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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

[ 作者:刘畅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2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作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与中国的国情、农情紧密结合,通过试错、修正、实验、完善的正反总结,经过一个“分分合合、有分有合”的思想演进过程,呈现出四大阶段的思想特征,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未来将沿着更加综合化、本土化、现代化的趋势向前演进。

关键词: 新中国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 演进 历史考察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围绕为何坚持以及如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要明确回应这两个核心问题,亟须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解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确性、科学性的理论支持问题。

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主要包括决策层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经济主张,以及学术界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经济理论。结合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标志性、代表性的思想、事件及特点,沿着农地产权理论“高度合一”—“两权分离”—“三权分离”以及农业经营思想从“统分对立”到“统分结合”这两条演进主线,我们将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演进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这四大阶段的主要思想具有鲜明的历史逻辑性,前后继起,每一次思想的突破都承载着对前一阶段思想的反思,并且为下一次思想的演进准备着条件。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演进逻辑与规律,展望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现阶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地私有基础上的“由分到统”经营思想: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濒临破产的农村经济亟需拯救,农民要求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占有土地的愿望异常强烈。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中国共产党对我国乡村土地占有状况和阶级结构的估计,形成了农地私有基础上、引导农民由分散经营向统一经营过渡的农村经营思想,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

(一)农地私有制理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中心的中共中央提出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实现农民土地私有的经济主张。毛泽东反对民粹主义,主张从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反对将土地地主所有直接转变为国有。他依据新民主主义理论,明确提出:“在革命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毛泽东,1991:1431)刘少奇也详细阐释了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刘少奇,1950)新中国建立后,《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一步将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制度化、法律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最终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上升为宪法性的根本权利。土改后,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党内经过争论探讨,达成了暂时保留土地私有制,通过采取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逐步改造农民私有制的一致共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形式,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吸纳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在承认农地归农民私人所有、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集体共同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这是土地改革后农地产权理论重大变革的制度体现。该时期,学术界主要从土地改革与阶级斗争、国共两党土地改革政策的对比等研究来论证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学界普遍认为土改以后的土地农民私有制,不同于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形态,“这种新式的私有,乃是新民主主义的私有,是好的”(孟南,1985:695);并称赞土地改革“为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农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和强有力的有利条件”(石础,1953:63)。

这一时期的农地私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思想的创造性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正确的土地政策与经济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俄国十月革命后的“新经济政策”为共产党农村土地农民私有思想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范例,另一方面,孙中山新三民主义中的“耕者有其田”思想为新民主主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在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依据党的领导人对我国乡村土地占有状况和阶级结构的估计,对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地位做出了独到见解,并未完全否定个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为其留下了生存空间。当然,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所制造的土地农民私人所有制,不是革命的最终目标,而是将其视为实现社会主义农业必须经过的一个历史时期,巩固与发展农地私有的目的是为了最终消灭私有制,所以,这一思想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的具体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极大丰富与发展。另一方面辩证地看,该理论存在短期预期的先天不足。正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理论从一开始就缺乏长期存续的预期,农民土地所有权极不稳定,经济效应尚未经历一个完整的周期得以充分发挥,便被历史滚滚向前的洪流所淹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初级社制度里蕴含着土地私有产权中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思想的萌芽。在初级社,农民仍拥有较完整的产权,虽然社员对入社的生产资料不再享有直接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占有处分权,但继续控制着资产收益权,仅从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初级社的公共积累。这种“两权分离”思想实现了私有土地的联合使用,增强了对抗农业自然风险的能力,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从而调动起社员努力提高合作社资产运营效率的积极性。“两权分离”思想为后来我国家庭承包经营理论的构建播下了思想种子,是对马克思产权分离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运用。

