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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清华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的多重逻辑

[ 作者:彭小辉 史清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9 录入:实习编辑 ]

理论框架:制度变迁的多重逻辑

在组织分析中,制度逻辑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行动机制,这些制度逻辑引导了这一领域中相应的行为方式。“制度逻辑”对解释制度变迁尤其是制度冲突或制度失败较为适用,因为制度逻辑在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上人们可观察行为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而为制度变迁的微观基础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制度逻辑为人们提供动机组合、行动和自我认知,而制度逻辑间的冲突可能引发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制度变迁的经验表明,国家的权威和基层的自发努力的结合是推动中国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力量,而产权不过只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按各自的行为逻辑在制度环境约束下相互作用的产物。当下中国正处于大规模制度变迁时代,对于这样一个规模宏大、内容深刻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社会规范的变化,只有从各行为者这一微观层次上去感受,才能把握总体上的轮廓。因此,下来笔者将从国家、基层政府、农户各行动者的微观逻辑以及制度环境约束和意识形态方面探讨其对中国宏观层面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国家行为的逻辑: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中国,中央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人,要评价其逻辑或作用,国家的起源问题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传统的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国家起源问题,而最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契约理论”,二是“掠夺理论”,三是“暴力潜能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选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因此,国家必须为选民服务;掠夺论认为国家是阶级或特定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代表特定阶级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掠夺,国家通过界定一套产权制度使得权利集团收益最大化。但契约论忽视了不同利益群体在达成契约后如何调整自己的行动以获取利益最大化,而掠夺论没有考虑产权的最初分配。鉴于此,North(1994)在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暴力潜能”理论,并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解释国家的产生。诺斯认为,当国家的“暴力潜能”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分配时,国家的产生就可以看作是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过程,当部分成员的“暴力潜能”超过社会其他成员的时候,国家就成了一部分成员控制另一部分成员的工具,产生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②。进一步的推论是,国家必然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因此,统治阶级在任何时候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都是首要的,而这也必然成为其代理人(中央政府)治理国家的逻辑。从诺斯的国家起源“暴力潜能”理论看,国家就像一个垄断者,一方面要代表统治者或特定集团的利益,并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实现租金收入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则要为其选民服务,提供一套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产权制度,以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由于社会产出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并不一定带来统治者租金收入的最大化,这即是著名的“诺斯悖论”。相比经济增长,治国者更关心其政权的长治久安。如果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持不变,中央政府也就没有动力推动制度变迁以维持科层制的稳定。换一句话,在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受到威胁时,中央政府( 国家) 更有可能为社会设定和保护产权同社会交换,或者科技与产业农业政策变化的发生机理: 基于多重制度逻辑视角以提供一组服务——保护和公正做交换。可见,“国家通常不会自动设计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经济制度的变迁往往具有政治上的意义,而政治目标又通常优于经济发展目标。

(二)基层政府行为的逻辑:竞争晋升的科层制

诺斯在其国家理论中,集中探讨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 中央政府) 与产权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抽象掉了地方政府的行为,但这一理论假说很难真实地描述中国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在中国,经济长期受计划体制的影响,中央政府曾以高度集权、调度自如、令行禁止而著称于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权虽有所弱化,但格局并未根本改变,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间的关系是典型的科层制领导与被领导在科层制的中国政治权利结构中,中央意图或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依赖于各级科层制组织体系。因此,不能仅从中央政府的政策变化本身去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事实上,基层政府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早有大量文献进行了研究。因此,从微观层次上观察基层政府的行动逻辑,以及在其与中央政策和农户两个行动群体的相互作用中去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中国,基层地方官员不仅是上级政府在基层的代言人,而且也是国家政策在基层的主要执行者。因此,基层政府官员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基层政府的行为。如何理解基层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不得不提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地方官员激励机制,因为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诱导着相应的组织行为。从政治体制和激励机制解释中国基层官员的行为,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主要有钱颖一等人提出的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和周黎安等人提出的晋升激励机制假说。

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认为中国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1980年代以来的行政分权,二是财政分权改革。行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拥有相对自主的事权决策权,而财政分权改革则使得地方有积极性去界定一套适应的产权制度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地方政府租金收入最大化。财政分权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与留存比例,也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剩余占有者”的地位。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基层政权的财政自主性。晋升激励假说认为地方政府官员晋升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显著关系,并认为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激励机制视为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制度根源。在中国的科层制政权组织中,上级政府会设定一些指标用于考核下级政府的业绩,这些指标通常包括地区GDP增长、财政收入、招商引资以及诸如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升学率等社会目标。对按照科层制构建与运作的各级政府组织而言,这种激励机制主要是指基层官员对职业前景的考虑,成功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政府设定的目标将有助于基层官员职位的晋升。分权改革和财政包干后,基层官员常把税收用于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政绩工程”,以显示自己在地方治理过程中的成绩,并获得上级赏识和晋升机会。在中国,基层政府官员并非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于是基层官员为了确保自己的乌纱帽不掉并晋升,便以上级要求或自我利益集团而非群众的利益为准绳。可见,竞争晋升的科层制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官员)政府行为的内在逻辑。

