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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日 星期五

慕良泽:村民自治研究40年:理论视角与发展趋向

[ 作者:慕良泽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1337 更新时间:2019-01-23 录入:王惠敏 ]

摘要: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村民自治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诸领域取得了巨大成效,吸引学者展开了广泛研究。在乡村振兴的时代战略中,面向乡村“治理有效”,本文基于跨学科、多领域、多角度研究,选取自主、自治、民主、治理四个视角对村民自治40年的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文章认为,经历了实践创新、理论更新和各方争议的村民自治,其内涵可进一步概括、提升为:村民自治即是乡村社会基于自治传统,在自主的条件下,以民主为保障,达到善治。在部署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实践创新的要求,是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归宿,又是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和理论提升的趋向。

关键词:村民自治研究;乡村振兴;治理有效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开始有村民自治的动议和活动算起,到2018年,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经历了40年。伴随着实践创新、理论更新和各方争议,村民自治进入“不惑之年”,成为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发展的一颗明星。回溯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经历了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能力培育三个阶段,目前进入综合创新阶段,即探索不同条件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和有效治理。针对村民自治实践创新,在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有的侧重于乡村经济发展,对农民的经济理性展开研究;有的侧重于乡村社会发展,对社会自治展开研究;有的侧重于乡村政治发展,对村民自治内含的基层民主建设展开研究;有的侧重于乡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对乡村公共治理展开研究,等等。上述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略显“零散”。相比而言,站在相对宏观的角度,从跨学科、多领域、多角度来统合、梳理、提升村民自治内涵的研究成果较少。

在笔者看来,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和推进,为村民自治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实践领域和更充分的时空条件。为此,面向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实践目标,针对村民自治的实践场景和理论研究,日常表述中以“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可以梳理为“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视角。对上述研究视角的讨论和反思,将有助于在全面把握村民自治内涵的基础上,提升村民自治精细化水平,引导村民自治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一、村民自治的自主视角

“自主”就是自己做主,是自我意识的生发和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西方国家个体权利意识不同,中国农民身上,一方面存在个体意识的发展,另一方面存在源远流长的、基于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家户主义传统(徐勇,2013)。在农村公共事务中,家户具有类个体的特征,是集体行动的独立单元,即“一家一户”。所以,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自主”权利既体现在村民个人层面,又体现在家户(农户、家庭)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个人的权利有多处规定;关于家户的权利,《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有两条:第一,可以以户为单位,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对推选家户负责,受推选家户监督。第二,村庄选举期间不在村庄的选民,可以委托其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必须是选民)代其投票。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因素是社会现象生成的诱因,又是社会现象发展的基础。在笔者看来,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典型地表现在农村经济领域。新中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农民个体意识和个体权利被忽视或轻视,制约了农民自主性的提升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农村改革开始于人民公社的解体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确立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也调动了农民个体和家庭生产的积极性,重新构筑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家户”和“村集体”首先是经济主体。从研究单位来看,村民自治的自主视角主要研究“村民”这一“理性经济人”与“村集体”这一经济组织和自治单元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户的利益与村庄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就研究内容来看,自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研究。村民自治的治权和经济制度的产权之间的匹配及其改革策略是研究的主要问题。其中,产权与治权相统一、产权单元与治理单元一致、建立农村过渡市场等观点有一定代表性(邓大才,2015;王慧斌、董江爱,2018;马池春、马华,2018;李勇华,2016)。这些研究具有相通的研究思路:认为农村产权改革需要明晰个体权益;同时,在农村产权改革中需要发展集体经济,吸引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另一类是农村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关系研究。此类研究认为,农村经济发展内含村民自治,经济发展形式和发展状况也在塑造村民自治。如有研究指出,农村产权有结构布局,更有过程界定,产权过程本身就是政治过程,农村土地改革需要吸纳农民参与(姬会然、慕良泽,2013);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内含公益、协商、自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桂华,2017);村庄集体经济就是经济发展中的村民自治(陈明、刘义强,2017),等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村民自治具有经济基础;村民自治在经济领域也有发生,其主题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动。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到户,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分田到户首先解决了农户家庭温饱问题。农业提留和农业剩余也壮大了集体经济,村集体有一定财力负担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村庄公共服务。这也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初衷。上述经济现象是发生在不流动的村民和相对稳定的村集体当中。随着农业设施水平提升、农业技术进步和城市发展需求,农业剩余劳动力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变成农民工。在一些地区,农村人口的流出和流入使得村民资格认定成为村民自治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也需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等改革应运而生。还有一个现象是,改革开放40年来,农民自主性得以充分发挥,农村个体经济和家户个体经营均有很大发展。然而,在多数村庄,集体经济凋敝,甚至亏空,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有限的集体经济明星村,多表现为能人治理或精英治理。于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村民自治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及其调适性改革、集体经济中内含的村民自治因子的挖掘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为此,在流动性和社会化日益增强的新时代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自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还需继续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问题。包括农民权利意识的激活和提升问题;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职业农民培育的平台和载体建设问题;农民在市场理性充分发展、甚至“脱嵌”乡村共同体之后,如何通过持续合作充实公共利益,供给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解决市场理性重新“嵌入”乡村社会的问题。[1]二是农村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部分村庄出现“空心化”,空心村的资产、资源的盘活和运营值得关注。在有发展前景的村庄,继续探讨村集体“三资”增值保值、农地“三权分置”、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等问题。三是农户问题。“小农户”将长期存在,但面临生产、生活和日常交往不断社会化的冲击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探索和研究“小农户”与“大市场”“大社会”“大服务”“强资本”等要素的衔接,特别是探索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成为农业发展的前沿问题。

