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镇梨林川村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违规向76户群众收取改建房押金15.2万元,用于村账务开支,其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经研究,决定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王碎林、村会计闫小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会副主任刘金贵、村监会主任苏迎祥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将改建房押金及时退还群众。”这是陕西省陇县纪委近期查处的一起扶贫领域贪腐典型问题。今年以来,该县共排查问题线索31条,已立案查处13件,处分党员干部13人。(5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设立扶贫资金,是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有些地方在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中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及搭车收费等问题。“救命钱”变成了“唐僧肉”。笔者认为,一方面因为群众对资金发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缺少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能动用扶贫资金的则往往是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头面人物”;另一方面,对专款专用缺少规范、有效的运作机制,对专款能否专用缺少及时、有力的监督机制,对专款不专用者又缺少严格、严肃的惩罚机制。
扶贫资金是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它的扶助对象都是贫困百姓,绝不是部分人的“唐僧肉”。正如陇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蒙科建所说的那样,扶贫领域贪腐问题侵害的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吞噬的是群众的获得感。必须保持常抓的韧劲和严抓的狠劲,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贪污侵占挪用扶贫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不贷。如果利用职权抢“肉”吃的人,吃完了嘴一抹,没事人一样,那他就不会拒绝“肉”的诱惑。因此,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力度,实现审计全覆盖;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办涉扶贫款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司法威慑力,让不遵纪守法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同时,加强对扶贫部门公职人员的普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扶贫款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为惠农资金安全抵达“站好岗、放好哨”。“事前”,完善现行扶贫制度,重点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管机制,把扶贫资金锁进制度的保险柜。“事中”,强化对扶贫部门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将扶贫部门重点岗位和公职人员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盯牢盯紧。“事后”,从制度层面增强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封闭运行,将扶贫部门的权力晾晒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每一笔扶贫资金要用在“刀刃上”。特别是基层乡村干部,一定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心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时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莫向扶贫资金伸手,伸手必被捉。
作者单位: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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