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弥渡县密祉镇文盛街考察为例
编者按:自古以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就发挥着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婚丧嫁娶、祖屋分配、生产决策、扶贫济困、纠纷调解等方面。尽管它在乡村治理中有多种优势,然而,仍要以法律为保障。毕竟法治才是全社会追求的最大公约数。
当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传承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识。但在其保护过程中却呈现了众多令人费解而又无奈的状况,如保护性破坏、开发性破坏、自主性破坏和强制性破坏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缺乏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所致,使得基层政府与民众并无法规可依,从而导致了传统村落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现象,产生出新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法律固然是保护传统村镇的规范性约束,但乡规民约也不可或缺。笔者基于对密祉镇文盛街的考察后发现,在无正式传统村落保护法规出来之前,该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及日常生活普遍遵乡规民约办事,其中古民居保护中动用“归并”就是乡规民约形式的典型事例。
一、乡规民约的法治内涵
乡规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议的乡规民约是指乡土社会中存在国家公共法之外的公共性原则;狭义的乡规民约是指经村民商讨、制定并遵守的适合本民族、本地域习俗的行为规范。它或者是由代际间口口相传,或者是通告的形式张贴悬挂于村口或公共场合的显要处。它需要在国家的公权力的指导或引导下行事。因此,它既有国家性质,也有民间性质,主要是民间性质起的作用更大。
法制内涵的乡规民约可体现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它具有自发性特征,通常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效力。我国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尽管国家制定有相关法律,但乡规民约却有其广泛的生存空间,其前提是必须纳入国家的公权力范围之内施行。乡规民约通常在各乡村广泛应用,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盛行,除了有国家法之外,还普遍存在着受习惯法的约束。它将习惯上升为一种约定,是一种民事习惯约定,体现的是村民集体的价值判断,是全村村民意志的体现。
乡规民约往往能发挥其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国家法不能比拟的。它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更多灵活性,并不象法律一样需要强制或严格执行。有时法律上遇到的棘手问题,乡规民约却能轻松解决。另外,它是基于乡民之间的一种互为信任的约定,因更具有人情味而广为村民所遵守。
二、密祉镇文盛街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密祉乡位于云南省中西部,东北与弥渡县苴力、寅街两镇接壤,西南与巍山、南涧两县毗邻。国土面积140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36个自然村、40个村民小组,2012年末总人口为16455人,距县城30公里。
密祉是文明礼仪之邦,素有“三乡两区一古道”的美誉,即“中国花灯之乡,文化之乡,世界名曲《小河淌水》的故乡,州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革命老区,文盛街茶马古驿道”。2007年1月文盛街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同年12月密祉被列为省级旅游小镇,2008年密祉被列为省级生态示范乡镇,2011年再次被列为省级旅游型特色小镇。
密祉镇是历史上开南古驿道的途径之地,古代在密祉集镇西南的文盛街村设有茶马驿站,今保留了以文盛街为轴心的较为完整的古村落风貌和格局,现全村有360户,1285人,以汉族为主。
文盛街又名“马食铺”,在这里就成了通往滇西南的要塞。文盛街有文物古迹10余处,古驿道的明清古民居宅建筑群,保持着其古有的古驿道风貌特色。文盛街茶马古驿道,因地制宜,依山布局,打破了构图方正,轴线分明的建筑风格,道路(巷道)随山势曲直而布置,房屋就地势的高低而组合。居所、民居建筑多为“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四合院”,也有“一颗印”式院落,土木结构,青瓦屋顶。文盛街市井设计,石板古道依山势布局,有主街,有巷道,有沟渠也有暗沟,街依沟延伸。高低错落,酷似江南集镇,又近于山镇特征,别具一格,极具保护与传承价值。
通过文盛街古驿道古迹,可寻找到积淀深厚的多元“马帮文化”、“饮食文化”“花灯文化”“民歌文化”的历史渊源。