(三)农户行为的逻辑:理性

农户是社会最基本的集生产消费于一体的经济组织。自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户实际上已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者。以农户的眼光和立场,关注和思考农民集体行动的逻辑,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农户在中国农业政策变革中的作用。农户行为是否理性是探讨农户行为逻辑的起点。但农户是否理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已持续了数百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流派: 以舒尔茨和波普金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以恰亚诺夫和斯科特为代表的生存小农学派和以黄宗智为代表的拐杖小农学派。

理性小农学派认为农民同资本家一样,是理性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户完全可以视作资本主义的企业,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活动中,小农都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行事。恰亚诺夫以“生存”为核心,强调小农的生存理性。与理性小农学派恰恰相反,他认为农民与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人毫无共同之处,农户经济有其自身活动规律,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基础上的经济学,对农户经济行为的分析不适用。斯科特认为主导小农经济行为动机的是“避免风险”和“安全第一”,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户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由此,防卫性和复原性是小农集体行动的特征,他们常用于对抗威胁生计的外来压力、资本主义市场关系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入侵。历史学派的黄宗智(2000)对以雇佣为主和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农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得出中国小农经济不会从小家庭农场中分离出“无产—雇佣”阶层,因为即使小农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仍无法割舍几亩农地成为真正的无产者,即“半无产化”。对于在农业生产边际报酬很低的情况下仍然投入劳动生产,他认为主要是因为农户家庭受耕地规模的限制,即使家庭劳动力过剩,但仍然不能自我解雇多余劳动力;在缺乏很好的非农就业机会的条件下,劳动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即“过密化”。由于“半无产化”和“过密化”,当农业收入不足以弥补小农家庭开支,非农业收入就成为弥补家庭开支的“拐杖”,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

然而,无论是回避风险、追求生存安全,还是收入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农户的行为目标都是追求一定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只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制度环境约束下会有不同的农户行为逻辑表现,但本质上都是理性的。许多被用来证明小农行为不理性的典型事例,往往都是具有城市倾向的人,在对小农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论断。在笔者看来,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农户效用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体现为对基本生活需求上的满足,因此可以用生存理性来概括这一发展阶段上的农户行为逻辑; 在转型经济中( 市场经济不完善) ,农户效用最大化体现为收入最大化,因此,农户行为更多体现的是拐杖小农的行为逻辑;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阶段,农户效用最大化可体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因此,农户行为更多地体现为理性小农的行为逻辑。事实上,生存小农、理性小农和拐杖小农的确也是恰亚诺夫、舒尔茨、黄宗智等学者通过调查不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而得到的看似不同的结论,而实质上是统一的,即都是理性行为在不同环境约束下的不同表现。因此,理性可以作为我们分析农村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户行为逻辑的基础①。

(四)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

尽管国家、基层政府和农户的行为逻辑是稳定的,但它们所诱导的具体行为方式却依赖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初始条件和制度环境。无论是诺斯的国家悖论,科层制的基层政府,还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户理性行为逻辑,他们各自的微观行动逻辑受到制度环境或场域的约束。因此,在不同的制度环境约束中去理解同一行动主体在不同时期的行动逻辑就“自然”了,而一旦离开了具体的制度环境约束,我们就无法理解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和改革进程。因为从来都不存在一种超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的普适的行为逻辑可以用于解释现实行动主体的行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意识形态是重要的,它不仅决定了人们用以解释周围世界以及作出行为选择的主观精神构想,而且改变着制度环境和场域的约束。在早期,诺斯认为相对价格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源泉,但到了晚年诺斯的思想似乎发生了一个较明显的渐进性转变,他越来越重视民众的信念、认知、心智构念和意向性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诺斯(2008)认为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动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人们所持有的信念决定他们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又反过来构造了人类处境的变化。作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不仅取决于路径依赖,还取决于行动者对机会集合变化的感知和反应所组成的回馈过程(feed back process) ,而行动者对机会集合的变化感知和反应的深浅取决于他们获取信息的多寡和如何处理这些信息,也就是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

(本推文节选自发表于中国软科学2016年第6期的《农业政策变化的发生机理: 基于多重制度逻辑视角———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例》的理论分析部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软科学 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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