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
村民对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而且只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当地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当地各村此前均出台了相关村规民约,该村民所在的龙湾村规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者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而当事村民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87岁,据此认定该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故而做出上述处理。(腾讯网 2016年8月24日)
“勤俭节约”本来即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对党员干部“反四风”,对民众的一种精神要求,一种精神倡导,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树立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村规民约也是按照村民的约定俗成以及村民的献计献策制定的,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广大村民一致遵守的一种公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对改善农村社会习惯,提高村民道德与法治意识有一定的促进。但这一切的前提,源于不得超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村规民约本身不能违法。遗憾的是,宣汉县南坝镇要求村民缴纳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却已经实实在在违法了。
“以法律为准绳”的内涵在于,法律是作为唯一衡量是否违法的尺子。制定村规民约之本意是在于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好传统朴素的公序良俗,但是却不能人为的去创设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让村民遵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当地镇纪委表示,是为了制止大操大办,盲目攀比,扭转不好的风气,其心可勉,但是当地政府在实际指导制定中,却难免浮于表面,给人敷衍上级要求的印象。对村规民约中的条款不加审查,或者明知有“违法”罚款的条款而不加以剔除,事后还加以辩解,不知是当地政府不懂法,还是在“知法犯法”,不得而知。
其实在乡镇政府的行政过程中,此类现象并不鲜见。亦如“秸秆禁烧”也是有焚烧行为的村民处以罚款之行为;也有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而要村民缴纳“清洁费”之情况。可是也正如这个“违规办宴席认识费”一样,无论是何种收费,都是于法无据,都是违法行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是我们自己都不能“依法”,那“治国”岂不是“空中楼阁”,我们的依法治国最终只是缘木求鱼。
村民民约的内涵,其定位应该是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类似于企业里面的公司章程。是村民们自发形成的一些有利于公序良俗形成的公约,所有参与的村民都自愿受公约的约束,公约的内容也必须经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具有效力。而镇政府在这里的角色,应该是一个指导者和监督者,而不应该是决策者。当发现村规民约里面有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理应提出意见,及时要求村两委予以修改,并征求村民意见。如果镇政府未审查,或者明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而不制止,一方面是政府工作的失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性与确定性,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倒退。
道德、公德、良心,更多在于精神层面的要求,但是法律却是从事一切事业的“底限”,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单位都不能逾越。村规民约也是一样,倘若趟过了“法律这条河”,表面看起来是对法治的伤害,实质是扯掉了法律对村民的保护,村民将会置于危险而无保障之中。所以,笔者认为,村规民约固然重要,但须三思而行,尤其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运行,切不可成了处置村民的“私刑”。
作者单位:绵阳市安州区司法局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