二、村民自治的自治视角

自主是个体权利,自治基于个体权利,但不是个人自治。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随着社会化高度发展,自治强调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群众自治,是集体行动。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自治”的内涵主要界定为“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研究认为,原发型的村民自治,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徐勇、赵德健,2014)。由此可见,村民自治基于乡村社会“自治”传统,只是古今的社会自治在条件、范围和能力上有差异。

中国乡村社会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家户经济、自然经济、血缘性村落共同体等因素决定乡村社会主要依靠内生性力量进行自我治理(徐勇,2013)。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中国双轨政治的一条轨道,就是乡绅自治,即社会自治由熟谙儒家文化的乡绅主导,在世代农耕的熟人社会中实施。乡绅自治这一轨道,与中央集权这一轨道之间,相对分割,较少互动(费孝通,1998)。传统中国的乡绅自治,是相对脱离国家管制的社会自治,充满着东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徐勇,2012)。这一传统直到近代中国才得以改变。随着中国共产党“政党下乡”和“政权下乡”,乡村社会逐步被统合进国家政权,国家政权甚至一度覆盖了社会自治的空间。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在政社分开、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系列举措中,社会自治才回归到现代国家建构与社会内生发育并存的状态,逐步形成了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的发展局面。

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的互动建构是自治视角研究村民自治的宏观视阈。具体来看,相关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村委会的性质及其运行展开比较研究。研究成果主要探讨村委会与基层政府、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的关系。第二,对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展开研究。获得自治权利的村民,通过村民自治,带来了村庄社会分化;通过村民自治,又实现了社会整合。在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过程中,对于“能人治村”、“精英治村”、“富人治村”、“村干部治村”等现象的研究一直伴随着乡村社会发展,“精英”和“大众”在村民自治中的表现和关系机理引起了相关研究的关注(卢福营,2011;陈柏峰,2016)。第三,对村委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展开研究。伴随村庄公共事务的增加和社会活力的增强,乡村社会中不断出现村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用水用电协会、志愿者联合会、老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自媒体中出现的宗亲群、村落群、家族群等网络虚拟群组,这些社会组织提升了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断历练着自治精神和自治意识,与村委会这一法律规定的正式社会组织形成了功能互补与结构耦合。第四,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展开具体研究。在村民自治中,对于国家“送法下乡”、“送教下乡”、“文字下乡”等活动与村庄内部产生和积淀下来的“小传统”、村规民约、民风民俗等社会文化特质的矛盾和冲突的研究,[2]对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开放性表现与政治国家的法制化和精准管控之间张力的研究,也是自治视角研究村民自治的一条线索。所以,村民自治的自治视角研究,其永恒话题是社会自治的多样性与政府治理体系的单一性和同一性之间的调谐和耦合。

