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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云等:重构乡村共同体: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

[ 作者:刘祖云 张诚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4-10 录入:王惠敏 ]

提要:共同体一词意味着美好、温馨、和谐的社会状态,建设乡村共同体,既是乡村发展的美好愿望,也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理想追求。历史地看,我国乡村自古以来就具有共同体的属性,并经历了自然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共同体呈现出萎缩态势,维系乡村共同体的物质基础、社会关系、边界认同和社会组织都发生了重大改变,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新型乡村共同体以合作共同体为目标追求,以多元合作为构建模式,建设路径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乡村服务体系;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重塑乡村权威;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增强乡村凝聚力;促进乡村文化建设,构建新型乡村信任关系。

关键词:乡村振兴;共同体;合作;解构与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乡村何以振兴?

当前,乡村社会面临着人才流失、公共意识淡化、环境污染严重、乡村腐败等问题,乡村原子化、空心化、个体化等现象凸显,“乡村衰败”的感慨不断见诸网络和新闻媒体。如何重建乡村社会,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已成为政府治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乡村建设,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精准扶贫、农村综合改革等,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乡村衰落的现状,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8年,党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原则、路径和举措。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提供了契机。

目前,针对乡村衰败的现状和趋势,如何重建乡村社会,学界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实践路径。比如,乡村的复兴应该在产业、资本、管治、文化等方面具备多元的形式[1];要以村民的需求为切入点,构建基于“人——技术——乡村”的复兴逻辑[2];要强调农村“多元化”,不仅要发展好农业,还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4];要充分发挥小农户的积极作用[5];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村庄精英队伍[6];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乡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最接地气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7];要对农村地域空间重构及其综合价值追求做出科学的规划和布局[8]等。也有学者从共同体角度探讨乡村衰落的成因,认为乡村共同体的衰落,既有宏观上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分工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相互作用,也有微观上种植类型单一化、教育匮乏、传统宗族仪式削弱、土地增值空间小等因素[9],进而提出振兴乡村,要始终把村民及其村社共同体的主体性建设放在乡村建设的第一目标位置,并由村民村社共同体主导乡村建设[10],建设以乡村政治共同体、乡村经济共同体、乡村伦理共同体、乡村精神共同体为主的四位一体的新型乡村共同体[11],即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型乡村基层共同体[12]。

围绕如何振兴乡村这一时代命题,学者们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地理学等学科角度,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探索乡村振兴的可行路径,也有学者注意到乡村的共同体性质,主张从整体性视角促进乡村全面发展,这些研究成果为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但现有研究对于乡村共同体衰落的根源,建设什么样的共同体,存在哪些现实困境,如何建设缺乏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鉴此,本文在遵循共同体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重构乡村共同体以实现乡村振兴的可行路径。首先,在对共同体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乡村具有共同体的属性,并经历了自然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三种历史形态;其次,从现实出发,探究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共同体萎缩的缘由;最后,面对乡村振兴的时代命题,提出构建乡村合作共同体是乡村发展的未来,并提出相应的实践路径。

二、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的演进逻辑

(一)共同体:观察中国传统乡村的一个视角

共同体是具有一定联系的人类群体和谐共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一种生活形态。“共同体”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他在总结西方国家乡村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的基础上,阐明了人类群体生活中的两种结合方式:共同体与社会,并认为共同体是“一种原始的、天然状态的,并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13]。在英国学者鲍曼眼中,共同体就是一个温馨而舒适的场所,彼此互相依靠对方,“‘共同体’之所以会给人以不错的感觉,那是因为这个词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它所传递出的含义都预示着快乐,而且这种快乐通常是我们想要去经历和体验,但看起来又可能是因为没有而感到遗憾的快乐”[14]。

可见,共同体是由特定的人群在一定的范围内聚集而成的,但并非所有群体聚集都可以称为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应具有功能和精神双重属性。从功能层面看,共同体应发挥安全保护、秩序建构、利益协调等作用,促进群体和个体的发展。有学者指出,社会生活共同体应具有经济性、社会化、心理支持与影响、社会控制和社会参与等多种功能[15]。从精神层面看,共同体是一种文化、符号和价值观,个体对其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是个体的精神归宿。

从共同体的属性来看,我国乡村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共同体。乡村是不同于城市的区域,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和界限,对内提供公共服务、动员村民开展公共建设、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稳定,对外保卫乡村安全、维护和增加乡村利益、连接国家与村民。在乡村内部,村民从事相同的生产活动,有着相似的生活模式,共享一套社会规范,对乡村具有高度的安全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在利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和对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基础上,认为中国农村具有共同体性质,存在高度的共同关系,费孝通也曾指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16]

