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沈乾飞:人情传统: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

[ 作者:沈乾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14 录入:王惠敏 ]

摘 要】人情是自治的文化基础,农民首创的村民自治,萌生于日常生活的社会交往之中。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嵌入到乡村社会关系中,只有充分尊重和利用人情这一乡村社会资源,才能让自治制度有效运转起来。人情作为农民社会交往中的情感和心理认同机制,在心理上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维持共同体成员团结互助、维持共同体社会秩序及促进共同体成员相互信任等社会功能,从而为确保自治体的自主、自立和自律等能力提供社会资源。以人情为基础建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考虑以日常性人情圈、仪式性人情圈、混合型人情圈为基础,尝试建构多种形式的村民自治行动单元。

关键词】人情传统;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意味着,运行了30余年的村民自治制度目前遇到了亟待克服的发展瓶颈。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让自治在乡村社会切实运转起来,是政府、学界和乡村自身都要认真反思的问题。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这一新命题的提出,无疑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深化指明了新方向。为此,需要在学理层面进一步追问的是:什么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基于何种基础、依据什么安排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才是有效的?笔者以为,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应立足于乡村社会及农民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描述具有乡村生活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实际的自治形式,挖掘足以支撑自治制度有效运转的社会资源和文化基础。而人情及人情关系为上述命题提供了较好的研究视角,笔者试图从这一视角出发,探讨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

一、人情与自治:基于功能视角的分析

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据此可以认为,自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自主,即个人或群体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行为;二是自力,即个体或群体具有处理各种事物的能力;三是自律,即个体或群体能够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村民自治既不是个人的自治,也不是单个农户的自治,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由若干个农民或若干个农户共同组成的单位内,为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公共性问题,协调单位内部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达成行动上的一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真正具备了自主、自力和自律等条件,方才具备自我治理并对自己命运负责的能力,从而使自治的制度真正运转起来。人情“可被看着一种资源,比如一种恩惠或一个礼物,可被用作一种社会交换的媒介”。也可以是人与人之间在心理和感情上的认同,还可以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维持社会交往秩序的规则,笔者所指的人情主要是后两种,正是它们使中国乡村特有的人情关系具有社会团结的功能、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和具有维持社会信任的功能,从而能够为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转奠定文化基础。

(一)人情具有自治需要的互助功能

村民自治的价值与目标在于,通过群体内部成员间的合作共同来完成个体或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公共事业,促进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发展造福于民众。乡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人情关系能够发挥促进村民团结互助的功能。人们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互助合作。中国乡村自古以来都有人与人之间、户与户之间合作互助的传统,“在传统结构中,每一家庭以自己的地位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是‘街坊’。有喜事要请酒,生了孩子要送红蛋,有丧事要出来助殓,抬棺材,是生活上的互助机构”。

生活日复一日循环往复,人与人之间彼此依赖伴随着日常生活,人们必须学会如何让彼此间的团结互助更加牢固持久,这就是人情的经营和积累。“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未了的人情。在我们社会里看得最清楚,朋友之间抢着回账,意思是要对方欠自己一笔人情,像是投一笔资。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社群内部,人与人之间持续着“给予”与“亏欠”的人情法则,目的在于用永远无法清算的人情将成员之间的关系捆绑得愈加紧密,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愈加持久。

人情不同于纯粹的经济利益,而带有很强的情感因素。因此,“中国人关系上的这个‘欠’不在理上,而在情上”。在人情关系上,人们遵循的不是经济理性而是关系理性,不是经济收益最大化,而是情感收益最大化。以情感为灵魂的人情,使人与人之间在团结互助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人情关系是灵魂的团结互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它对人们相互协作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这无疑为一定范围内的村民自治提供了情感和心理上的支持。