相较于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相互制衡和制约的研究理论,以及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和分割的研究理论,现代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立场和方向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具体而言,自治视角的村民自治,在新时代的研究主题主要有:其一,在应对当下社会自治诸多问题中,创造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传统自治资源,弘扬参与型社会文化,摒弃依附型社会文化,使自治获得文化精华的涵育和滋养(周庆智,2013)。其二,健全社会法制,特别是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变基层政府对社会自治的直接管控为法制规制。探索流动和开放社会中的社会自治,使社会自治获得法治保障。其三,不断营造和放活“微自治”空间,在无数的“微自治”中激发社会活力。正常看待“微自治”的失败或失效,端正社会心态,增强社会自我分化、自我整合、自我调节和自我平衡的基础性能力(赵秀玲,2014)。

三、村民自治的民主视角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首要活动是群众参与、选举产生村里的“管家”、“领头人”或“当家人”。选举成为村民自治首先碰到的群众性、组织性活动。回到文本来看,“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民政部1994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1998年,“四个民主”进入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至此,在工作实践和文本要求中,“民主选举”成为实施村民自治的核心和重点。在民主视角下,多数学者将“村民自治”等同于“四个民主”,并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法律规范,围绕“四个民主”展开相关研究。在研究者看来,“村民自治”以村委会为主要载体,以“四个民主”为主要活动。也有研究认为,村民自治被国家作为一项接替人民公社制度的正式制度安排,在全国普遍推行,村民自治需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所以,村民自治的制度规制价值先于甚至大于民主价值。或者说,村民自治是一项民主制度设计(赵树凯,2015)。但是,无论如何看待,村民自治的诞生,填充了实践中的制度空白,也带来了中国政治研究的“重心下沉”。学者将田野调查、民族志、参与式观察、社会实验等研究方法带入研究现场,实现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的互动。所以,在村民自治中,民主的实质性价值和建设、研究民主的方法论价值具有同等重要性(徐勇、慕良泽,2009)。

就理论研究看,民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体现在对民主建设的路径探讨中。许多学者研究指出,以《村委会组织法》的出台、修订为主线,村民自治首先以法制的形式,确立了村民民主权利。与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能人治村”、“乡绅治村”、“政策治村”相比,“法制治村”试图开启规制民主下乡的村庄民主建设路径(唐鸣,2013)。其实,这一民主建设的路径在“顶层设计”中也达成了一定共识。1987年,邓小平公开表示:中国将会在21世纪中叶实现普选。但是,最终实现普选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村庄民主选举可看成起步。[3]对于村庄民主选举的上推效应,彭真(1991)也认为:“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好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4]由此可见,邓小平、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把村民自治看作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起点。综上所述,民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认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建设沿着“制度规范”—— “农村突破”——“稳步上行”的路径推进。具体而言,民主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对村民自治制度规范的研究和对村民自治内在民主因素的探索(马华,2015)。相关研究认为,村庄实施民主选举40年来,“选上去”的民主基本实现了规范化,“选下来(即罢免)”的民主和选举后的协商民主还需大力发展。“四个民主”同步发展也成为目前研究的焦点(章荣君,2015)。 

