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做任何机关事务工作,必须准备好“三大件”,一是党组织生活记录本,专门记载党的组织生活内容;二是学习记录本,专门记录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的内容;三是工作记录本,专门记录工作计划、内容和进度等。那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什么新的框架要求?在落实中应该注意什么?有哪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该值得讲清楚、说明白。
一、落实规定动作,记住“月三季二”
“三会一课”,党日党课,五项科目,“月三季二”。这里要求支委会、小组会和主题党日,是每月都要进行一次,心里要常常记着,时刻记着,就是每月要有三件事,这是规定动作,一个不能少。
二、不签字的支委会,不叫支委会
根据要求,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召集人一般是支部书记,首先支部书记要主动召集,支委人数本来就很少,要尽量召集全。支委会记录要写清楚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对每一个表决事项,一定要举手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每
个人的发言要逐个记录详实,千万不能为图省事而“半推半就”,最后要签字(正常应该按手印),一定记住,不签字的支委会不叫支委会。
三、支委会只是商议,需要支部大会通过
支委会商议的事项,要通过支部大会讨论举手表决,同样,党员大会一定要有签到簿,包括列席人员也要签到并注明是列席人员(正常也应该签字按手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也要做详实的记录,这样才算基本完成了一件事。
四、公示要保证时间,反映渠道要通畅
公示一般是7-15天,要贴到显眼的位置,尽可能让每个利益相关人都能看到,不能贴上,照个相,再撕下来,那是弄虚作假,对组织不负责,对人民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使命不负责,就丧失了组织制度的意义。
五、提议、商议和决议,程序严谨防出事
个人提议、支委商议、支部决议,这正是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一定要走程序,权力不是一个人掌握,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支部书记不能大包大揽,造成书记说了算的后果会是书记为难得罪人,问题由集体解决,困难由集体承担,就会避免很多矛盾。
六、关心、帮助和支持,组织力量才显示
支委任何成员通过渠道,得到好的建议和主张,提议时,支部书记一定要关心、帮助和支持,千万不能放心和甩手,
要跟进解决,这是支部书记的必备功夫,如果书记给支委成员的感觉不关心,可能会让支委成员认为不感兴趣;如果支部书记不帮助,指导,可能会让事情不完美;如果支部书记不支持,事情就没有主心骨,很难体现组织的力量。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工作的武器、组织是事业的法宝。
以上是基层组织工作的六项注决事项,要确保《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落实好、执行好,这关系到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到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能否实现,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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