(二)“由分到统”农业经营思想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民和农村的认识,沿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小农经济学说。小农经济是农户在小块土地上经营,并在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下生活和交往的一种经济社会形态。从1949年开始,经过三次大讨论,决策层在合作经济思想领域的分歧逐步走向统一,采取了从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逐步引导农民由分散经营到统一经营的合作过渡过程。这一时期,决策层对于农村经营的见解、主张和政策方案,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学术界更多的经济理论主要停留在对政策的分析与支持层面。劳动互助是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既具有劳动协作的性质,又具有私人劳动交换的性质,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收入分配方式与个体农业经济因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改造小农经济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根据1953年底毛泽东的决定,党的合作化思想由发展互助组改为发展合作社,主张沿着“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路径,走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的集体化道路,这些可贵的探索,为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增添了新内容。初级社是“由分到统”经营思想的重要载体,其合作统一经营的主要特点是社员合作占有生产资料、合作劳动、合作生产,实现了社员个人所有生产资料与合作社所有生产资料相结合。从经营方式看,初级社在并未削弱农民追求个体利益的动力的前提下,创造了联合使用生产资料、集体劳动的经营制度和以劳动报酬为主的分配制度,客观上提高了我国一户户小农同自然斗争的能力,如联合起来兴修水利、改造农田、采用新技术等,较好地发挥了合作社的优越性。从运作理念看,初级社构建了契约性质的“委托——代理”关系。社员个人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社员还按入社土地分摊合作社所需生产费用股份基金和公有化股份基金,此外,社员还可向合作社投资,这些资产构成合作社资产由社员无差异共同占有,由代理人统一行使所有者权利。从指导思想看,入社、退社自由保证了初级社资产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是初级社获得巨大成功的重大原因。因此,初级社比互助组具有更好的优越性及重要作用。

“由分到统”经营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经济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为人民公社时期统一经营思想提供了理论准备。“由分到统”经营思想出现在我国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主张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把个体农民的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统一的有计划的经营。这一渐进式改革主张,较为温和地将农民引导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劳动中,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进行的,每一个人的劳动都变成了整个合作社集体劳动的一部分。农业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统一调配,可以避免小农经济和个体农业的弊端,有利于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推进和农田水利建设,的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农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思想:1957-1978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促使农业需要更高级的组织形式以适应农业生产和工业化目标的实现。农业合作化成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经营制度思想领域中讨论最热烈的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方主张加快农业合作化的步伐,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迅速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另一方是以邓子恢等人为代表,主张农业合作化应稳步进行,在一定时期内应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讨论逐步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重大分歧与争论,最终主流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村经营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全党接受了毛泽东的观点,从而促使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合作化步伐迅速加快。合作化的顺利推进和迅速胜利,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农地集体所有基础上、集体统一经营思想。

(一)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道路上艰辛探索的理论成果。依据当时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初步设计,高级社是集体所有制的载体和生产劳动的组织方式,土地私有制被废除,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实现了集体化,入社农民只保留占土地总量5%的自留地的使用权。虽然高级社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时间非常短暂,其历史意义十分重要,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成功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人民公社时期,决策层内部在思想上几乎没有意见分歧与交锋,更多的是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大胆设想和实践中的革命性尝试,当实践遭遇巨大农业危机以后,又不得不回过来对思想不断修正和调整。在人民公社所有制阶段,公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扩大,一切土地、耕畜、农具及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土地的各项产权权能高度集中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公社内部实行绝对公平的供给制分配。这一极度超前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消灭私有制”的美好愿景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大胆实践。面对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中共中央及时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在维系人民公社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大幅度修补公社所有制的弊端,将“集体”这一组织形式界定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三级单位。从生产队的内部经济关系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经营的成果属于集体并由集体进行分配,社员的劳动力主要由集体支配使用。从生产队的外部经济关系看,其生产计划受到国家、公社和生产大队的管理与控制,生产队的产品和收入,应先上缴税收和完成征购任务。这体现出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所有者,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自主权,同时集体经济利益与全社会范围的利益相结合,彰显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属性。经历了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逐级下放所有权的探索,最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一直稳定持续到1978年。

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初步形成,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指导我国农村开始了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理论上具有“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所有制特征;,劳动者自愿互利、人人平等的法律特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联合、资金联合、劳动联合的经济特征,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政治特征。但是,这一时期的集体所有制思想,受历史局限,将公有制实现形式与社会制度属性联系起来,认为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高度合一是维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根本所在。由于片面追求农地的公有化程度,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产权思想存在着集体丧失独立性、集体产权残缺和集体成员权利缺失的理论硬伤。总的来看,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是我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留下的最主要的思想遗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理论重要组成部分。