(二)人情具有自治需要的秩序功能

村民自治需要克服群体内成员因越轨行为对规则和秩序的破坏。人情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指“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这些规范和义务要求一个人和关系网中的其他人保持联系,介入礼物、问候、访问和帮助的互换”。因此,人情不仅仅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以礼物或恩惠为媒介的社会交往实践,更是一种社会交往的规则,具有引导社会观念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即人情担负着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人情之所以具有行为规范功能,主要源于它涉及与“面子”有关的互惠,这就是相互给面子,相互“捧场”。在一个群体内部,人们很可能不会在乎作为载体的人情,而在乎其背后所隐藏对于“面子”的给予和回报。之所以如此在于,“面子牵涉到个人在其关系网中的地位高低,而且涉及他被别人接受的可能性,以及他可能享受到的特殊权力,因此,在中国的社会中,‘顾面子’便成为一件和个人自尊密切关联的重要事情”。“当中国人主观地觉得‘失去面子’时,他的自尊心会受损,造成情绪的不平衡。因此,个人平时不仅要消极地维护面子,而且要运用种种面子功夫来‘争面子’”。“由于了解了面子对他人的重要性,如果个人不能在实质上为社会关系中的他人‘添面子’,最少也要在表面上对他人敷衍面子”。而面子的给予和展示往往发生在如婚丧嫁娶等重大仪式上。在这种仪式上,参与的人越多,主人家就越有面子,反之就很没有面子。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人不去参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参与的仪式时,就会被人们认为是违反社会规则,即是不给别人面子,其内涵的意思就是不懂得社会规则,这种行为被称为“不为人”,也即这个人具有自我孤立的倾向。因为他不给别人面子,在互惠的社会规则下表明,他将来也没有指望别人给他面子。而这里的“别人”不仅仅是指某一特定的个人,而有可能被人认为是泛指的“别人”,即是所有人。这样的人,在乡邻们看来,无疑是对社会规则的破坏,从而在舆论上受人指责。

这就涉及到人情关系中的惩罚机制问题。乡村社会对某人在仪式上的消极抵制,就是一种对越轨行为的惩罚方式,这常常能够让被惩罚者丢“面子”而难以“抬头”,因为人们往往会在私底下对这种“反常”行为议论纷纷,这既有幸灾乐祸的闲谈取乐,也有教育与惊醒世人的作用。而对于被议论者而言无疑是背后让人“戳脊梁骨”。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丢脸的“事件”使其在将来与人发生冲突时,往往成为别人攻击自己的致命“炮弹”而颜面扫地。因而这种规则能够警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尽力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尤其不能因自己的失误而破坏了与大多数人的关系。

人情关系中与惩罚机制相伴的便是激励功能。费孝通认为,关系网络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而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范围,“范围的大小依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有势力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圈子的大小取决于中心的势力,这种解释具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也不止于此。圈子既然是一个互助性的机构,那么互助就不仅仅是有权势的中心向周围给予物资上的恩惠以获得外围的忠诚,它也可以是无权势者的中心,以自己劳力和情感上的付出换来周围人的回报,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人缘好”“会为人”“会处世”,即权势上的不足也可以用(处世)技术来弥补。因此,圈子大小不仅取决于中心以权力或财富为基础的势力,还取决于中心以道德、智慧和技术为基础的能力。

总而言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克服自己破坏社会交往规则与秩序的冲动,同时也会努力付出期待自己在人力、物资、情感与道德上的投入能换来更多的社会回报,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运转。这种对规则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恰恰契合了村民自治中对个体或群体规范自我行为的需要。

(三)人情具有自治需要的信任功能

信任是群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与开展集体行动的首要条件,因此自治的有效实现,离不开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任何缺乏信任的自治形式都不可能成功。人情与信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情对于维持信任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促使人作出值得信任的行为,从而保证了人际交往各阶段所需要的信任”。人情是一种情感,它追求的不是经济收益最大化,而是情感收益最大化。因此,从情感的角度而言,人们有理由要求自己作出值得他人信任的行为。同时,人类作为具有群体活动偏好的高级动物,个人与群体之间在情感上紧密相连。人情为个人提供归宿感和社群荣誉感。通过自主选择产生的人际关系,具有更多的认同点、交流点与合作点,亲近使相互理解和相互帮助更积极也更省力,受到承认或接受的可能性也更大。人情圈内不守信誉的行为是较少发生的,因为任何失信行为都很难不被发现,一旦被发现,失信者就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和代价,至少他的个人道德形象将面临崩溃,在人情圈内难以立足。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人情对契约的缔结与执行,同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人情与契约有很大的差异,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强的契合之处。一方面“人情使契约的关系更容易缔结、理解和执行:人情往往在契约产生前做好了人事准备和组织准备”。“在人情圈内,长时期的亲密信赖关系容易在契约上达成共识,并对执行契约提供动员和支持力量”。另一方面,契约永远不可能覆盖到社会关系的每个环节,“人情是对契约空档的重要补充:人情是灵活的,调整弹性大;契约是刚性的,任何周密的条款规定都难免有遗漏,而且随着事件变化,契约的适用性会下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都能契约化,因为契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需要成本,且执行的效果与人的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因而,人情对于契约有着较大的弥补作用。综上所述,人情关系奠定了自治所需的信任基础,人们在情感认同及荣誉归宿的作用下,愿意作出值得他人或群体信任的行动,从而保证自治群体的集体协作。

