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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安民等:重建乡村共同体:从村民自治到社区自治

[ 作者:谢安民 薛晓婧 余恺齐 高雯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0 录入:王惠敏 ]

摘 要】自人民公社解体后,广大乡村开始向村民自治转型。但数十年来,村民自治饱受“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困扰,其根本原因在于共同体精神的缺失。当下的乡村社区自治,应当正视村民的主体地位,形成共同体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互动局面。村民权力是社区自然形成的权威,村委会权力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融入社区权威的程度。村民参与是社区权力的共有共享,独立自主的投票参与固然需要,但是无法代替村庄事务决策的共同参与和协商。村民整合以社区默契为基础,体制内外精英与普通村民应当通过社区认同有机整合到社区权威中。

【关键词】共同体;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农民参与;农民分化

“共同体并不是我们获得和享受的世界”,它总是“过去的事情”或“将来的事情”。鲍曼的感叹用来描述中国农村命运大约是很合适的。中国传统农村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相互信任、守望相助的共同体,直到建国后被人民公社彻底改造。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农村开始向村民自治转型。然而,经历数十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已碰上“天花板”或者说进入了发展“瓶颈”。例如,常为学者诟病的就是所谓“行政化”问题,也即村“两委”矛盾突出,党组织领导权通常代替村委会自治权。与此相关的是,乡镇政府通过村党组织将村委会变成从属的准政府机构。究其缘由,首先在于村民自治是一种国家重建形式,农村正式权力结构往往忽视农民的主体性与参与性。实际上,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在自我产生的组织里长期共存,在相互依赖的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共同体。如果除却紧裹于村庄身上的国家的外衣,村落依然可能是“乡、土、人”结合的共同体。但是,在村民自治中,“共同体及其对人的灵魂的无休止的影响”被有意无意忽视了。可以说,共同体精神的缺失才是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如今的农村,社区自治的试点方兴未艾,它作为一种国家主导的规划性变迁,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在此问题上,首要的是内在于农村的共同体构建的理性回归,而不仅是外在于农村的国家和社会(乡政和村治)的互动。

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人类意志相互肯定的关系及由其形成的统一的结合,或是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或是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前者就是共同体,后者即为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在本质上分别源于人的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两者必须从整体和局部之间的关系,从有机体和人造物之间的对立去理解。人类社会是共同体转变为社会的过程,但是,共同体作为唯一的现实的生活方式,还继续持久地存在于社会的生活方式内部。在滕尼斯的论述中,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默契、共享和权威。其一,默认一致是对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的表示。它是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的,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默认一致首先是家庭生活的最简单的表示,关于义务和优先权以及善与恶的默契。在更大的群体里,也存在一种共同的意向,更多地是存在着它的更高的表现形式:共同的风俗和共同的信仰。其二,共同体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人们在共同体里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物品并不是交换的,而是共同占有和享受的。另一方面,占有和享受的意志就是保护和捍卫的意志。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其三,在任何一种共同的生活中,都存在和形成着享受和劳动,形成某种不同劳动分工和享受分配。在共同体中,共同的和相同的活动是根据自然的领导完成的。有一种优越的力量,它被用于下属的福利或根据下属的意志实施,并为下属所首肯,这就是威严或权威。

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具有深邃的历史感和现实感。在其之后,共同体理论主要在美国社区研究中得以兴盛。自吴文藻以来,中国社区研究颇受美国社区理论影响。但是,正如《共同体与社会》中译者在该书重校后记中评价,美国社区研究在概念上并未达到滕尼斯共同体理论的高度。本文从滕尼斯论述的共同体的三个维度出发,分析村民自治中的村庄权力性质及其与农民互动关系,从而寻找社区自治的可能发展方向。