(二)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的三种历史类型

历史地看,我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不同阶段乡村共同体呈现出不同特征。

1.封建社会时期的“自然共同体”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漫长的封建时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乡村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形态,传统村落是在村民为共同应对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社会安全等风险中自发聚居而成的,体现出内生型特征。费孝通在对乡村社区的经验考察基础上,将传统乡村理解为“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社会等是传统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自然共同体的外在表现。

传统乡村自然共同体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同质性,即共同体内部呈现出高度相似性。涂尔干曾将社会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结合”两种形式,“前一种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的,而后一种团结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17]。传统自然共同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的机械团结,个人高度依附于集体,乡村共同意志取代个人意志成为村民的行动指南。二是封闭性,即共同体主要面向乡村内部,尽量避免与外界的交流。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乡村与外界保持着联系,但从根本目的上看是为了维系乡村内部的社会稳定和自给自足。三是排外性,即乡村对外界保持高度警惕性,反对外部力量干涉村庄事务,这集中表现在乡村自治上。自然共同体适应了小农时代的生产生活模式,保证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性,促进了乡土社会的发展和延续。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共同体”

清末民国时期,为加强对乡村的控制,保证税源以支持战争,各地军阀和政府将权力触角深入乡村地区。1949年以后,国家通过农村土地革命、合作化运动、基层党组织的建立等,确立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权威。195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建立,乡村进入政治共同体时期。

乡村政治共同体是在政府行政力量主导下形成的,体现出外生型特征。在政治共同体下,社会成员被划分成党员干部、中农、贫农、地主等不同阶层,政治身份成为农民进行社会交往、形成社会认同、获取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生产生活高度政治化,生产活动、日常生活与政治活动高度重叠,政治观念、意识形态、政府意志被贯彻到生产生活当中,如乡村的娱乐活动主要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意识形态。同时,乡村治理逐渐由过去的“自治”走向行政化,基层政府、公社、党组织等政治组织以及公社干部、党员、生产队长等政治精英取代家族、宗族等民间组织和乡绅、长老、族长等乡村精英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政治共同体同样具有同质性和封闭性特征,但与自然共同体不同的是,它是通过国家行政强制力和意识形态教化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控制,农民从依赖熟人和乡村转向依赖党和政府,政治认同取代了社会认同。

3.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共同体”

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被抛弃,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村民自治的推行、国家对乡村管制的放松,依靠家族、乡村精英、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维系的自然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和发展。但20世纪末以来,在市场化浪潮的推动下,乡村日益原子化和个体化,农民的经济理性逐渐超越社会理性,理性算计成为农民社会交往和形成社会团结的关键,特别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国家投入大量资源以支持乡村发展,乡村日益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

乡村利益共同体是在外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下形成的。这一时期,尽管农民依然生活在乡村,主要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对乡村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但利益共同体与自然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有很大区别:首先,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自由和自主,是独立的行动者,而不是完全依附于家族和政治组织,能否获取经济利益是农民进行社会交往的主要考虑因素;其次,提供服务、满足农民社会需求的主体不再是乡村和政府,而是市场,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最后,共同的利益是维系乡村社会团结,实现社会整合的关键。

三、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解构

当前,在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等多重力量的冲击下,乡村共同体逐渐走向萎缩,其性质、功能、文化内涵等都大大弱化了。乡村共同体的萎缩,既是乡村衰败的重要表现,也是乡村衰败的重要原因。探究乡村共同体萎缩的原因,对于重新认识乡村建设,理清乡村振兴的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经济形态的变迁消解了乡村共同体的物质基础

共同的生产活动是维系乡村共同体的基础,而处于转型期的乡村,经济形态的变化使得乡村共同体内部的关联度不断降低。其一,传统农业经济的衰落。乡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压缩了农业的生存空间,大量农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2017年,农业产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当中的比重仅为7.9%。农业经济的衰落意味着集体性生产活动的减少,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村生产共同体逐渐瓦解。其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合作的必要性。伴随农业产值比重下降的是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2014年,我国农机化水平达到61%以上,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方式已实现由人力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意味着少数人通过机械就可以完成过去由多人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任务,从而降低了合作生产的必要性。其三,多种经济形态的发展削弱了乡村的共同性。传统乡村是一个高度同质化的共同体,农民从事相同的农业生产,而随着乡村市场化的发展,乡村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如个体工商户、家族企业、集体企业等,乡村异质性不断增强。

