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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龙:产权、产权变动与诱致性产权变动

[ 作者:严小龙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7 录入:王惠敏 ]

产权即财产权利的简称,实指人们受这种财产权利所引致生发进而联结构成的互动行为关系。尽管阿曼·A.阿尔钦强调产权作为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但全面理解产权还是需要含意着一个权利束抑或权利结构,其基本内容包括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收益的享用权。判断产权权能是否完整的标准,可以从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两个方面来衡量。在这两个方面具有“完全性”的产权,往往被认为是完整的产权或者是“完全”产权,否则就会被视为“产权残缺”。但事实上,“完全”的产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偏好与预期,而非一种现实存在,因为一定历史局限下的产权往往表现为一种多重的和非单一的结构,而且随着时间变迁,产权还会发生权利重组及其构成变化。

理解产权的意蕴至少有四个要处:第一处是产权的关系界定性。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而生成的,确切地说,是由于人们对物的使用而生成的相互认同的行为关系。产权制度,则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抑或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埃瑞克·G.菲吕博腾和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罗马法、普通法和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上同意将产权制度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暗含着,在鲁滨逊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第二处是产权的益损界定性。产权包括人们因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正如哈罗德·德姆塞茨所言,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比如:产权能够界定“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产权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无形的服务上,但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第三处是产权的所有制属性。产权总会被一件“制度外衣”所包裹着,这件“制度外衣”的核心层则是所有制。由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三种,也即国有制、私有制和共有制,所以也就有国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之分。而区分这种产权类型的实质是将财产权利确定给不同的行动主体,比如国家、私人、集体。其中的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或集体内的成员都有资格分享的财产权利,而这种权利对于团体外的人则没有。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制所赋予的产权并不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而是一种随时间做出解释的法律上的排他性限制,这种限制不可能一成不变。第四处是产权的方法论属性。在方法论上,产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细致地了解财产权利怎样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中发挥作用的识解工具,从而有助于避免陷入对简约式制度概念的图腾式价值崇拜之中。

产权变动,指的是产权的调整、修正或者转移。被集体所有制包裹着的中国农地产权的属性类型,实质上应当是一种共有产权。研究这种共有产权,采用制度交互作用的分析方法比较适合。从此看来,形成农地产权的一个显性逻辑,就是它由集体制与承包制交互作用而成。这种生成逻辑的实践进路,则是这种共有产权需要基于以户为单元的个体化确权与以人为单元的集体化确权的交互作用间或地予以再确认。其缘由用哈罗德·德姆塞茨的话来说,就是“共有制与‘完全’私有制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范围”。正是这个“巨大的范围”所赋予的“制度弹性”,使得这种产权所含意着的行为关系会间或地处于调整或者变动之中,这就让共有产权的市场确认变得艰难起来,因为产权的市场确认有一个局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所含意着的行为关系处于某种稳定性的均衡状态。如果将这个问题存而不论推演下去,则无论是国有产权、私有产权还是共有产权,这种产权变动的动力理路,被罗纳德·H.科斯简洁地概括为,产权变动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这个表述同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指出的,产权变动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两者在含义上是一致的。这个一致性的含义还可以表述为:产权的主要配置性功能就是将受益和受损的效应内在化,简而论之,产权的作用就是将外部性内在化。如果产权变动能够使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或合算,这种变动就会发生。不过这个表述也有着美中不足,也即没有特别关切政治性变量和社会性变量的影响。这种判断类似于舒尔茨所指出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常常给人这样一种印象,似乎仅有市场、企业和家庭就足以实现经济系统的运行”。其实,人们对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关系之度量,往往带有综合性和均衡性的意涵,或者说,除了涉及对经济性因素的度量之外,可能还含有对政治性和社会性等因素的考量,以及对它们之间互动均衡关系的权衡。这意味着对产权变动进行完整解释,除了需要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外,还需要产权社会学与产权政治学视角的馈入,以及它们之间交互作用的角度。

无论采用怎样的视角,上述这种产权变动都可以被总体地描述为诱致性产权变动。弗农·W.拉坦在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该理论认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则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而林毅夫则于1989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类型理论,该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可以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类型理论包含着对“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的含义界定,亦即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而制度结构指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显而易见的是,产权变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制度变迁,抑或是众多制度变迁样式中的一种型式。因此,它是可以使用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和类型理论来解释的,甚或可以通过用“产权变动”的概念来替换“制度变迁”概念,再做出适当和具体的调整或修正来理解。这种理解可以表述为:如果将产权安排界定为一个产权结构中的某种具体的产权样式,那么产权结构就是由诸多交互作用的产权样式联结构成的一种结构样态。而诱致性产权变动,是指现行产权安排的变更、替换以及新产权安排的出现,是被诱致生成的。而这种诱致生成,则是个人或团体对产权结构非均衡所引致的获利机会的响应及其行动后果。诱致产权变动的这种动力机制,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探寻。一方面,产权变动的需求动力,是由要素与产品以及要素与要素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加之与经济增长相关的技术变迁以及社会需求甚或政治愿景的召唤所引致的;另一方面,产权变动的供给动力,则是由社会科学以及政策引导、法律和商业等服务的进步所引致的。而强制性产权变动,则涉及政府命令和法律强制的引入和实行。这样,就大致形成了一个分析产权变动的概念框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上述产权及其变动的类型和动力两个部分。进行这样一番有关产权概念的理论分析,将有助于将其运用于农地产权的理论及其与实践之间的相互观照,以及在这种相互观照中发现理论的不足与实践的局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湖南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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