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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必虎:基于乡村旅游的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

[ 作者:吴必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4-28 录入:曹倩 ]

摘要:传统村落要活化,要保留传统文化,但不是一味的、被动的保存或者是原封不动的保存,要实现传统要素和现代功能的有机结合。活化是有效保护、积极保护,好的活化一定是本地文化,但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全世界都在进行着城镇化(城市化),而中国的城镇化可以说是目前速度最快、覆盖最广的了。从数据上来讲,不管哪种等级规模的城市都在迅速增加,1978 年到2010 年,中国的城市数量从193 个增加到658 个,建制镇从2173 个增加到19410 个,增长了10 倍左右。城镇化给人们带来了产业的聚集、功能的多元、生活的便利等等,但也挤占了乡村的发展空间。相关统计显示,2000 年中国有370 万个乡村,但是15 年之后的2015 年仅剩下260 万个了,100 多万个乡村没有了,也就是说中国每天有300 个村子消失了。这种消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公众意识到乡村需要得到关注,需要进行保护,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传统村落或者古村落(1)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传统村落保护已经有多种方式,故居、博物馆、农家乐、院落修复等等,人们对相应的效果也有着种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在现今的社会背景和市场经济状态下,是和旅游尤其是乡村旅游有关的,当然又不完全是旅游方面的问题,应该说是一个跨界的话题。也就是说,旅游业应该在传统村落保护的领域中具有作用空间,用乡村旅游来拯救传统村落是最朴素的思想。当然,乡村旅游拯救中国传统村落,光喊口号是没有用的,以下就从学理、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来深入认识一下这个思路。

一、传统村落的旅游价值———学理的认识

旅游活动最根本的动力来源于差异,人们通过旅游去寻找、欣赏、体验不同地方各式各样的差异,这种差异更多地体现在包括自然和文化在内的景观上,尤以文化景观差异为甚。从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中国的文化传统、文化基础是农业文明,而农业文明就是以乡村作为基础的,因此可以说中国文化景观的根本在乡村,这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首要原因,也是传统村落旅游价值的牢固根基。

对于文化景观的分析与认识可以从景观过程加上其地理环境背景来进行,这两个作用共同产生了中间的一系列具象景观和非具象景观,形成一套文化景观机制。这个文化景观和文化区域体验的体系都是通过聚落景观、产业景观、公共事业景观、民俗景观、语言文学景观、宗教景观等具象或非具象景观展示和表达出来的。在整个大框架当中,我们会发现所有景观过程都是文化景观过程而不是自然景观过程,因为景观差异的产生变化主要跟人的活动有关,人口以及人口的迁移造成了文化的变迁与融合。这样的一种迁移,一方面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景观区域,比如说中国历史上文化重心的变动,南方与北方迥然不同的文化特征等等;另一方面在新的文化景观区域形成同时,也会有文化遗留保存下来,而这种微观尺度的文化景观更多地保留在村落当中,这是文化景观形成的主要动力。

正如前文所说,中国的文化景观不管是什么景观,其环境背景的农业文明色彩特别重。比如说从农业生产角度来讲,气候决定了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南方的水田农业区,北方的旱地农业区,西北干旱的牧业农业区以及青藏高原的牧业农业气候区等由此而来,那么农业景观的形成也就取决于气候因素。再比如人口的分布与迁移形成了中国多元化的语言景观。因此从景观过程,就是人口迁移、环境背景、气候和地形等条件加上语言方面的分异性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文化景观真正打上了农业的烙印,中国文化的分异是以农业文化的分异为基础的。这些多元的文化景观大多保留在乡村,它们是民族可识别性和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差异化,保持个性化的精髓,这恰恰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必要性体现,也是传统村落可供旅游消费体验的价值所在。

二、传统村落的旅游活化———实践的尝试

由于传统村落所保持的旅游价值,社会各界人士已经进行了多种多样的传统村落保护实践,比如故居遗址型的观赏方式、旅游景点型的经营模式等等。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甚至争论。到底如何保护是最优的?首先要清楚传统村落消亡的原因:现代化是全球社会的趋势,它导致人类滚滚向前,任何人都抵挡不住。城乡二元化格局导致农业生产的经济收益处于较低水平,大量人员进城打工,使得乡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受到干扰和破坏。另一方面,人们进城打工,他的亲人家属都还在村子里面,每年必须回去几次,例如农忙时节、春节等,现在这一代人已经老了,他们的子女在城市里出生长大,已经不适应乡村生活了。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己也不愿意回去,乡村的生产关系缺乏人力资源,进一步加速了村落的快速消亡。因此可以说,根本原因在于村落原有的生产功能已经不具备了,村落已经丧失经济意义,就会自然而然地空心化和消失掉。明确了原因之后,我们就可以知道传统村落光保护是不行的,必须要让它重新恢复经济功能,只有建立了新的经济生产关系,村落的活力才有可能恢复,这个是最关键的一点。

活化就是要构建新的经济生产关系,活化的根本是把传统村落作为一种生产空间保留下来,这个生产空间不必要固定为农产品生产,可以是其他任何形式,这样就能将乡村经济空间保留下来,形成一种新的经济功能。经济功能的背后隐含着文化功能,文化功能就是我们一开始讲的中国传统文化景观的基因,例如七夕的乞巧女红手工,或者是端午时节用的艾草、雄黄等,不保留下来就没有文化的意义了。活化的另一个本质就是把传统的要素、形式保留下来,但是功能上可以现代化。传统村落要活化,要保留传统文化,但不是一味的、被动的保存或者是原封不动的保存,要实现传统要素和现代功能的有机结合。活化是有效保护、积极保护,好的活化一定是本地文化,但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

