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村庄中的“私物”、“他物”和“公物”——从治安状况谈起
我们在河南扶沟县催桥镇调查时,农民普遍反映村庄治安不好,典型表现是偷盗现象猖獗,导致村民都不敢养牛喂羊了。而在当地农村,特别是在近几年肉价上涨的情况下,养牛喂羊的收益相当不错,并可以在填补农闲之余另获一份土地之外的收益,所谓“要发种棉花,户养三头牛,一年一层楼”。有“一年一层楼”的诱惑,但更有养到他人家里去的担忧,索性不动那个念头,不再养牲畜了。村民都深恶痛绝偷盗者的行为,但从来没有主动组织起来抗击偷盗现象的行为。即使是在邻居家失窃,听到呼救声时,也是无动于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最终形成就算是自己被偷,也不吭声,因为知道根本不会有村民来帮忙。一村村民崔某就告诉我们,有一次,他家两头羊被偷,他们一路追到公路边,发现马路上有一群赶牛赶羊的经过,没发现自家的羊,就直接回去了。“因为没有我家的羊,其他人家的事我也管不了。”
而对比杨华所说的湘南农村的情况,真是天壤之别,从而也不得不感叹南北村庄的差异。湘南S村,一位青年早起去地里劳作,背着一锄头,疾步行走。由于天才蒙蒙亮,另一早起村民误以为其是小偷,遂开始追赶,最终几乎是全村青壮劳动力一起将青年赶了几里地(途中,听说是追小偷,大家纷纷加入进来),发现是本村下地的农民才都散了。在湘南仅仅只是疑似偷盗者,就能引起几乎全体村民的集中追捕行为;而在河南催桥即使是正在上演的盗窃行为,也不能引起邻居的介入,只能眼睁睁看着东西被偷。
我们可以分析为什么在催桥会出现这样严重的偷盗现象。催桥村民关注自家的事情,也就是说注意力和关注点仅仅只在自己的私有财产,而在村庄之中这种私有财产的界限上非常明显的。归我自家完全所有,可以随意使用支配的就是私有财产。其他一切都排除在“私物”之外。各家只需管好自己的“私物”就可以了。邻居家东西被偷,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邻居的牲畜于我而言是一种“他物”,而不是归自己所有的“私物”。“他物”归自己之外的人支配,于我也不会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好处,所以“他物”被盗,当然我不会介入,免得引起不必要的报复伤害行为。并且村民个人都认可这种做法,认为“他物”被偷,自己不出面制止是一种正当行为,不会引起村民的非议,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所以也不会批评他人的做法。正是在这种普遍心态之下,形成每家被盗只是各家自己的事情,而偷盗者在暗时时窥视,主人总有忙碌大意的时候,所以偷盗者每每易于得手。偷盗者能轻易得手,而村民没有任何抵制行为,最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偷盗成风,最后到没有东西可偷。
当治安严重恶化之时,偷盗就不仅仅是村民个人的事情,而上升为整个村庄的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治安问题成为“公物”,“公物”(也指公共物品)是与“私物”和“他物”对应的一个概念,表明它不是全部由某一个村民个体拥有使用并支配,享有其全部收益;同时也不是与个体村民没有任何关系,每个村民都能从中得到部分的收益,享受到一定的实际利益。正如对于治安问题的解决,村民都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但这个收益并不仅仅只属于某个个体,村民全体都能分享和谐治安所带来的好处。当村民仅仅将眼光局限在自家的“私物”中,不顾及任何“他物”的损害行为时,并不必然表明村民不会参与“公物”的维护。因为“公物”的解决能使自己获益,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村民应该有积极性解决整个村庄的治安问题。正由于村庄的治安属于“公”的问题,所以任何私人不可能牵头组织进行自觉维护。如果村民自己不能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抵制,那就必须借助村庄的力量,在村组干部的协调下完成对村组治安的维护。
但是,在目前基层政权的治理逻辑中,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之后,村组集体收入锐减,且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村组干部没有动力组织村民进行公共品的供给,当然也无暇顾及村庄的治安状况。也就是说,在催桥,村民虽然不能自发组织起来,就像湘南农村那样,自发追击偷盗者。但是,村民还是具有联合起来抵制偷盗行为的意愿,由于没有外部的组织力量(同样区别于南方农村的是,村庄没有宗族的传统,所以宗族力量也能充当“私物”之外的外部力量联合村民集体行动),不能将一盘散沙的村民拧合成一股抗恶力量,“公物”的供给完全处于瘫痪之中,最终受损的只能是村民的“私物”和“他物”。