二是对村庄民主外在约束因素的研究。相关研究的关注点和观点主要有:其一,行政抑制民主。人民公社解体后,全国农村相继实行村民自治,建立了各级村民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还要对接乡镇政权,在行政生态中,村民自治演变为行政活动的延伸,村民自治深深嵌套进国家的行政体系中,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其二,财政牵制民主。在现代化进程中,“三农”处于边缘位置和弱势状态,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中国的财政体制表现为财政上对基层的倾斜和“多予”。在农村,这种“感恩”式财政致使村民自治的主体性衰退,依赖性强化。农村内源性发展动力的缺乏,影响了村庄民主的成效。与此同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推进,惠农政策进入农村之后,也能激活村民参与的因子,但其活力有限(慕良泽,2018)。其三,两种代表体制的调适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农村确立起来的以“先进性”为标准的代表机制和下派第一书记“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与村民自治的代议民主机制之间,也需要不断调适(景跃进,2007)。上述研究的关注点,也被学者看成是基于村民自治、又远远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可以对中国政治发展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的层级以及民主建设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展开实践和研究的重要议题(李黄骏、张桂琳,2014)。比较而言,上述研究中隐含的研究“问题”是:第一,相关研究忽视或者轻视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与引导机制。后续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将政治、行政系统与社会自治系统相互约束的视角,更多转换为相互支持、相互建构的视角。第二,相关研究对“四个民主”的一般性论述较多,对民主的内部差异和村民自治主体内部差异的具体分析较少。特别是对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制度化的探索还不够。这恰好构成当下民主视角的研究主题。

四、村民自治的治理视角

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发展和文本表述来看,“村民自治”早于“治理”。如前文所述,初期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探讨相对固定的“村民”对于边界相对清晰的“村庄”的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随着村民自治实践和研究的深入,乡村关系、党政关系、城乡关系等一系列与村民自治相关联的因素被村民自治实践和研究重视。借助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拓展和深化村民自治的研究领域,“乡村治理”成为“三农”研究领域中一块相对明确和清晰的领地。回头来看,诞生之初的村民自治是满足基层治理之需,填补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的治理空白,而非直接指向基层民主的探索(徐勇、赵德健,2014)。与此同时,也有研究指出,村民自治的研究正在经历从“民主选举”到“有效治理”的转移(付建军,2015)。目前看来,后来者居上,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占据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大多数。伴随着“三农”问题的不断演化和对化解“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治理视角的研究获得普遍认可和高度重视。研究相关理论成果发现,治理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影响村民自治,参与村民自治。其二,伴随着乡村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强,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和集体行动增多,乡村社会发展维度和发展结果也多样化。与此相比,在某些区域和领域,基层政府、企业、村委会等“正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显得被动。为此,“摆平”、“应对”、“处置”等手段被经常使用。所以,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者也关注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的选取,这其中,“悬浮型”治理、“选择性治理”、“过密化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卷化”等现象受到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周飞舟,2006;吴理财,2009;王金红、蒋达勇,2008;李祖佩,2017)。其三,与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相关联的是治理绩效。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有不同的绩效;手段和工具的不同组合,也产生不同的绩效。乡村公共问题的多样性和解决公共问题的紧迫性倒逼对治理工具的慎重考量和选择。为此,以治理效果与农村发展成败来看待和研究村民自治,通过提升治理绩效来带动村民自治,成为治理视角研究村民自治的共同逻辑(邹璟琦、肖克,2018)。在压力型体制下,村民自治的工具化和短期性也有体制原因。