(二)集体统一经营思想

受大农经营优越论和计划经济思潮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思想认为个体经济是分散的、落后的,是封建主义的基础,难以发展农业生产、解决粮食产需矛盾。在毛泽东“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绝种”观点的指导下,决策层将个体经营放到了农业合作化的对立面,主张迅速将分散的个体化小农经济改造成集体化大农业,这是上一时期“由分到统”经营思想的延续和加速升级。人民公社化初期,党在理论上幻想立即实现共产主义,单纯求大求公,盲目追求高度集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甚至生活模式,这种超越现实的美好愿景在社会试验中很快暴露出严重缺陷。经过曲折艰难的多次试错,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思想仍未能摆脱农业集体化经典设计模式的影响,确立了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地位,赋予其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的经营自主权。“统一经营”要求生产队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集体劳动,对“分散经营”予以完全否定,社员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独立的劳动措施,更是将家庭经营视为生产关系的倒退。这一时期,自留地被认为是“私有制的残余”、“个人所有制的尾巴”而备受争议,经过三次冲击得以艰难保存。“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也被定性为“单干风”,农民对物质利益的渴求和身心自由的向往最终没能获得中央的允诺。

集体统一经营思想继续受到建国初期确立的工业优先发展,农业养育工业思想的影响,在组织规模和形式上已经远远超越了上一个阶段,通过小社并大社的方式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大变革。这一时期,我国粮食产量不仅没有像苏联农业集体化期间明显倒退,而且逐年增长。历史的成就表明,统一经营为农村水利系统的改进和维持提供了强大的组织支持,并保障了现代化投入,为中国工业建设提供了原始积累。但是单纯强调集体统一经营的思想,一方面,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与劳动集体化混为一谈,认为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只能是集体统一经营,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纯洁性质,拒绝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由此导致集体经济长期低效率运行;另一方面,把农业集体化和农业大规模生产混为一谈,片面认为只有大规模社会化生产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下,人民公社内部存在高昂的监督成本与计量成本,社员的劳动激励不足,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这些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反作用理论的教条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倾向。

三、“两权分离”基础上的“重分轻统”经营思想:1979-2002

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农村进入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时期,新中国农业经济思想的发展出现新的转机。这一阶段,世界总体发展趋势趋于和缓,中国农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形成了良性互动局面,改变了完全学习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封闭体系。围绕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争论与试验百花齐放,思想领域产生了一大批研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专家,决策层对于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和理念,相关政策既打上了决策者的思想烙印又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民间改革思想的合理成分。在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基础上,实现了由人民公社体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这一时期的思想更侧重强调“家庭分散经营”的重要地位,统一经营的作用被理论与实践所忽略,“统分结合”呈现出“重分轻统”的明显特征。

(一)农地“两权分离”理论

我国农地“两权分离”理论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实践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在人民公社时期,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的认识误区限制了我国农地产权理论的发展,也限制了农业合作经济的改革思路。改革初期,农民基于对经济自由和生活温饱的自发追求,纷纷要求扩大家庭自留地经济的绩效,延续“包产到户”的产权模式,甚至主张将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此时,决策层的农地产权思想也开始将效率优先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和逻辑起点,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内,寻求能为当事人提供较高的利益激励且具有较低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的产权模式。于是,产生良好经济效果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被决策层承认,通过连续几年发布一号文件,在理论上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地位。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创了我国农地新的产权形式,“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分配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割农地产权及收益的问题,体现了农地产权分割思想的新内容。由于过去僵化的农地所有制思想被突破,学术界随之开启了关于土地产权理论的研究热潮,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对农地所有制、所有权主体、产权构造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农地两权分离理论认为,农地集体所有权是集体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大权能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割,即农户家庭通过承包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从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农民集体享有农地所有权,农户家庭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承包经营权。产权分割没有改变农地集体所有的权属性质,而是将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与农户的土地收益权通过承包关系捆绑在一起,使农户拥有了农地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使农户在承包土地的使用和产出之间建立了较为明确的权属关系,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农地“两权分离”理论是对前一时期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和完善,是符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理论创新。“两权分离”理论并没有改变农地公有的性质,虽然人民公社的解体导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乡(镇)村民委员会所有,但农地仍然属农村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两权分离”理论拆解了长期以来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高度捆绑,在农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以承包方式平均分配到农户,土地权益回归农民。这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最关键的一步,实现了对农地所有制的深刻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解决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增长。