一、村民权力与社区权威

一篇题为《滕尼斯的梦想和现实》的文章说道,“崇尚平等是社区精神核心”,“在公共生活中,社会等级是一种非常有害的东西”。但作者的论述依据却是美国的社区实践和精神。众所周知,美国建国于社会平等之上,美国人向来缺乏社区权威的理念。被后人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文本,原是一份“经由民众同意而行使统治”的契约,它孕育了今天美国社区民主政治的许多观念和理想。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由于他把那么多不同的结果都归因于平等,读者可能误以为他把平等看作是一切事情的唯一原因。平等对美国的影响是如此全面深刻,以至于“当全体公民都是独立自主和没有差别的时候,只有依靠金钱才能得到他人的合作。”因而,在后来的美国,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衰落甚至消失的观点,除了现实依据,更有历史原因。实际上,社区固然是一种公共生活,但平等的公共生活主要存在于社会之中。社区是人与人有机整体的结合,社会是人与人机械独立的结合。“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权威之于社区,正如平等之于社会。因此,让所谓的平等主宰社区的公共生活,反而是有害的做法,它将共同体的建设引向社会的陷阱。

然而,迄今为止的村民自治发展所显示的去社区权威的特点,表明人们正是这样邯郸学步的。故有学者不无激愤地说,村民自治的一整套规则、程序和方法,几乎都是精英们从西方国家拷贝过来推销给中国农民的。要求村官和农民照本宣科来治理村庄,未免有点强人所难。所谓难,不仅在于它的制度设计来自西方现代国家建设的经验,而且在于它贯彻的是社会的生活原则,而抛弃了一开始为村民熟悉的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事实上,它以自治的名义把村民权力的共同体性质强制转变成国家性质。众所周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行动起初是农民自发的,但后来作为一种制度却是国家建构的。按滕尼斯观点,国家是普遍的、社会的结合,也是社会本身;国家(社会的状况也可以概括在其中)通过立法和政治缔造的社会文明,同人民的共同体文化格格不入。在村民自治制度中,这当然是从立法包括政策制定的原则上去说,而不是针对任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政策规定而言。从立法进程看,村民自治经历从“四个自我”到“四个民主”的二个阶段。比较而言,前者寄托着社区精神,而后者体现了国家意图。两者的转换实际上是村民自治的国家化过程。

国家借助立法将共同体“悬置”,主要与它以扩大人民当家作主范围为目标有关。“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步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这种关于直接民主的理念设计,导致村委会所承载的只能是社会的平等,也即国家权威,而不是共同体的权威。例如,浙江普遍存在“富人治村”现象,不能说不被村民认可。但是,富人在村庄中绝对权威的树立,使得其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建设和改造村庄,消解了村庄的公共性,使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成为一席空话。在这些“能人书记”或“老板村官”身上,国家的权威只不过是表现巧妙一些。在这个意义上,村“两委”矛盾只是奥威尔所言的“平等”与“更平等”的地位之争。近年来普遍的“两票制”、“一肩挑”、“交叉任职”等变通做法,仅是国家权威的自身矛盾的一些调和。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试点将村民代表会议定为村民大会常设机构,赋予其议事权和监督权,并且设立主席,由村支书记竞选上任。村代会召集权依法原由村委主任掌握,反被村支书记控制,村庄权力国家化程度并未减低。实际上,上述各种探索都回避了国家权威的外部矛盾,即社会平等与共同体权威的矛盾。

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作为社会平等形式的国家权威的形成是如此自然,以至于人们浑然不觉其和共同体权威的断裂,善意的人们反而认为其契合了乡村传统。然而,正如费孝通所言,固然可以从乡土社会的性质上去说明横暴权力所受到事实上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权力结构是普通所谓“民主”形式的。乡土社会的权力,既不是横暴性质的,也不是同意的,它是父亲式的教化性的。这种权力关系可被称为“长老统治”。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中存有各种各样的权威。例如,在亲属共同体中有父亲的威严,在邻里共同体中有王公的威严,而在精神共同体中有师父的威严;再如,年龄的威严同冷静的老人相联系,力量的威严同善战的公爵相联系,而智慧的威严同神职人员相联系。这些权威相互不同,但又在父亲式的权威里结为一体。在一篇发表于1990年的以村庄权力为主题的小说中,一位女村民就丈夫被村长伤害之事提出诉讼时说:“村长管一村人,就像一大家子,当家的管吓人,打,骂,都可以的。可他要人命,就不合体统了。这又罢了,我登门问,他连个说法都没有。”可是,后来村长进监狱了,她还有些惊疑:“我上告他,不过想扳平个理,并没有送他去坐牢呀?”显然,女村民将村长看作村庄“长老”,她要的理也首先是村庄共同体的礼,而不是什么社会平等、什么法理。这篇产生于村民自治被推行不久的年代的小说,后被改编成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它一定程度上映衬出共同体权威在当代村民意识中的朴素存留。

