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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鹏等: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借鉴

[ 作者:侯鹏 赵翠萍 张良悦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1 录入:王惠敏 ]

——以日本为例

【摘 要】以农村合作金融促进农业转型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普遍国际经验。本文从历史视角厘清了日本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运作机理。在分析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内生型基本特征基础上提出,中国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应从4个方面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广度、提高农户的农村合作金融参与度、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提供差异化服务、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相对独立性。

【关键词】合作金融;内生型;经验借鉴;日本;借鉴

在小农业生产者占相当比重的背景下,通过整合各类涉农资源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成为缓解农业转型资金困境的现实选择。实践当中,自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于1847年在德国诞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德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部门的要素配置结构,为其农业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充裕的资本供给。当前,中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粗放农业向集约农业转变的紧要期,资本也成为促成农业发展模式转变的关键要素。但是,农业部门却面临严峻的资本约束,一方面,商业金融资本缺乏进入农业的强烈动机,政策性金融机构难以覆盖全部农业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农业既有要素配置和农户自身资本存量难以满足农业转型的巨大资金需求。本文从历史视角厘清了日本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运作机理,在分析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内生型基本特征基础上,提出了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

1、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特征

1947年颁布实施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为标志,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成立,并成为日本现代农村合作金融的开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是内嵌于农协的一个子系统,既依附于农协,同时也是其内部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一个部门[1]。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内生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依托农协的组织基础决定的。

1.1服务范围涉及农业全产业链

农业产业链较长,且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经营风险,因此整体来说,农业生产诸环节均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与农协的紧密联系使其可以通过整合农协内部资源和政府各项惠农举措,继而以合作金融为媒介向社员提供农业全产业链服务,包括指导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用物资购买以及农业保险和信贷等业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增强贷款社员按时偿还贷款的预期,形成了农村合作金融持续运营的基础。

1.2农业生产者参与的广泛性

农业生产者的参与度是评价农村合作金融实施效果的重要参考因素,日本农协和农村合作金融优先向其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在日本,95%以上的农业生产者都加入了农协,从社员基数上保证了农协和农村合作金融的稳定并可以从中受惠。截至2014年年底,日本全国性农协联合会、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基层综合农协剩余数量分别为18个、207个和708[2],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参与构成了日本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显著特征。

1.3差异灵活的多元化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同样面临生存和发展的竞争压力,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信贷服务是其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坚持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1],根据农协掌握的社员财务状况及其农业生产投资计划主动向社员提供帮助,在办理社员借贷手续过程中,依据社员家庭情况、资金需求特点、农业生产的细分属类及其所处阶段来灵活决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数额,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向社员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1.4相对独立的层级化机构设置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共分为3个层级,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一级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3个层级自下而上依次入股生成,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原则,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直接面向社员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层级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对下级有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并在必要时给予其物质支持[6],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层级化和相对独立性是维持其整体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

2、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40年代,随后依次经历了萌芽期、战争管制期和战后发展期3个时期,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资本投入不足的难题,为日本农业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必要的资本要素。

2.1萌芽期(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

幕府统治下,日本佃农面临着地主的残酷压榨和剥削,因而不得不向地主借入高利贷以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和生活开支,承受了较大的破产风险。1843年,二宫尊德在小田原市创办了小田原报徳社,为不同农业生产者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和资金融通等农业生产环节开展互助与合作提供帮助,减轻了地主对佃农的盘剥。在19世纪60年代末开展的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围绕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废除原有土地政策,允许土地买卖,实施新的地税政策,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1881年,农商务省成立大日本农会,目的在于为日本农业发展和农村振兴提供帮助和指导。1895年,成立全国农事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农业合作生产的指导和发挥农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1899年,颁布《耕地调整法》和《农会法》,规范了农业合作组织包括生产资料购买、资金借贷等在内的各项业务。1900年,颁布《产业组合法》,在农民自发成立各种农业团体(如农业讨论会、种子交换)的基础上,政府主导成立了农业产业组合,通过农业产业组合向农户提供贷款和发放补贴。1919年和1922年,分别制定了《开垦帮助法》和《新农协法》,鼓励农业合作组织对农户进行资金援助和生产帮扶,以缓解国内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关东大地震)对农业生产的破坏[7]1923年,颁布《农林中央金库法》并组建日本农林中央金库,负责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金融业务培训和指导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信贷支持。

2.2战争管制期(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

日本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推行战时经济统制,以满足战争对各类物资的要求和维持国内社会的基本稳定。1932年和1938年,颁布《米谷统制法》《农业团体统制试案》和《产业组合扩充五年计划》,开始有计划地对农产品进行产销调控以及强化对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控制。1943年,颁布《农业团体法》,成立了新的农林中央金库,同时将农业产业组合与农会及其他产业相关的组合进行合并,统称为农业会,最大限度地保障战时农产品物质供应。这一时期,由于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被打乱以及政府对农业效益的压制,农业合作组织内部各项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资金不足逐渐成为日本农业发展的一个限制性因素和农业生产者必须面对的难题。

