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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放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起始年如何认定

[ 作者:刘放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9 录入:吴玲香 ]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学习讨论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的起始年的认定,大体有四种理解:第一种是从1993年算起,第二种是2003年算起,第三种是从前几年开始的定权发证年算起,第四种是从最近一次调整承包地的时间算起。究竟从何时算起?

首先从政策文本来看。1983年中央1号文件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宣布全国“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以1984年为基期,15年加两个30年共75年即2059年到期;以1993年为基期,两个30年则2053年到期,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期则两个30年即2063年到期,各种计算方法相差也就是10年之内,且不论那种计算方法,距2017年,最少还有32年,最多则有42年。

从实际来看,以湖南为例,土地集体(生产队)的最近一次延包,多数是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的调整;有的时间近一些;有的承包地定权发证时,可能会因为调整承包地使承包的起点时间还有变动。

值得一讲的是,承包期限的起始年限不可能整齐划一,只有最后期限才可能全国统一。换句话说,因为承包的最后年限离现在还有32-42年,与现实中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经营权以及定权登记发证等工作都没有太多的当前关系,只要承包或流转时间不超出2053-2063年的期限,就是可以的。再过三四十年以后,自有新说法,当代不必担忧。因此,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智慧可圈可点。

(作者为湖南衡阳县委宣传部退休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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