(二)以家庭承包理论为主的“重分轻统”经营思想

改革开放初期,在经营方式上,农民强烈要求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拒绝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采取家庭分散经营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在党中央提倡解放思想、制度创新的总精神引导下,冲破了姓“社”姓“资”的思想藩篱,20世纪80年代初,对“包产到户”等生产责任制的认识逐渐统一,中央决策层在理论上将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视为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①。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它是人类劳动作用于自然的过程,是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进行的,具有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和顺序性。要取得最终产品,需要劳动者对作物自始至终地看管、照料。家庭作为生产、决策和分配单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兼容的特征,是一个有效率的农业经济组织。因此,家庭“分散经营”正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方式,这种以家庭为资源配置单位的组织形式,其任何付出和努力都直接体现在他自己的最终收益上,无需额外的监督成本,可以有效克服农业的外部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人民公社的生产所得平均分配,转向均田制使生产要素平均分配,这样的起点公平促使农户家庭增加了努力供给程度,家庭经营促使农民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特征,在家庭内部完成生产的任务并达到最优化状态。家庭承包制的演变和形成,是对过去所有制变革中理想与现实发生矛盾而形成扭曲现象的一个校正(杜润生,1999:10),是在土地集体所有背景下对“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耦合的探索。家庭承包理论是马克思农业合作化理论与我国人多地少、地势复杂、气候多变的农业特点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指导中国农村改革中取得的伟大成果。该理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以土地承包关系为基本内容,农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进行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把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适当结合起来,将统一核算和包干分配结合起来,突破了过去长期将家庭经营同集体经济对立的认识误区,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有效调整。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作了完善,正式确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这与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②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这一时期,虽然在提法上使用了“双层经营体制”概念,对过去集体经营方式并没有全盘否定,但在思想认识和具体实践中,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几乎全面推行家庭承包经营。由于家庭经营释放了农民长久憋屈的生产热情,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加上人民公社时期僵化的统一经营给农民留下的阴影,人们谈“统”色变,对“统一经营”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集体经济“统”的作用被冷落,不少地方的集体资产全部分到农户,集体统一经营的势力单薄,为农户提供服务的能力非常薄弱。

注释:

 ①1982年中央1号文件最早从理论上将家庭经营和集体经济的关系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表述;1986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非常明确地使用“双层经营体制”的概念。

②1990年3月3日,邓小平以战略家的眼光,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的著名论断:“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四、“三权分离”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思想:2003年至今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进入深化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之间配合不协调,统一经营与社会化服务滞后之间矛盾加剧,统一经营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之间矛盾突出,这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农地“三权分离”思想

要解决劳动力溢出与土地平均包到户的承包制之间的矛盾,中央选择的出路是促进要素的流动与重组,通过扩大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其主要思路是,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稳定农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集中连片的适度规模经营。据此,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成为中国特色土地规模经营之路的逻辑起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制度所呈现出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和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特征,已不适应各地土地流转实践的需要,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分离日趋普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化、可分化亟待理论支持,承包经营权的分权设置亟需理论创新。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学者和基层工作者提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构想,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也有意识地使用过“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2013年7月,习近平在湖北考察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2013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同时,学术界敏锐地发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处分权。在关注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现象,学界开始探索“三权分离”概念,即明确规定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稳定不变,并量化计入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使用权可以合法流转(韩俊,1999)。土地承包权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来享有的一种土地福利。经营权则是具体对土地的耕作权和收益权,是狭义的使用权。具体来讲,细分土地产权权能的构想是,“在承包与经营两权分离之后,承包权则更多地表现为占有、处置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多重权益,典型如继承权、退出权等,相应的经营权更多地表现为耕作、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权益,比如入股、抵押等权”(张红宇,2014)。农民探索土地报酬最大化的条件是将经营权进行流转,以获得相应的土地租金,保留土地的保障功能,转移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

“三权分离”理论以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为最根本前提,主张在稳定现行农地制度和利益格局的基础上,界定和明晰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即农地所有权保持不变,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通过依法推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主体同经营主体开始发生分离,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说,产权界定几乎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每一项制度安排的基本目标,甚至是终极目标。新的历史时期,农地“两权分离”理论升级为“三权分离”,为稀缺农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创造了有利条件,既保障和实现了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又有利于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家庭经营集约化。当前,“三权分离”理论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拓展与权利束分割问题尚存在争议和探究空间,其所包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边界、大小、适当分解、利益分享等问题还有待持续深入地研究,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与充实。