当前,农村社区的组织结构主要由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大领导权威组成。但随着国家对农村社区的直接干预、强力支持的减少,政治权力在农村往往必须转化为农村社区中的社会权力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在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的转变过程中,重建共同体权威是应当优先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传统农村,宗族是村族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的一个基本渠道,家族组织强调内部的整体性和差序格局,由此建构起族长权威。在当代村庄里,族长的权威仍可能发挥着积极作用。有研究表明,一些村民有问题去找族长,是因为族长可以召集全族人及其社会关系来帮忙,而族长之所以愿意,是因为要保全整个房族的声誉,同时进一步教化同族村民。除族长个体形式外,共同体的“长老”权威还可能有组织化的形式。1980年以来家族组织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恢复,与此相伴的是,乡村社区中老年人地位的提高。在浙江,大部分农村都建有老年人协会,只是在村民自治中,被淹没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威之下,需要重新定位。在这方面值得重视的是少数例外,如浙东“刘老会”。与转型中的老年人协会相比,最近几年出现的新乡贤组织还未定型,其潜力也最大,但要警惕其被国家化。比如,浙江省德清县要求县级机关党员干部都“返乡走亲”,参与原籍所在村、姻亲所在村的乡贤理事会。但是,由于乡贤们主要起到为村两委班子出谋划策、协助联络和信息沟通等作用,成为村落共同体的权威尚可存疑。

当然,在提倡重建村庄共同体的权威时,要承认共同体的权威是受到自身约束的。涂尔干说道,如果共同体“这种社会团结越来越发达,那么个人越来越不属于自己;他简直成了社会所支配的物”,“就像被占有的财物总要追随它的主人一样”。依此来看,共同体的权威似乎是绝对的压倒所有个人的。与其不同,滕尼斯认为,在共同体的意志范围内,优先权和义务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由于增加和减少的义务和优先权,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其意志而存在着和产生着现实的不平等。但是,不平等只能增加到一定的界限,因为超过它,共同体作为差异的统一体的本质就被取消了。此外,还要承认,社会发展到如今,共同体权威已不可能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占据村庄治理的主导地位。尽管需要坚定这种美好的期待,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比较可能的是共同体权威和国家权威的合作治理。

二、村民参与与社区共享

社区权威作为一种较大的共同的力量,在本质上也是较大的进行帮助的力量。由此不难看出,共同体权威是社区权力的共同占有和享受。它在形式上可能表现为个别的强者拥有,正如村民自治权实际掌握在村干部手中。但是,村委会权力并不是社区权力,而是一种社会权力或国家权威,虽然村民可依法依规参与到这种权力中。从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来看,农民参与首先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参与。前已述及,共同体意识并未在农民身上完全消失。那么,农民参与在多大程度上是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共享?在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制度化参与主要包括村民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党支部选举、党支部候选人推选投票等,以及参加村民会议,听取及表决村委会工作报告,与村干部联系和接触等。“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起点和重点,选举参与也就成了村民制度化参与的基础和核心。因此,且以选举参与为例,分析农民参与的性质。