二、人情与自治:历史演变与发展脉络

中国乡村自治形式的变迁与乡村社会人情关系模式的演变密切相关。传统士绅以农民保护人的角色换取农民赋予的声望、尊敬和忠诚,使其主导了传统乡村自治。新中国以土改赋予农民政治与经济权益,迎得了农民心中的“恩人”和“救星”等形象,农民在“感恩型的国家观”下服从国家自上而下的全面治理。改革开放之初,乡村社会面临治理失控的问题,农民在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亲密关系圈内首创村民自治制度,开启了中国乡村自治的新篇章。

在传统乡村,农民与士绅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士绅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士绅乐意充任乡村社会的保护人,在于经营自己在乡村社会中的声望,他们非常重视自己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对士绅而言,声望不仅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更代表了一种社会权威、一种民间权力,这种权威与权力对他们争取资源、享受特权以及保护自身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士绅只有扮演好了保护人的角色,才能换取农民对他们的尊敬和忠诚,这便是绅士所获取的社会权威。除日常生活的矛盾调解和提供经济担保外,士绅还会为农民免于皇权的压迫提供保护。“就绅士的官方职能来说,他们是统治者的代理人,但就绅士的私人身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与被统治者相关”。即使绅士做了官,其首要目标仍然是保护亲属和同乡的利益,他们“负有保护自己亲属和同乡免于受专制权力侵犯的任务,他们进入政府,但不是为了政治权力本身的目标。事实上,即使他们在政府里面做官,典型的官员还是同时作为他亲属和关系户的代表发挥作用。的确,后者的作用是他主要的事情,但是为了达到这一点,他就必须去做前者的事”。在日常生活中传统士绅与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农民发生的各种关系大都以私人身份而非官方身份出现,他们与农民在利益上有共同点。

传统国家以儒家政治伦理治天下,遵循长幼尊卑的伦常秩序观。平民百姓没有直接与官府打交道的权利,因而客观上要求士绅充当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由于士绅垄断了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资源,因而他们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因此,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实行的是“县官治县,乡绅治乡”的权力格局。士绅利用自身的文化权威与社会权威,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既是为乡民服务,也是更进一步巩固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的声望,这是一种典型的情感交换关系。

在20世纪上半期,国民政府曾试图打破传统乡村自治格局,使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由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但最终的后果却是国家对乡村的索取能力远远超过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进而引发革命并导致国民政府失败。与国民党不同的是,共产党在现代国家建构中,注重“在一部分领导者和其追随者身上实施大量的情感工作”。如以诉苦为中介机制,在农民心中建构起国家意识形态框架,塑造农民“感恩型的国家观念”。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塑造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作为“阶级的一份子”,相对于国家的群众,“在诉苦、翻身、斗争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建立在感激和敬畏双重基础上的国家认同’。对农民而言,土地、房屋、财产,‘这一切都是毛主席、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给的’,亦即国家给的,国家圆了一个普通农民最朴素的梦”。从此,国家以“恩人”和“救星”等形象出现在农民面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被比作“慈爱的母亲”与“听话的孩子”间的关系。“给予”与“亏欠”、“施恩”与“报恩”成了两者关系的情感基础,这种关系也直接影响了后来30多年的乡村治理形式。

新的国家政权经历过土改之后,顺利将政权和政党机构建立在乡村,其后陆续通过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等制度化的形式,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尤其是1957年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主导了中国乡村社会二十多年。这种制度将乡村社会的管理归于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以及人民公社等三级管理机构。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整个乡村设计为类似于家庭的生产生活组织。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生活,国家好比大家长,管理着全国千万个这样的“小家庭”。国家对乡村实施精细化管理,涉及到了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

