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诸多研究表明:农民的农地收益与农地契约效率密切相关。以此为起点,本文首先探究了农地契约效率损益的一般机理,之后从农地权利配置、农地契约主体信息对称水平及农地契约主体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三个方面,深入探究了1980~2014年间在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约束下农民农地契约效率的损益及其原因。研究结果表明:整体上农民农地契约效率存在着损失,表现为农民农地契约水平整体上滞后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诸多农地契约中农民农地收益受损。其原因是农民与农地契约其他主体在农地权利配置、农地信息对称水平、农地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上不匹配。
关键词:农地 农民 农地契约 契约效率
一、农地契约效率损益的理论分析
(一)农地契约水平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的一致程度与农地契约效率
在农地供给小于需求的假定下,从农地契约总效率的视角来看,农地契约应该侧重于保障与促进农地供给,约束与限制农地需求,从而促进农地供求向高水平均衡演进。农地契约效率损失主要源于契约水平低于或高于农地供给水平或需求水平。农地契约水平低于供给水平或需求水平造成农地供给者供给动力不足或需求者需求动力不足,从而增加农地供给者或需求者的成本;农地契约水平高于供给水平或需求水平,则会限制供给者或需求者的供给或需求,同样会增加供给者和需求者成本。两种情形下农地契约总效率均会下降,反之总效率则会提高。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的视角来看,农民与国家之间农地契约的效率损失主要源于契约中对农民主体的供给约束过多或过少。农地供给约束过多造成农民供给能力不足,农地供给成本增加,契约效率下降;农地供给约束过少则造成农民获得超过预期的收益,但这是以损害农地市场为代价的,短期内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伪提高”,长期内则会下降。农民与集体之间农地契约的效率损失主要源于集体会倾向于在农地供给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会较多地限制农民的供给能力,从而获取较多的农地契约收益。这种契约在表面上对农地契约总效率不会产生影响,但农民的农地契约收益会下降,农民与集体之间农地契约的真实效率降低。农民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农地契约的效率损失主要源于契约所限定的农地供给水平与需求水平低于或高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低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则农民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契约收益均会下降,这些收益会落入市场中,成为无谓损失,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会下降;高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则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的成本会增加,而收益不变,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也会下降。
(二)农地权利配置与农地契约效率
在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的约束下,农地契约总效率的损失表现为:①国家配置给农地契约各主体的权利高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所需要的权利,就会产生农地供给者或需求者的收益损失。供给者权利多配,需求者收益受损;需求者权利多配,供给者收益受损。若国家配置给农地权利主体的权利低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所需要的权利,结果正好相反。上述农地契约运行中总成本与总收益并未发生改变,但各主体的农地收益发生了变化,因此,农地契约的真实效率存在损失。②如果各主体自主配置权利的水平均滞后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则农地收益会进入市场,形成无谓损失,农地契约效率下降。如果各主体自主配置权利的水平均超前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则农地契约收益会被供给者与需求者“透支”,农地契约效率也下降。各主体自主配置权利的水平高低不一,农地契约收益和成本会在各主体间转移,农地契约存在真实效率损失。农民农地契约效率损失表现为:农民农地契约中农地权利的国家配置比例、集体配置比例、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比例高或低均会导致农民农地收益降低,这些收益会被国家、集体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侵蚀或成为无谓损失,从而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下降。
(三)农地契约主体信息对称水平与农地契约效率
农地契约主体间信息对称水平的高低使得农地契约成本和收益于不同主体间的分担与分成存在差异。如果农地契约成本的分担和收益的分成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所要求的农地契约水平相偏离,农地契约效率就会下降。农地契约主体间信息对称水平会影响到农地契约总效率和农民农地契约效率。在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的约束下,在农地契约总效率上,各主体间信息对称水平低,则拥有较少信息的主体农地契约收益受损,拥有较多信息的主体农地契约收益增长,而农地契约的总收益不变,农地契约的真实效率下降。各主体间信息对称水平越高,农地契约总效率损失越少。在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上,如果农民拥有较少信息,则国家、集体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则会获得更多农地收益,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下降;反之,如果农民拥有较多信息,则国家、集体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就会减少,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也会下降。
(四)农地契约主体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与农地契约效率