在当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农民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热情。据民政部在一次记者会上介绍,到2013年,全国共有58.9万个村委会,其中98%以上都实行直接选举,大部分省份已经开展了8到9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了95%以上。为何农民在选举参与中如此积极?对此,大致有三种理论解释。其一是全能主义的动员参与。个人所面对的是国家的操纵,人民被动员起来亢奋地支持领导人的政策。从全国试点至全国推行,村委会选举就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强力推动的。但是,基层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既可能推动民主选举,也可能制约村民参与,比如搞突然袭击式的选举,宣布选举无效等。这些降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做法,显然会大大挫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其二是公民赋权的参与觉醒。村民选举是一种公民赋权行动,农民以公民身份投入村庄选举,其投票行动主要受其政治权利及责任意识驱使。农民甚至会以村民选举为契机逐渐要求更为全面和完整的公民权利,并可能导致村庄以及更大范围的政治重构。但是,一项对华北村庄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村中只有少数受过一定教育的农民注意到直接选举的重要性,大多数农民认为,直接选举是没有用的、无意义的。其三是利益计算的理性行动。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利益冲突,农民主要是为了维护利益而积极参与政治。因村组织与村民的利益具有很大关系,农民出于对投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成本的预期而热心参与选举。与此相关,农村精英的利诱动员促成了村民高投票现象。甚至,参选误工补贴期望也是村民高参选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前两种解释比较,第三种解释更为符合村庄社会环境实际。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经济生活改善和社会独立性增强,村民之间的交往也就越来越理性化。当村民决定去参与政治时,是因为他们判定这种参与将为他们自己或家庭带来利益。例如有研究发现,某村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参与率达94.6%,但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参与率仅为47.8%,而在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参与率更低至27.2%。原因就在于农民认为前者与自身利益关联度远远大于后者。持第二种解释的人们也许会就此感叹,村庄地域传统限制了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成长。殊不知,农民对村庄利益的私人化和个体化的理性选择,本质上与基于市场社会的公民文化相适应。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是自利的,在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都是如此,运用“经济人”假设,可以分析选民、政治家、官僚等在政治市场上的理性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家所做的事情就是,把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完全不变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经济学家把公共选择理论追溯至霍布斯等人的政治哲学。若从社会学立场看,它的源流其实也可在同样深受霍布斯影响的滕尼斯的社会理论里寻找。滕尼斯认为,经济的社会必须被理解为国家的先导。随着社会的进程表现为从普遍的家族经济向普遍的商业经济的过渡,整个国家只不过是市场。按滕尼斯的看法,在社会里,人的行动是由于个人而产生的,与其说是为了与个人结合的人们,不如说是为了他自己。人人为己,没有人会为别人做点什么,贡献点什么,除非是为了报偿和回赠,并且至少要同等或者更好。其结果就是“市民社会”或“交换社会”。主流政治理论认为,现代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个人主义是其方法论原则。可以说,公民作为个体参与政治,如同在政治市场上进行交换。在这种意义上,村民政治参与越是体现出个人理性和独立性,就越是紧拥社会和国家,也就越是从根本上远离共同体。正如滕尼斯所言,真正的交换是违背家的本质的,在作为共同体的占有和享受的村庄中,自然也是如此。

上述是对当前农民参与性质的一种总体性的原则性的理解,它并未包括对农民参与选举的具体过程分析。在选举实践中,农民其实并非仅仅出于利益计算而参与,也并非完全是独立的个体的形象。例如有研究发现,在选举时,选民因故不能或不想亲自参加时,往往由家人或其他亲戚代为投票,但极少有人真正按规定填写委托书,也经常有人接受3人以上的委托。一些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过他人委托的人这样说:“自家人,我填和他填还不是都一样”;“反正他选谁,我也就选谁,由他填去就是了”;“一家人,怎么可能会去选不同的人呢”等等。研究者认为,尽管在法律形式上农民个体为权责的主体,但在现实的行使中,家庭作为农村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有机体,经常是权责的实际承担者。可以说,在乡村政治参与过程中,农民可能自觉不自觉地扮演着共同体成员的角色。不惟如此,农民还有可能期待着一种接近于传统共同体的权力占有方式。例如,在一项基于1852份有效问卷的调查研究中,将农民权威认同与村干部产生方式观念进行交互分析后发现,认同体制外权威(如有钱人、大姓族老)的受访农民中,赞成村干部选举制的比例仅为四成多,他们相对容易接受传统的权力交接方式,即村干部委任制;而不知道认同何种权威的受访农民,大多也属于这种政治认同。研究者使用费孝通的“礼俗权威”概念评价,农民认可民间权威和经济能人权威都是自发内生的,这样的权威不需要民主程序来认可。