(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思想

这一时期,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思想所包含的“统”“分”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思想内涵不断充实完善。当家庭分散经营的矫正效应基本释放完毕以后,统一经营层次的重要作用便日渐突出,形成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户联合与合作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新型双层经营体制思想。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双层经营提出“两个转变”思想:一方面“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同时强调“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合作与联合”、“社会化服务”就是对“统”的新内涵高度概括。我国双层经营体制思想真正体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实质内容,尤其是“统一经营”层面,不再仅限于集体统一经营,而是包括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民的联合等多样化服务体系,其内涵更加包容和科学。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思想体现了“统”与“分”关系的变化,具体来讲,一方面继承了家庭承包经营理论的优越性,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家家包地、户户务农,仍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统一经营”层次被赋予了新的深刻内涵。发挥“统”的作用,不是要重新回到人民公社时期“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而是强调“统”对“分”的支持和保障作用,“统分结合”形成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因此,“统”要对家庭经营服务,而不是取代家庭经营;“统”是农户家庭之间的合作与联合;“统”是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服务体系为家庭经营服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思想,主张真正实现“统”与“分”的融合,强调“分”是“统”的基础,“统”是“分”的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进一步发挥“统”和“分”的融合作用,逐步实现科学技术的充分利用、农业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是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波动性演进过程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农村经营思想的继承与发扬,符合我国现阶段特殊的国情和农情,将在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继续前进。

五、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发展趋势

根据六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演进规律,从总体上看,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演进将遵循如下发展趋势:

(一)思想基础更加综合化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以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小农改造理论和合作化理论为指导思想,不断吸收古今中外农业经营思想和西方产权理论的合理成分发展而成。从建国初期的农地私有私营思想到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公有共营思想,从改革开放前期的农地“两权分离”、统分结合侧重家庭经营的思想到农村改革深化时期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多元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思想,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反复学习和探索,将其运用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创新、小农改造理论的飞跃。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学者借鉴西方经典经济思想的合理成分,如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农民组织化理论、西方合作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提出了农地产权由“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不断转变、升级的经营思想。这些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学者对过去理论研究中的许多“禁区”进行了重新探索,既摒弃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全盘照搬和教条主义的极端做法,又走出了长期以来对西方经济学或盲目排斥或生硬套用的歧途。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农村经济理论方面进入了一个创造性的新阶段,在借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理论的合理成分方面开始采用科学的态度,通过外部的合理借鉴和兼收并蓄,内部诸多流派和研究进路多元化发展,在曲折中不断探索成长。

(二)思想演进趋于本土化

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演变是伴随着新中国农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践而前进的。每一个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当时的经济实践紧密联系的。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我国农村人地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发展处于历史转型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又处于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现阶段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争论必须考虑当前高速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历史大背景,并对国情和农情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深入研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环境的变化。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全国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农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城市化发展水平不一样,农业现代化水平不一样,农村人口转移程度也不一样。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丰富了理论。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的直接来源就是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理论界的任务是把这些丰富的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加以总结和概括,在此基础上观察与分析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际变革,思考未来制度变革的走向。这些客观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必然根植于中国国情和农情,不再是单一模式,走向多元化、立体式、渐进式的符合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求的复合型思想范式。

(三)思想内容更加现代化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出发点,以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进与创新为保障,逐渐实现农业机械化、科技化、产业化、市场化和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现代化路径,最终实现人的现代化,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农地产权理论的创新,旨在克服我国农业发展现代要素投入的制约因素,打破人地矛盾形成的贫困陷阱,推进农业现代化。农地产权改革将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权利界限,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进一步分割来提高土地的流动性和要素配置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据此,农地产权理论将沿着土地产权更加明晰、产权市场更加健全、价格机制更加合理、流转方式更加多样的方向发展与创新。未来的农业经营制度是涉及农业组织形式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推广、产业体系的构建以及农业发展模式的整体转变等多方面变革的集合体。一方面,在“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经营思想演进路径下,家庭经营必须走“科学种田”的致富道路,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是现代农民,这就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依靠机械创新和生物创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另一方面,集体化经营的创新依赖于技术化水平、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其改革方向是有效组织农民生产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这些改革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添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引入了制度设计、农业生产力、科学与技术、农业组织形式、农民的技能等各种“现代化”的影响要素,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思想必然朝着更加现代化、科学化的方向演进。

参考文献:略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政治经济学报》第8卷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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