国家对乡村治理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首先,党员干部的遴选制度,遵循以阶级成分为主,重视个人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表现。如此遴选出来的新兴精英,大多会以强烈的感恩情怀忠诚于国家,他们工作积极并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某种程度上讲,大跃进中的狂热无不与此相关。其次,国家作为“恩人”和“救星”的形象,让农民对不切合实际的政策失去了怀疑或抵制的合法性理由,因为任何怀疑或抵制都会被认为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最后,在前述原因之下,普通社员大多乐意将政策失误的怨气发泄到基层干部或其他社员身上,从而诱发社员之间在偷盗和怠工上的普遍竞争,并最终导致人民公社制度难以为继。

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让乡村社会遇到了治理缺失的新问题。一方面,缘于传统士绅主导下的乡村自治遭受了毁灭性打击,具备人情基础并有能力领导乡村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传统士绅精英已经绝种,乡村自治传统、自治资源的缺失使乡村治理面临困境。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制度下生产小队和生产大队中的新兴精英在土地承包到户后无事可干,因为这些基层干部的所有工作任务几乎都来自于国家的指令,其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意识、经验和能力相对缺乏。此外,这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原则,相对忽视基层群众的需要和诉求,因而干群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融洽,从而在群众中缺乏领导自治的威信和基础。在乡村社会日常生活需求的倒逼下,促使乡村民众组织起来为寻求合适的自我管理方式探索经验。

一些地方根据传统经验和现实需要,在乡村自治模式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如在广西宜州等偏远地区的乡村,农民根据传统经验,自发组织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单位,行使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自治职能,有效化解了原有基层管理组织涣散带来的问题。这种新的自治形式相较于传统士绅自治和人民公社管理制度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它是农民平等主体间,在共同需求之下,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村民自治组织;二是这种基层自治组织以自然村为基础,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交往密切的人情圈内;三是基层干部产生于群众自下而上的选举授权。这种以平等主体间横向联系,自发组织起来的自治形式,开启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新篇章。1982年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合法性地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提出,“村民委员会一般设立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这表明,自村民自治诞生到后来国家认可的基本单位,都是以农民日常交往十分密切的自然村为基础。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基本单位上移到了建制村,其功能也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转变为主要服务于征粮、征税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的行政化机构。由此,新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弱化,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的行政功能增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废除农业税后的合村并组风潮迭起,使村民自治单位的规模更加膨胀,原本诞生之初以人们关系亲密的自然村为基础的自治单位,越来越远离人们交往密切的人情圈,村民自治制度有效运转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三、人情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新探索:可能的进路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运转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参与意愿不强、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形式过于单一。所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积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并提出,“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就为解决以行政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行动单位下人们日常交往太少、人情关联度太小而引发的自主、自力和自律能力不强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笔者以为,应当立足于人情与村民自治的内在关联,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内在动力与文化基础,尝试建构以“日常性人情圈”“仪式性人情圈”和“混合型人情圈”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

其一,以“日常性人情圈”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日常性人情圈”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基于琐碎的日常生活需求,形成相对稳定的人情交往圈子。如日常生活中人们帮忙看护街坊邻里的老人、小孩、畜禽和庄稼,老人小孩遇险要及时救助,畜禽糟蹋庄稼要及时驱赶,外人偷盗庄稼要及时制止;邻里之间或家庭内部发生暴力冲突,人们要第一时间介入平息争端、调节矛盾;哪家有人生病,一定得登门看望问候以示关心;生产生活中人们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具、资金乃至劳动力等方面要周济余缺;过去人们在外求学、工作,外出经商或打工回家,都要拜望邻里以示礼貌。这些日常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表达亲近感或感谢出门期间邻里对家人的照顾。在“日常性人情圈”内的行为与活动,都是基于人情关系的义务性活动,这既满足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也表达了情感、加深了关系,以维系共同体内的团结。在南方地区乡村,“日常性人情圈”大多以自然村或同姓家族为单位,在北方地区大多以临近的街坊邻里为单位。以“日常性人情圈”为基础建构村民自治单元,可以充分利用人们亲密关系和情感认同及其人情关系下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和义务观念,既可以调动人们参与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也可以降低公共性问题的协商成本,还可以降低执行公共决议的监督成本,从而较好地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共问题。