在当前的村民自治中,农民参与在总体上无疑体现为国家主导的社会化的个体参与,但在具体过程中,它也表征为受共同体影响的较低程度的共享参与。自秦以来,中国农村有着悠久而顽强的家户制传统,当代人民公社也被迫对它进行一定让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国家法律肯定。在许多场合和一定意义上,家庭成为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成为乡村的秩序、组织和调控的基础。因而,可以考虑在村民自治有关法律中增加“家庭代表”的表述。这并非学者的纯粹想象。试行的《村组法》就有关于户代表的规定。在实践上,如近代早期法国的村民会议(又称共同体大会、居民大会、堂区大会等)就是如此。它作为乡村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由一家之长作为代表。所有居民也都有权出席,但不强迫所有人与会。不过,17世纪以后,它逐渐退化成少数人的管理,最终乡村共同体被转化为基层行政单位。

我们当然不是主张村民自治复古崇洋,仅是要提醒这一点:乡村社区自治应当在承认村民权力的共同体本质的基础上,重新评估个体化、原子式的农民参与制度设计。应该说,近年中央提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已经将此类问题的思考包含在内。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一些地方如广东云浮、清远,据此开展“单元下沉”,即将自治功能从行政村下沉到自然村、村民小组、传统村落等。这能否真正激活村民大会,并优化村庄权力形成及农民参与的机制,迈向真正的社区共享,仍有待于实践检验。

三、村民整合与社区默契

在当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单元下沉”被赞同者寄予“找回自治”的厚望。但是,批评者认为“单元上移”才是村民自治基本方向,其具体形态为乡镇自治,它是基于家户主义扩散的一种“被迫式”民主与自治方式。批评者的出发点是“农民到底在干什么?需要什么?”不过,其分析过程和结论都未顾及自治主体的意愿。前文提及的农民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参与率不高,就从侧面反映了农民并不需要更大单元的自治。倘若依靠国家动员机械形成农民乡镇自治意愿,它是否可能转化为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默认一致?它在多大程度上算作“共同的风俗和共同的信仰”?此处无意过多介入“单元下沉和上移”之争,毋宁强调,农村社区自治至少需要农民之间的共同体默契。滕尼斯指出,“社区和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用契约来说明的,而是像家庭的关系那样,用默认一致来说明的”。前述“单元上移”主张者以皖北农村为例有力批评道,“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部无法对组内的公共事务达成共识并产生行动”,“面对一些村干部的贪污与不作为,只是私下嘴上说说”。这恰好说明,共同体默契虽然与乡村社区规模有关,但更取决于乡村社区成员的构成及其关系。后者大体上要置于农民分化或农村社会分层的背景中讨论。

社会分层理论存在结构的和文化的两种取向。前者认为分层形式取决于生产体系内的结构性变迁,后者则认为分层形式受制于在经济体系及其公认的后果之外的意识形态、社会运动和文化实践等。目前,中国农民分化的研究大致是结构取向的。研究者着眼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应的农村政治权力方式变化,将村民总体划分为精英和普通村民,并重点分析农村精英类型及其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当然,普通村民也会被顺带提及。就精英的类型来说,传统村庄由自然产生的精英(如宗族头人、宗教领袖、乡村士绅等)治理,精英内部没有大的区分。但在当代乡村,产生了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区分。大体上,前者指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后者指在村庄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如宗族头领、宗教首领、经济能人、医生教师、甚至地痞头子。也有研究者看到随乡村私营经济发展而形成的富人群体的影响力,而将精英分为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前者相当于体制内精英,后两者相当于体制外精英。