综上所述,治理视角下的村民自治,既是结构,又是过程;既是工具,又是目的。所以,面向“治理有效”,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需要加强四个方面的研究:第一,治理体系研究。现代治理体系强调多元的治理资源和治理组织。从目前来看,在村民自治中,政府组织相对健全,行政化色彩较浓,需要转型和重塑;其他组织较少,参与治理不足。当务之急是探讨“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带动社区经济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组织建设问题,[5]实现治理体系多元化和现代化。第二,自治事务研究。根据公共事务的属性,合理界定和划分村民自治的事务,不能让村民自治负重前行或者形式化空转。根据村民自治事务选择治理手段和工具。目前来看,村庄公共事务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各项“政务”;另一部分是村庄社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对象和内容,简称“村务”。除了清单列举式划分政务和村务,还可以考虑建立村级事务准入审批制度。在划清公共事务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属于“政务”范畴、又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的事项,基层政府需要为村民自治组织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和经费。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提供的、但属于“村务”范畴之外的公共服务,其他组织可向村民自治组织购买。[6]第三,治理单元研究。按照村民参与条件约束和参与能力约束“两大标准”和“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地域相近”五个因素,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单元,不能“小马拉大车”,也不能“大马拉小车”(邓大才,2016)。有的区域正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出现了合村并组;有的区域在探索自治单元下移;也有的区域在探索自治单元重构,等等。在适度的治理单元,针对适应的自治事务,采取适当的治理方式,达到善治效果,这是治理视角下村民自治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的“理想图景”。第四,村民参与式治理研究。在村民自治中,主体是村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村民组织化程度低、治理资源缺乏、把握时机不准等问题,村民往往被其他治理主体所取代,或者其他治理主体挫伤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这一现象在中西部地区大量存在。针对上述现象,推进村民参与式治理的着力点在于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改革,赋予村民更多财产权利,让村民在现实的利益实现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村民参与增强公共治理长远的和稳定的绩效。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也可探索建立村庄名誉评价制度、村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村民参与村庄管理积分制等制度和机制,培育村民公共意识,激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姬会然,2016)。

五、发展趋向:“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

从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来看,村民自治的内涵和外延与时代背景和时代发展紧密相关。村民自治经历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惠农政策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大事件”,目前正在经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经历丰富的村民自治展现出相对清晰的理论脉络。从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视角梳理村民自治40年的发展,结合表1可见,强调个体权利和个体发展,在市场机制中对农村社会秩序达到基础性整合的村民自主性,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在自主的基础上,生产、生活和日常交往的社会化要求村民在社会权利空间内实现社会自治,达到社会的“有机团结”(埃米尔·涂尔干,2000)。在乡村社会,基于血缘、地缘等关系机制形成的村落社会共同体是村民自治的渊源。但是,社会自治,古今有别。作为中国现代国家主要运行机制之一的民主,进入乡村社会之后,在对程序正义和社会共识的追求中,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二次整合。以国家规制的角色进入乡村社会的二次整合机制,主要是针对以自主性为表征的市场整合机制而言的,尽管饱含民主建设的愿景,但还是成为国家统一实施的制度体系。将民主进入村民自治前后的社会自治作比较,笔者认为,缺乏民主的社会自治,可能流于能人治理或精英治理,自治的正向发展,是民主化自治。综合“自主”、“自治”和“民主”内涵的治理视角,注重研究村民自治的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并且,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强调在混合型整合机制基础上善治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从时间序列来看村民自治,笔者认为:治理是出发点,自治是基础、是传统;自主是前提,民主是保障。从理论逻辑来看村民自治,笔者认为:自治和治理是目的,自主是条件,民主也是保障。综合两个序列,可以把村民自治的内涵进一步表述为:村民自治即是乡村社会基于自治传统,在自主的条件下,以民主为保障,达到善治。

基于上述内涵,笔者认为,各地村民自治本身以及由村民自治引发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都可看成是对村民自治全部内涵或者某一内涵的实现和提升,是村民自治的外延,而不是对村民自治的放弃或者背离。比如,针对解决村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问题,有研究提出“乡镇自治”(陈明,2014);针对解决乡政与村治的衔接问题,有研究提出将村民自治建设成一个带有“准”基层政权性质的“类”地方自治的自治体(李勇华,2015);为适应农村社区的流动性和开放性,有研究认为村民自治应该走向社区自治(袁方成,2016),等等。站在研究者的角度,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在不同研究中,以及不同研究中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深化,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自治与民主、自由与秩序等重要变量的胶着与较量。如何在这些价值与变量中取舍,决定着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的战略和策略。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总布局,“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总举措。[1]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改革和理顺村民自治体制,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式的村民自治体系,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和要求。实现“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实践创新的要求,是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归宿,又是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和理论提升的趋向。

参考文献:略

作者:慕良泽(山西大学城乡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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