(二)乡村个体化的凸显解构了乡村共同体的社会关系

乡村现代化既表现在乡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也表现在乡村个体化趋势日益凸显。个体化是个体获得自由、自主的解放过程,但同时伴随着共同体归属感与安全感的丧失、社会风险的独自承受、意义世界的破碎、个体与社会权利边界的重新调整[18]。我国乡村个体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民个人意识的觉醒。传统村民逐渐向现代公民转变,更加重视自己的权利,追求独立、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价值成为时代话语。第二,乡村权威的失落。无论是社会组织、乡村精英等民间权威,还是政府、党组织、乡村干部等政治权威,都大大弱化了,不能有效动员村民开展集体行动,同时,乡村被视为封闭、落后、愚昧的代言词,逃离乡村、拥抱城市成为大多数村民的现实选择。第三,风险承担的个体化。传统由家庭、宗族、村落、教会等共同承担的社会风险,如失业、贫困、教育、养老、住房等,现在只能由个体独自承担,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社会的兴起,更是强化了这种风险承担的个体化。此外,国家和政府还通过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个体化发展。个体化的发展使得维系乡村共同体的社会关系不断弱化,村民对乡村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不断下降。

(三)乡村社会的开放性模糊了乡村共同体的界限

地理边界、社会边界和文化边界高度统一是传统乡村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乡村日益由封闭走向开放,地域性乡村共同体的界限日益模糊。一是地理边界的扩大。传统自然村具有明确且稳定的地理边界,近年来,在政府主导的合村并组的推动下,自然村逐渐向行政村发展,村落的地理边界大大扩展了,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同时,社会流动的加快,村民的生产生活范围逐渐突破地域界限,村民的地理认同感大大降低了。二是社会边界的消解。社会边界反映的是村民对乡村共同体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认同。伴随着“流动的村庄”的形成,村民不再满足于传统乡村共同体所提供的有限服务,而是依赖市场,通过参与社会消费来满足个人社会需求和体现人生价值,由此,村民对乡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日益降低。三是文化边界的解体。文化边界体现的是乡村文化的独特性以及村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然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不同思想文化在乡村的传播,现代文化和城市文化不断冲击着传统的乡土文化,甚至一些腐朽文化,如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情色文化等都在乡村传播,乡村逐渐成为各种文化思想的交汇处,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文化共同体逐渐瓦解。

(四)乡村组织发展的滞后性加速了乡村共同体的解体

无论是传统乡村,还是现代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都不是依靠个人完成的,而是依靠组织,如家族、宗族、互助会等传统组织,以及政府、自治组织、志愿团体、专业化社会组织等现代组织,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发挥集体优势以应对各种问题,也正是依靠各种组织才能维持乡村的团结、稳定和发展。而处于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乡村组织发展的滞后性限制了共同体功能的发挥,既无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也无法凝聚人心,从而加速了共同体的瓦解。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安排、经济转型、文化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传统乡村组织的数量不断减少,甚至消亡,其维系乡村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纠纷、开展互助合作的功能也日益弱化,这间接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原子化”;二是现代乡村组织发展的不充分不完善,不能将分散的村民个体组织起来,导致乡村缺乏凝聚力,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发展比较落后。

四、重构“乡村共同体”以推动“乡村振兴”

(一)乡村振兴需要重构“乡村共同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乡村衰落的趋势,实现乡村社会的现代化。乡村共同体与乡村振兴之间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性,二者互为条件,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共同体有助于振兴乡村,实现乡村振兴也要求构建人民满意的乡村共同体。乡村共同体的衰落,使得乡村振兴面临主体缺失、社会失序、组织匮乏、公共精神缺乏等诸多困境,因而,从现实出发,实现乡村振兴,需要重构乡村共同体。但这种重构,既不是回归过去,以牺牲个体性为代价,建立高度同质性的共同体,也不是以城市为摹本,从个人主义出发,以市场的方法建立利益共同体,而是从国家和乡村整体性出发,在尊重个体性、自主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超越工具理性、技术理性和经济理性,建立新型乡村共同体。

具体来看,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这是因为:第一,在“原子化”乡村,个体无法有效应对各种社会风险,需要通过建设共同体,整合分散的社会力量,构建联系紧密的合作网络和互助系统,发挥合作优势,提升个体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第二,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围绕资源分配和使用、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乡村社会矛盾将呈现出增加态势,需要建设共同体,协调利益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共识,降低政策阻碍,为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建设新型乡村共同体,有助于乡村公共活动的复苏和繁荣,促进乡村文化的发展,有助于培育民间组织,提升个体对乡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协调统一。