村庄精英和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村庄分类而不同。在此方面,主要有两条分析路径。一是简化论。有研究者根据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农村可分为四种,即普通型村庄、集体经济发达型村庄、民营经济发达型村庄和两种经济都发达的混合型村庄。第一种村庄中,政治精英较少遭遇经济精英的挑战,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比较稳固。同时,由于这类村庄的领导人没有掌握经济资源,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威,他们也必须得到社区的认同。第二种村庄中,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精英对村庄权力的挑战也就不存在。第三种村庄中,市场原则和经济资源起决定作用,政治权力的弱化现象比较明显,但实际上,经济精英经常也同时是政治精英。在第四种村庄中,经济资源的影响力也造成了政治权力的非中心化,但政治精英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经济精英对其挑战有一定难度。普通型村庄与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往往更加认同当地农村社区,而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与混合型村庄则更多地认同国家权力和经济资源。二是复合论。有研究者在经济分化程度的基础上加入社区记忆强度的条件,区分出两者关系高低强弱不同的A/B/C/D四类村庄。在A类村庄中,经济分化程度低而社区记忆强,村庄权力要么由非体制精英直接掌握,要么由体制精英拥有,但是必须在村庄事务中征询非体制精英的意见,以获得支持。在B类村庄中,经济分化程度低而社区记忆也弱,非体制精英只在局部(如自然村)范围有影响力,缺乏与体制精英的单独竞争能力,但他们一旦集中起来,则挑战能力增强。在C类村庄中,经济分化程度高而社区记忆较弱,非体制精英有很大影响力,其中一部分通常被政治权力吸纳为体制精英。在D类村庄中,经济分化程度高而社区记忆也强,非体制精英成为体制精英事事都不可越过的门槛,两者或是对抗或是合作。

分层理论学者认为,人是或应该是天然平等的,不平等就意味着有问题,需要得到调整。个体主义与平等的制度化已经对分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首先的一个结果就是社会公民身份及其所包容的社会生活的层面在扩大。以上的农村精英分类理论与此相仿,“非体制”一词似乎明示其国家主义也即社会的立场。因而,它们并未明确区分共同体的精英和社会的精英。前者相当于所谓的社会精英,或者除能人富人以外的大部分非体制精英,后者相当于体制精英和经济精英。在滕尼斯的意义上,精英在体制内外的差异其实并不重要,他们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的分野更具根本性。相对而言,在精英和村庄权力的关系上,前述的复合论比简化论更强调共同体默契的重要性。该论者举例,其在内蒙农村调查时,一位村支部书记说,有的老党员想少交提留统筹,“他自以为占了便宜,但少交的次数多了,他在村民当中也就被搞臭了。”这说明,在社区记忆强的村庄中,村民更看重自身行为在村庄内能否得到承认。论者所谓社区记忆具体包括村风风俗、仪式场景和道德评价等,也就相当于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默契。与此相关,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在A类和D类村庄中紧密稳定,而在B类和C类村庄中松散脆弱。相应地,也影响了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国家权力在村庄中的有效性。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既存的社会分层秩序都被看作是不可改变的。但是如前提及,很多分层理论都具有明显的现代取向,即基于这样的前提,每个人“最终在道德上是平等的”。“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分析范畴其实暗示了村民不平等对于村民自治的危险性,也就寓意了社会契约替代社区默契的合理性。然而,某种形式的分层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特征,“在有意识地确保重要位置上都有最胜任者的过程中,社会无意识地发明了分层体系。”意大利一位学者说,共同体有精确的等级制度,弱者服从强者。滕尼斯对此应不会否认,但同时也会认为,共同体中“存在着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本能的和天真的温柔,一种帮助人和保护人的兴致,这种兴致与占有的欢乐和享受自己的权力在内心里浑然一体了”。这种关于共同体权力的默契意味着乡村社区成员不必在形式上等量齐观。消除社会分化本身没有必要,实际上也没有可能,重要的是使其处于合理形态。倘若承认这一点,那么也许可以借用达伦多夫的“权威实践者和权威服从者”来整合村民分化。其意为,乡村社区成员在默认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权威,只不过有人扮演实践者,有人扮演服从者。正如滕尼斯说,共同体的默契渗透在其成员之中,对其生活的统一与和平至关重要。