农地契约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与其所分担的契约成本和所获得的契约收益密切相关,契约效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同时,契约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影响农地契约效率损益是在农地的供给与需求中体现的,即契约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是否与农地的实际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相匹配。在农地契约中,各个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会影响到农地契约总效率和农民农地契约效率。在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约束下,农地契约总效率方面,如果农地契约所有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都较弱,那么,农地契约各主体的农地契约收益都受损,而损失的农地契约收益则会成为无谓损失,农地契约总效率较低。随着各主体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的提高,农地契约总效率不断提高。农民农地契约效率方面,农民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弱,则农民农地契约收益会减少,其减少程度与农民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成反比。而农民的损失也会成为社会成本,不会被其他农地契约主体所分担。
二、农民农地契约效率损益分析(1980~2014年)
(一)农民农地权利配置视角下的农民农地契约效率(1983~2014年)
1983~2014年,农民农地契约总体上存在着效率不足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与国家的契约中,农民农地收益因农地权利配置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不一致而受损,主要是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配置与农地市场供求均衡水平不一致;农民自主配置权利的能力虽不断提高但仍旧存在着不充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权,即农地使用权的自主配置不充分,农民农地契约收益也因此受损。在与集体的契约中,由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属不清,集体对农地处置与收益拥有较大部分的权利,以农民为核心的集体所有的农地契约收益并未充分体现,农民农地契约收益受损。在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契约中,因农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流出农地与其他主体流入农地的积极性均不高,农民只获得农地契约收益的一部分。因此,从农地权利配置来看,农民各类农地契约均存在着效率不足的问题,其整体效率有待提高。
(二)农地契约主体信息对称水平视角下的农民农地契约效率(1980~2014年)
(1)农民与国家间信息对称水平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1980~1994年,农民与国家间信息对称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掌握着较少的关于农地收益的信息,二是国家和农民对农地市场收益的基本信息均存在着缺失。这一时期开始农地契约效率就未达到最高,且后期呈逐渐下降的趋势。1994年以后,农民与国家之间仍旧存在着信息对称水平低的情况。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依然较低。(2)农民与其他农民间信息对称水平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这一契约下农民的农地契约收益并没有较多的增长,市场中的潜在农地收益并未变成农民的真正收益。(3)农民与集体间信息对称水平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一直以来,村委会或乡镇组织在农地进入市场中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农民的农地收益会因信息对称水平低而被市场需求者和村委会或乡镇组织侵蚀。基于农民和村委会或乡镇组织间这样的契约状况,拥有农地经营权的农民不愿意将农地流转出去,市场对农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无法获得农地进入市场所产生的收益。从农民和集体之间信息对称水平的角度来看,1980~2014年,农民农地契约经历了一个由低效率向高效率逐渐转化的过程。(4)农民与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间信息对称水平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单个农民与种植大户间的农地契约效率较高,单个农民获得了高于自己耕作的收益,种植大户也获得了规模效益。相对于种植大户与单个农民间的契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单个农民间的农地契约效率更高。(5)农民与龙头企业间信息对称水平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龙头企业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农地契约收益,农民通过让渡农地经营权给龙头企业所获得的农地契约收益可能是农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农民农地契约效率存在着损失。
(三)农地契约核心主体农民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与农民农地契约效率(1980~2014年)
自1980年以来,农民农地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其他农民、农民与种植大户、农民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与集体、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几类农地契约中。在这几类契约中,农民均存在着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农民获取信息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民在各类契约中对农地市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足,这直接导致了在各类农地契约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农地契约收益受损。农民处理信息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农地经营能力、农地流转能力等方面,这些导致农民在与国家、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缔结农地契约过程中讨价还价能力不足,农民农地契约收益受损。1994年以来农地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农民农地经营权的供给能力不足表明,应该迅速提高农民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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