(二)新型乡村共同体的价值指引:合作

1.新型乡村共同体即乡村合作共同体

传统乡村共同体具有封闭性、等级性、同质性、约束性等特征,无法适应现代流动、异质、开放的乡村,新型乡村共同体是在乡村现代化过程中,在个体间自由交往和平等互动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合作共同体。在合作共同体中,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既高度碎片化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合作行为产生的动力除了理性、利益之外,还有伦理、责任等[19]。其中,有效的合作行为是构建乡村合作共同体的关键,因为这种“合作行为是根源于人的共在本性和共在事实的秩序,这种秩序不以强制性的外在统治和管理为前提,从根本上消除了人对人的依附和依赖,彻底抛弃了惩罚和威胁的手段,因而是自由的秩序”[20]。与传统乡村共同体不同,新型的乡村合作共同体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强调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寻求社会联合,体现出公共理性,因而,这种新型乡村共同体能够得到所有人的普遍认同,是乡村振兴的未来和目标。

2.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须促进多元合作

从建构方式上看,传统乡村共同体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内生型模式,即由乡村内部力量整合而成,如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伦理共同体;还有一种是外生型模式,即通过外部力量(主要是政府行政力量和市场经济力量)实现乡村社会的整合,人民公社是典型的由政府行政力量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企业化村庄则是由市场经济力量塑造的利益共同体。现实地看,无论是内生型乡村共同体,还是外生型乡村共同体,都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发展困境。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既不能仅靠乡村和村民,任其自生自灭,也不能过于依赖外部力量,忽视乡村内生发展,而要依靠政府、市场、社会和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制定、制度安排、监督评估等为共同体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和企业要发挥乡村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和基础性作用,整合并充分利用乡村资源,积极参与乡村建设,为乡村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要发挥桥梁和中介作用,既要自上而下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引领乡村发展,也要自下而上加强组织建设,将分散的个体重新凝聚起来,反映民意,做好当家人;村民个体则要发挥乡村建设的主体性作用,积极为实现乡村振兴出谋划策,增强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三)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的路径选择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乡村服务体系。当前,国家向农村大规模输入资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瞄准农户的精准化的各类补贴,二是以项目的形式供给公共服务,三是转移支付给基层组织的运转费用[21]。“农户补贴乡村无法过问,组织运转费用只能够维持,项目资金受政府控制用于专项,无法灵活使用资金,且易形成‘分利秩序’”[22],这导致乡村过度依赖国家和政府,缺乏自主性,进而陷入恶性循环——国家投入越多,乡村自治能力越差。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政府应转变治理理念,以协调者和引导者身份重新定位政府角色,重视乡村共同体建设,降低直接补贴,整合项目资金和运转费用,发挥村小组和村委会的作用,由乡村内部协调资源配置,提升乡村自治能力。同时,政府要转变“城市偏向”的发展理念,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加强村民教育和就业培训,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建立完善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乡村公共服务购买力度,提供更多更充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其次,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重塑乡村权威。乡村权威的衰落,既是传统乡村共同体萎缩的重要原因,也是当代乡村建设难以取得实效的现实制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此,重塑乡村权威,一要坚持以村民自治为基,增强乡村自治权威。加强乡村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增强村民的组织认同感;因地制宜,制定乡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升自治规则的权威性;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强化村民自治的参与感、责任感。二要坚持以乡村法治为本,树立乡村法律权威。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生态环境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引导村民、村干部和基层干部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三要坚持以乡村德治为要,提升乡村道德权威。挖掘传统熟人社会中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文明评比等活动,引导村民树立道德意识;大力宣传乡村道德模范,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再次,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增强乡村凝聚力。针对乡村个体化发展过快、公共精神丧失、公共建设滞后等问题,乡村应在尊重差异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创新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改变过去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由村民自主协商讨论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政府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建设。将村民自治和政府提供结合起来开展各类乡村公共建设,不仅有利于发挥各主体的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合作,能够提升村民公共参与和责任精神,发展公共精神文化。公共精神文化建设可以为构建富有生机的、相互支持的和赋予包容性的地方共同体带来愿景;同时,也能够抵御生活在这个个人主义时代的一些消极因素[23]。这种公共精神文化不同于传统以牺牲个人自主性维护乡村整体性,而是在个人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合作,即实现从“机械团结”向“有机结合”的转变。

最后,促进乡村文化振兴,重塑乡村信任。乡村文化是乡村共同体的灵魂,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保障。一要着重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乡土文化与城市文化这两对关系。既要提倡现代文化,也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留住“乡愁”。应充分认识到乡土文化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落后文化的代表,更不能以城市文化取代乡村文化。二要提升乡村文化自觉。乡土文化重建的关键在于破除那些将乡土文化视为“落后的”、“封建的”等意识形态偏见,促进乡土文化自觉[24]。为此,应从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乡村文化活动内容和形式,挖掘传统文化,培育文化传承人等方面促进乡村文化建设,提升村民对乡村的文化认同。三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美丽乡村建设,建立乡村奖惩机制,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塑造新型的和谐人际关系,重塑乡村信任。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刘祖云(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诚(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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