在如今的农村社区建设中,社区文化建设被认为与构建社区认同紧密相关。例如,近年浙江文化礼堂建设就是其中一种方式。虽然政府大力倡导,但似乎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与此相对,浙江乡村自发的“村志”现象引人思考。民间编印的“村志”明言:“借编志东风,重修家乘。”但是,它们与传统宗谱又有所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姓氏的谱系。比如1994年的《河头村志》中出现了“村民世系表”。它把本村村民从主姓吕氏直到只有一户的贾氏,从明初最早定居河头迄今已传23代的吕家直到公社化时代才入居该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谱;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头者为世系之源,废止了传统族谱乱攀远祖以显其贵的陋习。要注意的是,“村民世系表”实际上与国家“禁谱令”相背,但村民对此进行巧妙抵制以维护某种宗族文化。如某村村志有两种版本,一种未收入涉嫌违规的《村民世情表》,由出版社少量发行,另一种在装订时暗中加上该表,而由村民大量赠送。“村志”现象中的这种社区自觉认同,似乎表明农村社区默契的根基还是在于家庭。十八大以来中央最高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实际上是要求在促进家庭和睦的同时,也增强社区默契。遗憾的是,家风建设大多数情况下被简单理解成妇联的一项职能,与乡村社区建设基本脱节。

四、结语

村民自治从一开始就引起学术界许多争议,或褒之为民主的革命,或贬之为民主的怪胎。两者表面上争锋相对,实际上关心的是同一种问题,即村民自治的空间拓展。无论是赞成者还是批评者,长期以来似乎都有很强烈的民主情怀。不过,在新近的海外村民自治研究中,很多学者集中考察非正式制度如宗教组织、亲属关系和社区网络等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村民自治研究重心从“民主”变为“治理”。这种研究转向意味着超越国家走进村庄,穿透社会潜入共同体。从实践来看,中办和国办于2015年5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这在事实上已经开启了村民自治全面转向社区自治的进程。它不仅需要推动“乡村”关系从“指导-协助”向“协调-合作”转变,更需要以共同体精神引领乡村社区自治。

在当代社区研究中,共同体理论大致有两种取向。少数学者坚持把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联系来探讨,大多数学者则用共同体指一种集体形式的社会实体。中国学者大多属于后一种,比较强调共同体的地域性条件。早年,如吴文藻认为地域性是社区最显著的特征,费孝通也认为社区就是一个地区上形成的群体。近年,学界认为社会学常识意义上的共同体主要是地域性的;倾向于将社区看作社会的缩影、社会的基本单元或者国家治理单元。然而,在滕尼斯那儿,共同体本质是人的结合的有机整体,默契、共享和权威是其基本特征,地域或区域不过是派生的。共同体总是区别于社会,它先于社会也高于国家。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因而,本文从滕尼斯共同体理论出发分析乡村社区自治的意图,也就在于尝试走出将乡村社区“矮化”“物化”的研究误区。后者实际上成为乡村社区自治行政化的理论基础,并进一步吸引人们在共同体之外研究乡村社区自治。

本文总的看法是,乡村社区自治应当正视村民的主体地位,重建乡村共同体并使它和国家互动治理。具体包括:第一,村民权力是社区自然形成的权威,不应片面强调个体化、原子式的社会平等。民主选举的确使村委会权力获得方式被改变,但并未使其实践方式被改变。后者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与社区权威融合的程度。第二,村民参与是社区权力的共有共享,不必以“利益交换”为原则。独立自主的投票参与固然需要,但是无法代替村庄事务决策的共同参与和协商。“共享社区的情感为共同协商以作出决定提供了天然的条件。”第三,村民整合以社区默契为基础,就如社区权威依赖于社区认同。村庄体制内外精英的流动,可能改善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关系,但并不能消除普通村民边缘化的危机。他们应当通过社区认同有机整合到社区权威中。如果说各种事务和行业构成了村庄社区的物质性支架,那么,这种整合就构成了村庄社区的精神性支架。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简介:谢安民、薛晓婧、余恺齐,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高雯,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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