其二,以“仪式性人情圈”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仪式性人情圈”是人们在举办或参与规律性的家庭重大仪式中,形成相对稳定的人情交往圈子。如结婚典礼、小孩诞生后的庆典、房屋落成庆典以及葬礼等。举办仪式性庆典的功能在于:一是互助的功能,即人们参与仪式活动是为主人家集资,川东一些地区不少老人仍以古老名词“团会”“大家团个会”来描述参与仪式活动,清晰表达了仪式的互助功能。二是正式宣示或确定合法地位的功能,如传统乡村农民结婚没有国家专门颁发的“结婚证”,甚至也没有民间“婚书”,但人们强调“明媒正娶”,即在众乡亲的见证下完成婚礼仪式,以宣示婚姻关系正式确立,并获得正式合法地位,同时让大家认识和接纳新成员,以保障其获得成员资格,享受成员权利,以便日后大家对其言行予以监督。三是监督的功能,如传统乡村在葬礼仪式中,逝者(若为女性老人)娘家人可能会以“打人命”的形式,对夫家人的虐待行为予以兴师问罪、让其接受问责,夫家需要在众乡亲面前,对自己所犯过错当面道歉以示惩戒。逝者(若为男性老人)同辈尊长,可能会在仪式上对逝者子孙的不孝行为兴师问罪,被问责者也要在众乡亲面前,向长辈们道歉认错以示惩戒。因此,就第二、第三这两种功能而言,举行仪式活动就是依据乡村习惯法维护乡村秩序的民间权力的运作剧场。人情圈内的人们参与仪式活动,既是给主人“添人气”“争面子”,也是增强民间权力和习惯法实施的民意基础。质言之,众乡亲构成了实施民间法则的“权力场”。四是社会交往的功能,如川南一些乡村有“逢十”(满整岁)祝生的习惯,人们频繁举办生日庆典,并非在于“集资”或“敛财”,人情圈内的参与者送礼并不多,其主要目的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聚在一起耍一耍”的机会,因此仪式成为人们交流感情、交换信息和增进友谊的平台。“仪式性人情圈”在南方地区多以关系较紧密的几个相邻自然村为活动单位,大多会涉及不同姓氏的若干家族,从而打破了血缘界限,团结了更大范围的人群。以“仪式性人情圈”为基础建构村民自治单元,具备施展公共权力的民意基础,人们时常在同一人情圈内共同参与活动,容易形成心理认同,也较容易就某一个公共议题达成共识,也能够对公共决议的执行提供有效的监督网络。此外,由于“仪式性人情圈”的范围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大,也能够承担较大的公共任务,从而有利于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其三,以“混合型人情圈”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的目的是解决日常生活中单个农户无法解决的公共性问题,由此人们必须组织起来结成相互合作的自治单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共性问题是“日常性人情圈”和“仪式性人情圈”等规模和范围相对较小的自治单位无法解决的,因此必须要组织规模和范围相对较大的自治单元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较大区域范围内,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用水权的分配调节,跨区域修建乡村公路在集资、征地和确定线路走向中的协商,还有偏远乡村的治安联防等,都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形成暂时或相对固定的自治组织才能解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考虑以“混合型人情圈”为基础组织村民自治行动单元。“混合型人情圈”由多个“仪式性人情圈”组合而成,人情圈之间不完全重合,但有交集,一个个人情圈之间彼此既有联系,但也有认同上的区别。人情圈之间的认同与耦合连接,需要跨人情圈的那部分人群从中发挥粘连与协调作用。以“混合型人情圈”为基础的自治单位相较于前面两种自治模式,公共议题协商难度较大,公共决议执行成本较高,内部成员相互认同和凝聚力不强,为完成公共活动,有时候不得不借助外部力量组织干预,因此,这种自治模式的持续性和自我运转能力较前两者更弱,较适合解决权益性而非日常性的公共问题。

四、结语

笔者尝试从人情这一情感和心理认同视角,来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并不是为了否认或替代现有行政村的存在价值。相反,笔者认为,行政村在完成繁重的行政任务和乡村治理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只是强调,村民自治有效运转,需要满足复杂多样的社会条件。因此,立足于学理分析与政策探索的立场,需要从不同的条件和视角,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尝试以多样化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弥补当前村民自治实现形式过于单一而产生的村民自治制度运转不良的问题。

原载于:《领导科学论坛》2017年第13期,第68-76页

作者系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学 微信公众号(原创)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