2.3战后发展期(20世纪40年代末至今)

战后日本国内出现了以粮食短缺为核心的社会危机,恢复农业生产成为政府面对的首要任务。由于战时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组织的管制导致农业生产面临着严重的资金投入不足,解决资金短缺成为恢复农业生产的关键。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并引导成立了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农协内设置独立运作的金融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信贷支持。同年10月,颁布《农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规范和指导[8]1961年,颁布《农协合并助成法》,逐渐取缔和合并经营不善的农协以促进农协规模化经营,更好地发挥农协金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同年,根据《农业基本法》完善了农业信贷保险制度,降低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信贷风险。此后,针对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的新情况,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合作金融进行约束和规范,如《金融体系健全法》(1996年)、《关于农林中央金库与信用生产合作社联社合并的法律》(1997年)和《关于合作性金融机构优先出资的法律》(2001年)等[9]2002年,颁布《日本农业合作银行基本方针法》,规定由农业合作银行统一协调基层农协、信农联和农林中央金库的涉农金融服务。近年来,面对社会资本大量进入、非农民准社员数量剧增、农协金融化以及国际农产品竞争压力等国内外新问题,20145月,日本政府在规制改革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农业改革的意见》,开始对农协及依托农协运营的合作金融进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日本农业和农村的新形势。

3、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运作机理

3.1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信贷流程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中,合作金融既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同时作为农协内部独立运营的金融部门存在。农村合作金融自上而下分为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金)或全国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全信联)、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信农联)和基层农协3个层级[10]。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中,基层农协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优先向农协社员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帮助社员渡过资金困境,且不以营利为目的[6]。基层农协与其社员间的信贷程序比较简单,社员申请生产或生活贷款需提交规定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基层农协对申请贷款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由农林中央金库负责审核决定和资金发放(贷款资金经信农联转移至基层农协)。由于基层农协对社员建立了比较完善、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降低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社员在缺少实物担保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凭借自身信用申请信用贷款,以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要。此外,信农联和农林中央金库可遵照章程和法律规定对其他农业法人提供直接融资服务[1](图1)。


1 农村合作金融贷款流程

侯鹏等: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借鉴(图1)


3.2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风险保障

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以及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申请贷款的农业生产者存在较强的隐性违约风险,信贷担保和风险保障机制是强化贷款申请人偿贷意识和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预期的重要保障。

日本农业信贷风险保障体系(图2)主要由保证和保险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受托金融机构等其他主体,基金协会由地方政府和农协共同出资设立,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供代偿贷款担保;后者由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依据1987年颁布的《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成立,以下简称信用基金)和全国农协保证中心组成,其中信用基金由中央政府和农林中金等出资设立,对基金协会担保的债务提供保险;全国农协保证中心由基金协会、信农联和农林中金等共同出资设立,对基金协会的担保债务提供再保证。农业经营者需在申请贷款前向基金协会提交委托担保申请,基金协会审核同意后向贷款申请人收取其拟申请贷款总额4%左右的保证费并为贷款申请人提供代偿贷款担保,在贷款申请人丧失偿贷能力时代替偿还贷款。受理贷款申请人担保申请后,基金协会可根据担保风险大小向信用基金投保,当贷款申请人丧失偿贷能力时,信用基金向基金协会支付贷款总额的70%作为代偿资金(基金协会收回债权后,需向信用基金缴纳回收资金的70%)。


2 日本农业信贷风险保障体系

侯鹏等:内生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借鉴(图2)


4、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启示

4.1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广度

农业生产周期长、环节多,对劳动力和资本要素有较高的要求。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内嵌于农协使其得以借助农协向社员提供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全方位生产和金融服务,减弱了农业生产的盲目性,有利于社员农业投资回报的稳定和贷款的及时回收。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应尝试整合相关农业科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企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涉农资源,指导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并提供各类涉农服务,降低农户与市场博弈的经济风险,从根本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农富农的目标。

4.2提高农户参加农村合作金融的参与度

农业生产者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的比例是衡量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动员农业生产者广泛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的重要经验。农业生产者既是农村合作金融的服务对象,也是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主体。中国应积极宣传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引导农户认识和接受农村合作金融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探索将分散的农业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集中起来,为农户提供生产和金融服务,增加农户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数。

4.3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同样面临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其金融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合作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日本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需求导向的原则,坚持做到为社员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树立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社员心中的良好形象,增强了社员的归属感和凝聚意识。中国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过程中,应树立忧患和危机意识,认识到与农户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赋予基层合作金融开展业务时一定的灵活性,设置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4.4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性是经济社会中各市场主体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日本每一单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原则,上下级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实现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中国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过程中,应合理限制同级农村合作金融间横向的资金借贷,降低其相互间的拆借风险,同时规定高一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下级在业务上负有帮助和指导的义务,把握好农村合作金融各层级间的相对独立性和上级对下级的指导义务,确保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整体的安全。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世界农业》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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