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1号文件第二十条提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问题。恰好2020年笔者带领团队对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进行为期1个月的调研,从农户、政府、经营者等群体的走访中发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最大障碍在于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理顺,对此从粪污及防治现状、主体利益关联性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分享调研心得。
一、农村畜禽粪污及防治现状概述
农村畜禽粪污是十分重要的资源,从中央1号文件也可体会到高层已经重视这个问题了。把农村粪污问题理顺了,面源污染问题、有机肥问题(有机肥回收利用减少大量化肥使用,改善土壤减少污染)、人居环境问题等都得到很大改观。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真是抓住了农村的“农鼻子”。
以前讲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现在讲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问题,这是对问题认识一个质的提升。去年我们调研发现,农村粪污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和人居环境的质量,还在一定程度上污染农村溪流和湖泊了。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农村粪污较少且家家户户自产自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环境意识淡薄,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未引起关注。如今,农村劳动力转型为规模化养殖越来越多,为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极为重要的贡献同时,畜禽粪污对空气、土壤、水质、居所等污染也十分严重。畜禽养殖粪污已成为农村环境防治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持续关注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逐渐受到高度重视。但现有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其思路大多是以政府为核心,从政府角度来考虑治理事宜,决策建议也是围绕政府展开,对其他主体考虑甚少。事实上,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任何一方都不可或缺,当前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难的症结或许就在于相关利益主体被忽略,相应的需求和利益得不到满足。厘清粪污利益主体关联性,加快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步伐,是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和绿色发展的重要路径。
二、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利益主体及其关联性
基于调研走访,总结出农村粪污利益主体:确定型利益主体有生产者(禽畜养殖者)、管理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运营者(粪污处理和运营),预期型利益主体主要是加工者(粪污加工利用),潜在型利益主体有监督者(公众和媒体)、咨询者(学术科研)(表1)。
表1 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利益主体
农户(养殖者)、政府职能部门、运营组织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对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影响最大,属于最关注群体。农户既是农村粪污的生产者也是农村环境的享用者,首先直接参与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在相关决策中拥有话语权,其利益通过自身行为和习惯获得粪污排放的便捷度和环境享用的舒适度。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方式影响和控制,直接影响着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水平,其利益主要体现为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绩。运营组织参与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与运营组织的利益密切关联。部分运营组织与生产者身份重合,那其权力更大,利益水平更高,对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干预更加明显。媒体权力大但利益小,为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影响力不容忽视,但其本身受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影响则比较小,收益也不显著。加工组织权力小但利益大,驳接运营组织,采用先进技术,提供农村粪污的加工服务,变粪污为环保产品,其利益关联性较强,但加工组织对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影响和控制非常有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难度较大。部分运营组织与加工组织身份重合,也拥有其权利。学术科研机构权力小,利益小,出于社会责任感为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谋咨询服务,一般不参与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质性事项,或者说在实质性事项中没有话语权,其收益不存在显著关联,利益相互影响不大。当然,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利益主体的权力利益不是固定不变的,处于动态变化中,应结合实际选择恰当路径,保障治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利益主体分析,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际,应该对不同区域利益主体的诉求(表2)加以足够分析才能找准有效的治理途径。
表2 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利益诉求
三、基于利益主体诉求的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策
1.政府:鼓励与引导农村粪污多元主体联防联治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我国制度变迁都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特征,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环境防治等基本由政府主导,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较,政府最适合并能够协调整合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多元利益和行为,引导不同利益主体联防联治。
尊重不同利益主体诉求,构建联防联治平台,引导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政府要首肯利益主体在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中的“责权利”诉求,按照多元参与、多方共赢的原则构建防治平台。搭建共议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让多元主体参与进来,平等而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多元主体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这样政府部门既调动了不同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提升防治水平。
根据不同利益诉求合理投入经费,引导多元主体共同投资。综合考虑地方财政、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需求、利益主体投资情况,预算经费总量;经费分配要权衡利益主体的治理能力和利益诉求,使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投资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即可获得相应经费支持的认知;对于经济不发达且其他主体不愿意投资的分散农村,政府要积极投入经费治理粪污,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的变化来影响其他主体的投资意向。形成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利益主体的治理行为。健全粪污防治责任制度、基本流程和具体要求,约束利益主体的治理行为。制定目标,出台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如湖南省明确目标是加快126个县市区(含省级管理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完成13000个行政村整治、验收。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
2.农户:以主人翁姿态主动参与和积极执行
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农户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最大的受益者,必须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防治需要。农户要摈弃单纯方便自己的观念,顾及其他主体的诉求,履行相应的责任,以满足多元治理的需要。决策过程中农户有重要话语权,要发挥对地方性知识和粪污生产熟悉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执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分配的任务,保证决策执行质量,杜绝阳奉阴违、选择性执行甚至阻碍执行行为,农村组织要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分散农户(养殖业主)要集中污粪,和种植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通过污粪肥料化、能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区域内资源循环和生态平衡。积极接纳并推广生态农业循环模式,以全面推广有机肥加工、“干清粪+污水沼气池发酵处理+还田利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和“猪(牛、羊、禽)-沼-菜(蔬、果、粮、药材)”等种养结合模式,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农业化肥等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问题。
3.运营加工组织:全面提升经营农村粪污的能力
深化与政府、农户深度合作,争取多元经费支持,联合农户建立风险可控的多元融资平台。采取联合或多元入股的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农村粪污运营和加工的质量和经济效益;通过独立或合作研发技术,不断延伸粪污处理的产业链,形成自有品牌,提升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提高盈利能力。
联合政府搭建大数据平台,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大数据平台合理预测农村粪污生产的数量和具体种类,精准引进运营加工技术和设备,建设相应的设施。运营组织通过农村粪污处理的数据分析,摸清农村粪污排放的规律,准确把握排放的高峰时段,科学设计运营计划,投入恰当的人力物力资源,避免出现运营和处理不及时影响养殖者和农户正常生活生产的现象。加工组织借助动态数据判断运营组织的运营能力,根据需要扩大业务范围,拓展粪污初级品的来源渠道;维护设施设备做好后勤服务,发挥农村粪污加工技术、实施设备的最大功效,提高与运营组织谈判的能力。运用农村粪污排放、运营和加工的动态数据,运营加工组织可以协同相关政府部门完善一个地区乃至更大范围内农村粪污运营加工的规划布局。
4.媒体:客观公正宣传和监督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
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正确引导舆论,为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氛围。有针对性地宣传,重点提倡环保理念,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利益主体参与治理,鼓励其依法依规维护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秩序。要常态化报道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正面典型事例,宣传推广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先进经验;要设立专门的热线、邮箱、微信、微博等平台,方便多元主体投诉和举报,及时曝光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中的违规或不良行为,通过正反事例报道引导利益主体客观全面认识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
5.学术科研机构:提供参谋咨询助力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
学术科研机构对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有一定的研究,掌握着该领域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特长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助力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学术科研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责,提供理论支持和专业技术指导。深入农村调研,收集粪污防治的一手资料,利用掌握的专业理论科学预测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效果和发展趋势,设计和论证相关决策的方案,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涉及到粪污处理、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学术科研机构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个别指点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加快粪污处理设施及工艺的研发。充分利用所有粪污,变废为宝,达到无污染、零排放。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态环境管理与评估中心主任,教授;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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