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一案,经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后,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只是宣布择日宣判。这次再审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再审决定。王力军收购玉米一案在一审期间,被告人王力军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我认为,该案再审期间法院没有轻易作出判决是谨慎的。该案就刑案而言尽管是小案,但意义重大,在当前“三农”改革中具有标志性,王力军有罪或无罪,是一个向前改还是向后改的问题。
就该案本身而言,再审辩护律师意见是王力军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具有行政违法行为;公诉方则认为,王力军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具备行政违法性。公诉方显然底气不足,因为该案涉及的首先已经不是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而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王力军行为的罪与非罪,是当前“三农”改革中所涉及的初级围墙,只有当没有了这堵围墙,才跟行政围墙发生关系。
由于立法矛盾和改革本身就是一个破与立的选择,王力军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其实都可以搜索到支持立场的法条。因此,我认为纯粹讨论法条作为舆论意见的意义不大,更应该做的工作则是能否正视农村实际。正如媒体报道所言,“在当地,王力军周围仍有很多农民在收购玉米,也没有人再追究,”这就是实际。
为什么实际如此呢?在包括内蒙古地区在内的北方农村,或者进一步说在北方以种植玉米为主粮的北方地区,玉米收购实际有三级:站在最高一级是大型粮库,这种粮库投资巨大,并非中小私有资本可以加入,但这一级收购机构到农村基层收购玉米的能力恰恰也是最弱的,跟农民基本不发生直接关系;次一级是中小型收购站,主要由中小私人资本建设和运营,尽管已经跟农民散户发生关系,但仍然不很紧密;再次一级也即最底层的收购户就是王力军这样跑到农民散户家里的小资本,他们跟农民之间的收购关系最紧密,最具备收购能力。
就内蒙古地区而言,散户农民种植玉米少则10亩左右,稍多则50-100亩。其收获是在深秋将玉米棒集中至自己场院晾晒,一般并不脱粒。对非大规模养殖户而言,由于自己不消耗玉米,其出路只能是联系、等待收购。这样,王力军这样的小资本收购者就发挥出了重要优势,他们一个一个屯子(营子、自然村)打听、走访、洽谈,然后组织车辆、携带脱粒机器和人力,依靠服务、价格、人情、信息等,使所有散户都不被遗留地解决了玉米出售问题。他们收购之后,一般交售给处于第二级的中小型收购站。中小型收购站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筛选、烘干,然后将符合质量、规格的玉米再交售大型粮库。
这是已经由市场自然形成了的基本体制。如果没有了王力军这样的小资本收购者,整个体制就发生了基础性脱节。处于第二级的中小型收购站诚然有执照,有固定的场地、设备、仓库等条件,但所具备的能力主要是筛选、烘干,并不能够季节性地提供大量人力、车辆、脱粒机等,即使价格较高,处于散户地位的农民也并不能将玉米直接出售给他们。至于处于第一级的大型粮库,更不过属于散户农民“望而叹息”的对象,也即尽管价格可能最高,但散户农民基本不具备自己将玉米进行脱粒、烘干并运输交售的能力。假设某户农民是第一级大型粮库甚至第二级中小资本粮站的近邻,他也没有办法实现直接出售,而只能选择服务可以满足自己需要的“王力军”。
质而言之,“王力军”们尽管形式上进行的是玉米买卖,实际赚的不过就是服务费。当在若干年以前,由于“王力军”们很少,还可能发财,现在由于“王力军”们很多,不仅承担了粮食收购中第一位的风险,而且所赚不过就是帮助脱粒、运输的辛苦费。如果认定“王力军”们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意味着今天中国农村特别是北方农村的主粮产业,所建立在其上的流通基础就是犯罪的。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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