由于在村庄中,村民只是关注自家的“私物”,而不管其他村民家的任何事情。这种不闻不问并不仅仅限于村庄的偷盗现象,更广泛涉及到子女是否孝顺,家庭关系和睦,邻里之间纠纷问题等等。所有这些本可以在村庄之中,通过某种共同舆论,某种民间权威解决的事情,都已经不可能通过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协调来解决。村民将所有“私物”之外的“他物”排除在视野之外,最终导致村民之间本来合作可以解决的事情都变成“公物”。“私物”的强化,形成“他物”的虚化,最终村民只能依靠“公物”来保护“私物”。“公物”的增加,以及村民之间各自算计自家生活的加剧,所谓“鼻涕流嘴里,各顾各的”,更加突显出村组的重要性。因为需要发挥他们的领导力量以及体制所赋予给他们的权威来组织群众,发挥村民集体的力量解决村庄的“公物”,即公共品供给问题。除了治安之外的,比如村庄的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此时,如果村组能积极以服务于民的态度治理村庄,则河南农村会出现良好的秩序。
现在的问题是,当“公物”增加的时候,是因为村组干部自身的原因,即他们仍然不愿为村民服务,仍然是“剥削”农民的“恶”,还是有其他原因客观上使他们消极行政呢?以税费改革前后,村组干部的行为逻辑的差异来理解这个问题。税费改革之前,村组干部在压力型体制下,要承担的强大压力是每年的税费任务,如果任务完不成,则受损的不仅是其看得见的经济利益,还有自己的政治前途。所以导致村组干部将行为重点放在如何收取税费之上。为了完成税费任务,在农民提出合理的服务要求时,也会替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比如田里的井坏了,组里要负责维修,否则不交税。但是这种解决是一种附带行为,附属于农业税。免税之后,村组干部没有了税费的压力,他们完全可以从这种影响经济收入和政治前途的苦闷中解放出来。而作为村组干部,并不都是“恶”,能被选上或任命为村组干部,在自己利益之外,他们总还有点为村民服务的“公益心”。
也就是说,免税之后,没有了收税交差的压力,他们可以将心思放在村庄治理之中,重心放在服务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可是,正当他们从税费压力中解放出来,可以全力服务于民的时候,制度上却没有机会使他们可以这样行为。比如,政策规定要撤掉小组长,而村组一级除了仅剩的少量机动地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虽然有为民服务的心,从人行为的本性而言,还是需要有动力促使其积极作为的。当没有过多的经济报酬(河南农村,村主任的工资也才160元/月,以各种方式勉强保留下来的小组长一般是30元/月),村组干部当然寸步难行。
于是形成了下面的反差:当村组干部的行为逻辑发生转变的时候,国家的逻辑却没有发生变化。国家对于村组干部行为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税费之前,国家认为村组干部就是一种“恶”,是导致中国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免税之后,既然不用村组在履行收税的任务,那就弱化其权力,以免再伤害到村庄。国家没有料到,免税之后,村组干部的行为逻辑也可以随之发生变化,可能从之前的“压榨”于民转向服务于民。国家在免税之后弱化村组权力的行为开始将这种服务于民的态度已经慢慢消灭于襁褓中。所以出现了,在河南农村,当需要基层政权强力介入的情况下,出现了村组干部的缺位,导致任何“公物”的供给都成问题。而湘南农村,由于有宗族的存在,在村民眼中,催桥村民的“他物”同样构成自己的“私物”,只要是村庄本身的事情,都构成所有村民的“私物”,也可以称其为“共有物”。所谓“共有物”并不表示村民对于所有财产共同所有并支配,它表达的是一种对于村庄他人或集体财产的保护,能够像对待自家“私物”一样,保护他人和集体财产,强调的是对于他人和集体财产的认同感。
现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趋势是,由于各种现代性因素的影响,像湘南这样的宗族性村庄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多出现的是像催桥这样的分裂性村庄。村民只关注“私物”,导致形成大量“公物”的供给问题。村庄越来越需要村组这种基层力量的深入治理,联合村民力量提供公共品,从而保护“私物”和“他物”,维持村庄的发展。可实际的情况却是基层政权的力量在一步步削弱。
没有了村组的领导,中国大部分农村到底要向何处走?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三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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