在密祉镇设有一个法庭,镇政府中设有司法所和一个派出所。据采访得知,近年来民事类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居多数,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司法所主要负责对群众加强普法工作。而文盛村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民间纠纷首先考虑由村里的长者出面调解,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再由法院出面解决。
三、文盛街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实施情况
从考察的整体情况来看,乡规民约在文盛街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占了很重要的位置,该村的村规民约是与当地的民风民俗紧密相联的。他们通过乡规民约解决邻里纠纷、化解夫妻或婆媳矛盾、维护村容村貌、维护村级基础设施等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发挥着作用。
邻里关系中有不成文的规则,如进行农田灌溉时,每户必须保护好自家的水渠、田埂,不得倒灌,浪费农田用水。各户在建房时,必须在新建房屋背后留出三尺间距,以给邻居做过道与房屋滴水留出空间。每户牲畜糟蹋了邻里的庄稼或菜地,过错方要向对方赔礼、道歉等等;婚姻家庭方面,主要涉及尊老爱幼。即年轻夫妻除有义务照看好自己小孩外,必须孝敬长辈,即使因兄弟多分家也不例外;在维护村容村貌方面,规定全村村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各户门前实行卫生三包,即包环境卫生、包公共设施、包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务和公共卫生等等;就古镇的古民居及公共建筑来说,当地村民都认为不能买卖他们的祖上留下来的祖屋与公共遗产,认为卖掉这些遗产是对祖先的不敬,没保护好是后代人的失职。
在采访中,笔者有幸见到了一个典型的乡规民约成功实践的实例。位于文盛街古道上方离村委会100米的一处聂家院子,面积大约300平方米,为四合院的土木结构、青瓦屋——上下两边各有两间东西厢房,院内走道宽2.5米,长40米。笔者一行进入里面院子,正巧主人一家几人在商讨着老屋归并的问题。经过打听,原来是侄子夫妻俩外出打工挣了钱,在老街外已建了新式砖瓦房,而祖上的祖屋无暇照顾。因此,欲将祖屋归并给其叔叔,由其进行日常的修缮与管理。双方签订合约,其内容如下:
甲方:聂ZJ(叔)
乙方:聂HS(侄)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因新建了房屋,不再居住在老屋里,为了使老屋不致于因无人照看而坍塌、毁坏,故特将原居住之老屋归并给叔叔。为促进家庭和谐、防止经济纠纷,经双方协商,就祖屋翻建、修缮及房产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祖屋无偿归并给甲方,乙方今后不得再以各种理由向甲方提出经济方面的补偿。
二、甲方有义务对祖屋进行保护和修缮,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出售祖屋。
三、今后甲方对祖屋进行形式的任何改造与修缮,乙方均不得干涉,但必须秉持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来风格。
四、房屋所有权是乙方,甲方享有永久使用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聂家长辈作第三方见证人执一份。
六、本协议效力约定:任何单方面的改变房屋结构和风格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双方协商而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
订立地点:
年 月 日
从上述规约可看出,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来保护传统民居,也体现了双方对祖上遗留之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一份责任心。
四、结语
事后,笔者带着一些疑问去镇政府咨询负责规划的杨主任,政府遇到这种村民间的让度或归并房屋的协议,政府部门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支持还是反对?杨主任告诉我们说,在传统村镇的保护法未出来之前,对村民之间的这种归并协议,是村民自觉自愿意思的体现,也是乡规民约的合理体现,政府是支持的,不应该过多的干涉,只是需要他们到政府部门备案,也就是需要以国家的公权力为基础。
由此可见,法治视域下的乡规民约并未矛盾,二者之间是可以协调的。在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增强道德教化方面,乡规民约还是法律处理乡村问题的调节剂或润滑剂。正如王岐山所说:“法制建设是乡规民约的前提和方向,乡规民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作为蕴含了丰富传统人文思想的传统村落来说,乡规民约更应该大力提倡,为构建更为和谐的乡村文化秩序服务。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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