难满足。“村社一体”的合作社,与以色列的“基布兹”和“沙莫夫”有些相似之处。但那是一批批的志愿者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自发组建的,而且近年来正在向“分”和“私”的方面转化(见本人微文《以色列人民公社的百年变迁》)。而在我国,大量史料表明,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的整个“集体化”过程,始终缺乏民意基础,结果是留下了累累伤痛(见本人微文《农业集体化出现偏差的最根本原因是农民自主权缺失》)。家庭承包以来,一直有少数乡村干部试图把农民手中的土地收到“集体”来(前些天浙江有10多干部甚至写出公开信,反对土地确权,主张重走“集体化”道路),但基本上没有成功的。至于在家庭承包时保持集体体制没变的7000个左右村庄(占总数1.2%),是因为企业办得好、农业比重小,才没有散花。近年来,主要靠继续扩大二三产业、偏得政治资源等途径保持繁荣,而且多数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有的村早就债台高筑甚至资不抵债了,只是政府为了维护典型形象在苦苦支撑着。可以想象,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摆在那儿,多数地方的农民怎么可能轻易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献出来呢?即使把“村社一体”退到“组社一体”,三、五十户农民要组建名副其实的合作社,也不太容易做到一户不落地“自愿”。

3、前文所说的三条“统”的优越性(也可再加上几条)是相对的。运转得好,这些优越性可以程度不同的得以发挥;运转不好,则可能出现决策失误、领导集团贪腐、社员消极怠工、管理成本过高等弊端。从60多年的实践看,后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前者。

4、塘约的“村社一体”模式能够建立起来,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个强势的、两代主政的支部书记。这几乎是所有“集体明星”村的共有特点。常理和实践都告诉我们,任何情况下,这样的乡村精英都是极少数,无论在教育、培训和提高待遇上,下多大功夫,也不会在比例上有大幅度的提高。也就是说,多数地方不可能具备这个条件。换个角度看,即使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在民主力量孱弱的情况下,带头人蜕变成“庄主”的几率也非常高。能人治村和民主治村能够统一起来,当然最为理想,但实际上这样的美丽图景,只能是罕见的特例;民主缺失下的能人治村和民主治村,各有利弊。从短期效应看,前者利大于弊;从长远看,则完全相反。

5、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培育先进典型特别是带有“集体主义”符号的先进典型时,往往要给予特殊扶持,在宣传时,则要刻意隐去这种扶持。所以,典型的动人事迹和先进经验中,往往包含着虚假成分,而且名气越大,虚假成分越多。塘约村在发生洪灾后建立全村合作社前,市委书记亲自到村指导。短短3年,“破旧民房变成靓丽民居,泥泞小道变成宽阔油路”。成名后,省委书记进村调研,与村支书约定:3年内产值、人均收入翻一番;支书又与村班子约定,产值翻一番基础上再翻一番。如果已经过去的3年和将要跨越发展的3年,政府支持的力度过大,那这里的经验就只剩下供人参观和宣传了,“以点带面”只能变成“以点代面”了。

综上所述,如果各级党委政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宣传和推介力度再大,塘约的“村社一体”模式,也只能在少数村庄推行(全国不会超过上万个,即百分之一、二),如果缩小到“组社一体”,则可能多上几倍,但也不会超过十之一、二。如果政府采取强制、半强制或“超强特扶”的措施,当然会实现大面积突破,但那将重犯折腾农民的颠覆性错误。

(三)

关于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方向,中办、国办2014年11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2015年11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共中央2017年1月《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上述精神和农村实际、农民意愿,家庭农场应该列为四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位。正如“两办”文件所说,“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所以,要“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农民合作社当然在四大农业经营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农民合作社的骨干和引领者可能党支部、村委会,也可能是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一般应该是以产业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而不以村或屯的原有社区为单位。一个合作社的社员,可能是一个村或组的部分村民,也可能是几个村或组的村民;一个农户,可能同时是几个合作社的社员。塘约的“村社一体”仅仅是合作经济的一个支流。相关法律或文件,有的把合作经济说成是“集体经济”,也有的把两者区别开来。但无论怎么说,合作经济与以往靠行政命令组建的所谓“集体经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塘约的“村社一体”,与传统的以社区为载体的“集体经济”有共同之处,但如果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也有本质区别。它即使发展起来,也不是什么“重走集体经济之路”。

农村的二、三产业(包括涉农的龙头企业),多数是私营或个体的,少数“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的,已经或将要按中央文件要求,将其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这种股份制企业,如果算作“新型集体经济”,也与原来意义上的“集体经济”有很大区别。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股否定农村家庭经营、赞美人民公社制度,主张“重走集体经济道路”的思潮。从媒体报道看,塘约村的上级,已经萌生了把“村社一体”的模式扩大到“镇社一体”念头;某些地方的领导,也拉出大面积推广塘约模式的架势。对此,我们要大声疾呼:历史教训不可忘记,改革开放大方向不可逆转,农民的自主权不可侵犯!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李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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