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强调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那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究竟是怎么回事?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到底是啥关系?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同志必须搞清楚弄明白,认真学习并把握好这一重大政策调整。
“三权分置”是历史必然
纵观农业农村发展,自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起,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60年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离。当前我国正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伴随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又处在了重大变革时期,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已是历史必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三权分置”理论作为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改革开放之初,为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缓解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风险,中央顺应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创造性地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框架,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捆绑在一块由农户共同行使)的“两权分离”,使得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下田一窝蜂”、“干活大帮哄” 的“出工不出力”现象不见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分释放和激活。“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即是对当时农村改革情况的真实写照和生动诠释。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极大地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此前提下,农户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开始渐进分离,离开农业经营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逐步形成了土地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应该说,“三权分置”顺应了分工分业的发展趋势,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开拓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从制度内涵看,“两权分离”重在解决温饱问题,而“三权分置”重在解决农业效益问题,符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为新形势下完善中国特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权分置”意义重大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之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三权分置”着眼于解决农业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根本在于“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顺应了农业经营家庭最优的规律,在实践中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如何让进城农民越来越多、留乡务农农民越来越少,同时让进城的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让留下务农的农民有更多的农地资源可以优化配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非常必要。经营权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相对集中土地使用,不仅仅使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提升,更能明显提升务农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既解决了原承包农户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又能解决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基础和增长动力问题。“三权分置”重在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安排下,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能,在法学上体现债权关系抑或是用益物权,一直是大家讨论的话题。但从实践层面讲,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独立的经营权体现了农业生产的要素功能。这些年,规模经营一直有两种实现路径:一种是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一种是经营权不流转,但重要经营环节采取托管、半托管等方式形成的服务规模经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安徽宿州农业联合体以及湖北沙洋的按户连片耕作制等多种经营模式,都是经营权独立发挥权能的不同表现。这种经营权流转或不流转产生的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从生产经营角度看,表现了分享经济的成分;从利益联结机制看,显示了共享经济的本质,需要从多角度观察分析解释其制度成因。“三权分置”催生发育新农民。土地制度创新从来都是与经营方式演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长期看,数以亿计的大众化普通农民要退出农业生产经营,而数以百万计相对小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进入。如何解决谁来种地,保障基本农产品生产和总量供给,要靠家庭农场和各类生产性合作社;如何解决地怎么种好问题,提升农业产出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要靠服务性合作社和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而为适应农产品中高端需求,提供更多高端化、个性化、差别化农产品,则需要农业企业发挥组织优势和示范效应。“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乡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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