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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华:农村土地遭违法强征如何维权

[ 作者:朱月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8 录入:实习编辑 ]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为什么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土地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普遍存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所有,即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种是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在我前期的文章《如何区分“集体土地征迁”和“国有土地征迁”》中都已经说过了,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以前的文章。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在实际生活中,老百姓往往认为土地都是国家的,不懂何谓土地所有权,何谓土地使用权,忽视了自己的土地权益,而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陷入维权困境。

土地征收的本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将土地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

由于征收主体是政府,征收主体的特殊性,容易导致老百姓被剥夺说“不”的权利,也被限制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由此往往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百姓利益受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被征地人权利的侵犯程度,取决于:征收程序是否公正,征收用途是否为公共利益,以及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在征地过程中明确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大多数老百姓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这种保护权利认识模糊,不懂何谓土地合法征收而导致自身权利受损,同时陷入维权困境。

综上所述: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利益容易受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真的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征收主体的特殊性,一般农村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都是当地政府,由于征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农民维权比较困难;

当农民的自身利益受损,往往“忍气吞声”,没有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那么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法律赋予了农民哪些权利呢?

一、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三、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四、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五、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六、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七、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八、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九、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十一、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十二、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十三、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十四、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十五、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以上这些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权利,对征收主体而言则是义务,双方只有了解了这些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的合理合法的完成土地征收。

所以,当农民遭遇“土地强征”时,我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要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要收集保留好征收主体的违法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最后,一定要注意维权的途径和方式要合理合法,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防止弄巧成拙。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作者的今日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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