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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 作者:刘俊杰 闫辉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23 录入:王惠敏 ]

    农民信用合作根植于成员内部,依托于生产流通,服务于农业生产,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是一种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2012年浙江温州被国务院批准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农民信用合作的实践探索。总的来看,温州市的农村金融改革成效显著、亮点突出,合作金融组织呈现出多元化和快速发展态势,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金融需求。温州市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的主要实践:

    第一,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或村民自愿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组织。其设立实行核准制,由温州市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当地农合联牵头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截至2017年4月,全市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62家,会员3.9万多户,吸收入会资金3.46亿元。

  第二,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瑞安市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温州市唯一一家经银监会批准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该社有效整合了社员的闲置资金,实现了合作社之间合理的资金调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开展“合作社信用部”试点。“合作社信用部”是指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社员自愿筹集资金作为股金,为社员提供资金调剂、融资担保等服务的内部管理组织,对外挂“合作社信用部”牌子。目前,温州市已经在24家合作社内部开展“合作社信用部”试验,平均每家筹集互助金137万元。

  第四,探索发展“农村融资担保体”。融资担保体是由合作社(含联合社)、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成员发起,自愿筹集资金存放于金融机构,为其成员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体成员以出资额为其他成员承担有限担保责任。目前,平阳县农业产业联合会和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苍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鹿城农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共组建融资担保体29家,平均筹集担保金195万元。

  第五,创新“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信贷产品。该模式下,农户可以用自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经济权益,以授托承诺代替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突破了农村传统产权抵押融资模式。温州市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的基本经验一是坚持“互助、互补”。

    温州市把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目标定位在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增进农民收益上,把合作形式定位在农民以及农业主体的互助发展上,把功能作用定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上。鼓励引导合作金融组织开展与正规金融机构差异化的服务,优先选择金融服务缺失的领域、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资金需求旺盛的主体作为重点发展对象,以破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题。

  二是坚持“支农、支小”。对开展信用合作的组织,规定资金用途70%以上要用于农业,资金份额70%以上要用于小额贷款,提倡重点提供3至6个月的短期资金互助服务;鼓励小额融资以会员信用担保,大额融资以农村资源资产作抵押;提倡从简从快审批互助服务,经营场所不设门店和经营柜台以控制成本,促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由民作主。充分发挥群众才智,尊重群众创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真正做到由民作主。信用合作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可以是行业协会等组织,既可以是同行业互助也可以是不同行业互助。业务类型既可以向会员提供直接借款服务,也可以将筹集的入会资金作为保证金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还可以两种方式并存。

  四是坚持严守底线。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以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等主体为基础,把风险防控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熟人社会这一非正规制度资源的优势;坚持互助组织的封闭性,实行账款分离,不向成员以外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实行融资担保和资金互助额度封顶。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以农村资金互助会为例,既存在管理错位又存在管理缺位现象。目前县(市、区)金融办、农办(农业局)、农合联(供销社)、民政局均为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管理者,既容易导致政出多门、无所适从,又容易导致监管边界模糊、造成监管空白。在管理缺位上主要表现为非现场监管有待完善,托管银行制度尚未有效落实,风险准备金统一存储制度尚未建立。

  二是风险处置能力差。由于信用合作组织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相关主体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会员的监督作用。发生大额借款违约时应该如何分散风险,发生挤兑风险该如何解决,发生经营困难能否采取兼并重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是内部管理不健全。除少数信用合作组织配备了具有金融知识和从业经历的专职人员外,人员窜岗现象普遍、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部分主体财务管理随意性较大;迫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和自身的盈利需求,少数互助组织倾向于尽可能加大非农借款项目的比重,加大了经营风险。

  四是配套机制不完善。在“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模式中,公正的资产价值评估机制是重要环节。但目前仅有瓯海农合有限公司一家负责对农民授托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既与放贷银行是近亲,又是唯一的评估机构,市场公允度受到质疑。“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虽然是信用贷款,但仍以现有的资产为保证,一旦债务人违约,其所授托代管的资产要被处置变现。但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处置变现能力不强。

  对策建议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管理规范,发放金融许可证,县级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日常监管,形成自下而上、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契合资金运行规律、符合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特点的监管体系。

  第二,加强风险防控。一是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创办主体审查,以产业发展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为重点;加强借款用途审查,以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融资规模为限;加强信息披露,定期报告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落实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等风险防范制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二是建立自然和市场风险缓冲和退出机制。鼓励引导会员与龙头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合同、参加农业保险等方式,降低自然和市场风险。构建退出机制,如出现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营或者经营不规范违反相关政策情况时,应明确退出程序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对贷款者的信用进行评级,将会员的贷款额度与信用等级挂钩,明确权利责任。

  第三,落实配套措施。一是完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二是在资金管理、业务培训、征信资源等方面加强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借款风险补偿、贷款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四是完善征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满足农村融资需求。五是健全纠纷仲裁机制,降低融资风险处置成本。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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