每个村落都有现代化的权力,在现代化的大潮下传统村落也要进入现代化的过程,活化的本质是要保护它,保护的本质是要让村落变成具有经济生产功能,这是活化的一个基本逻辑思维。当传统村落本身是一个生产工具、生产空间,是一个经济活动支撑着生活方式的时候,这个生活方式不一定仅仅是原来本地农民在里边,它可能因为发展得好而吸引了一部分城里人慕名而来,甚至变成一个国际村。这为什么不可以呢?没有必要一味强调血统的纯净,一定得本地居民都在这儿住着,还需要过去的、传统的农耕方式,都没有必要,传统村落也需要建立与现代生活方式和谐共生的关系。

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兴旺,传统村落建立新的经济生产关系面临着新机遇和新契机,这就是中国城市居民的旅游休闲需要,城市居民向往着不同于城市的生活方式,即所谓的传统乡愁,就是乡村旅游。乡村旅游保护传统村落是最好的一个活化方法,现实当中也有成功的实例。最初的乡村旅游是“农家乐”,城市居民到郊区去喝茶打麻将的地方,这是成都人最早的发明。后来是乡村观光,西递宏村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去观赏徽派乡村建筑。但如果只是观光的话,大部分村落是没有必要保护的,因为在宏观的文化景观分区里,村落都是差不多的,所以在一个特定区域内,看过一个村子之后其他村子就不会再去看了。例如皖南的古村落有成百上千个,每一个村子不可能全都作为观光,游客往往只看最好的几个,其他都不看。现在乡村度假兴起了,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度假的市场规模大,仅仅一个两个村落是不够的,所以大部分村落都可以作为度假吸引物。这个是传统村落通过旅游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乡村旅游实现从观光到度假的转变,传统村落才能真正地保护下来。也正是这个原因,从2007 年到2015 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文件,成都、杭州、西安、台湾等地乡村旅游的发展也形成了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模式,比如说乡村酒店模式、休闲聚落模式、文化民宿模式、艺术村落模式、度假乡居模式、主题庄园模式,这些实践模式的尝试城市居民需要,当地居民也需要。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障碍———法理的困境

通过乡村旅游活化进行传统村落的保护已经有了众多的实践尝试,但是也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相当多的问题产生于传统的法规体系与利益部门的管理模式带来的改革困境。

第一个是政府保护力量不足与需保护传统村落数量巨大带来的保护面覆盖困境。目前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住建部等7 部局都在做,但是只公布了2500 多个古村,以这几个部门,特别是仅靠住建部门单一的力量来说,相关管理工作都显得极其庞大,无法实现和完成,更不用说中国还有上万个传统村落亟待保护。解决这个不对等困境的方法就是发动民间的力量,官方和民间共同保护。在庞大的村落数量面前,官方的力量是很小的,民间则不一样,每个村子、镇子的监督力量是很强的,互联网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力量的作用范围。总部设于深圳的民间组织“古村之友”就是一个例子,现在每个省都有古村之友的分支部,其目标是每个县都建立相应组织,这样就形成了上万个传统村落监督体系;另一个民间力量叫“e城e乡”,他们借助开放的数据库技术把所有的村落用云端守望,在数字化的支持下已经把全国的2555 个传统村落数据化,目前还在借助网络将所有使用手机的用户都变成传统村落保护的情报员,充分借助社会的力量,这些都表明了民间力量的强大。

第二个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困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新生事物和现象层出不穷,部分法律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步伐,阻碍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事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村落建筑多是土木结构,历史上都会经常修缮或重建,如果按照文物法,不允许重修重建的话,不仅在活化利用上存在现实的难度,而且长期以往中国将不会再有文物,文物保护法成了文物消灭法。另外,随着旅游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体验与参与,观赏型项目的优势越来越小,乡村度假的兴起也要求对列入保护对象的传统民宅进行整修改造,形成旅馆、餐厅等等设施,这在国外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例如,土耳其棉花堡温泉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但至今可以供大众洗温泉;西澳大利亚的英国殖民地时期的女子监狱是世界文化遗产,但可以被开发为青年旅馆,为游客提供独特体验,这些都说明了文化景观活化的灵活处理。实际上国内也有相应的改造实例,比如北京故宫东北角的智珠寺建于清朝康熙时期,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1950 年代停止宗教活动之后被各式各样的工厂占用,至2007 年前已经破败不堪。2007 年,比利时人Juan van Wassenhove(温守诺)耗时五年与朋友们一起将破庙修复,成为了后来的东景缘,一座集画廊、西餐厅、酒店于一身的“庙”,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普遍认为是好的活化利用。这些都说明,相关的法律制度在面对新兴事物时已经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那么应当尊重事实,从活化保护的最佳效果出发,进行有益、有利的改革与优化,列入文化保护的传统村落可以合理的进行各种经营,并不一定局限于博物馆、文物保管所、以及游览场所这有限的三种僵化形式,也可以辟做休闲度假场所,可以开餐馆,可以做民宿与酒店,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法理的困境,为管理应对工作建立更为合理的依据保障。


(作者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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