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户是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家户主义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动力。家户主义具有私利性与公共性两张面孔,需要相应的公共规则加以约束与调适。公共规则的内生性、边界性与具体性是影响公共规则落地程度的关键变量,决定着公共规则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如何增强公共规则的落地程度,以此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发展家户主义的公共性,成为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家户;家户主义;规则落地;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目前,学界对村民自治的走向存在两种论调:一是衰败论,以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重重困境为依据,尝试以治理范式取代自治范式;二是回归论,以近几年广东、湖北等地自治单元下沉实践为依据,尝试以“形式—条件”范式取代“价值—制度”范式[1],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形式及其条件,“找回自治”。在诸如利益相关、规模适度、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等条件中,有两个基本条件不能逾越,即主体条件与约束条件,主要涉及“谁来自治、如何自治”的问题。不过,当前学界对这两个基本条件的分析还相对模糊。如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是村民还是家户?不同情境下的公共规则如何作用于村民自治?这还需要将三者关联起来进行分析与探索。
一、家户主义、公共规则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关系
村民自治并非空中楼阁,它需要相应的主体与约束。从村民自治的实践看,家户主义与公共规则分别构成了这两个基本要素。
(一)家户主义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密切相关
家户是由家与户共同组成的一体化单位。在中国,家是人们的生活单位、生产单位、交往单位,户是政治单位、责任单位。自然形成的家与国家建构的户虽有不同,但二者往往是对等的,一家即为一户。所以,一家一户是中国农民家庭的基本制度形态,也是国家治理的直接对象[2]。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与西方的个人理性不同,中国农户追求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家户利益,遵循的不是个人理性,而是家户理性。这种遵循家户理性,奉行家户利益至上的心理认知结构可以概括为家户主义。那么,这种家户主义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有何关联呢?
首先,家户是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精神,村民自治的法定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村民个体。这种主体界定与当初创作村民自治制度时参照现代民主法治精神有关。从知识生产过程看,现代民主法治精神最早产生于西方,多少受到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影响,即个人主义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基础,自然人个体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主体。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户。“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4],它规制着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道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法定的自然人个体行为往往遵循家户逻辑。如村民议事中,村民代表往往是家户的代表;民主选举中,个人偏好往往遵从家户偏好等。所以,作为自然人的村民个体是家户中的个体,将家户而非个人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更加贴切。
其次,家户主义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动力。中国的农户信奉家户主义,崇尚家户理性。对此,费孝通深深地感叹:“一个人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5]。从实践中看,农户也多是基于家户利益的考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处理村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不过,家户主义具有私利性与公共性两张面孔。私利性注重家户个体利益,是家户主义的核心。同时,各家各户又长期居住在同一地域,有着共同利益,如水利灌溉、安全防御等,这又赋予了家户主义的公共性,形成了对家户主义私利性的超越。所以,要想将家户联结起来,实现有效自治,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共规则,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发展家户主义的公共性,促使农户在共同需要与公共利益上达成集体行动。也正基于此,奥斯特罗姆才认为,人们通过自主制定、执行与改进一系列自主治理规则,可以有效约束个人理性,能够避免公共治理中的“公地悲剧”[6]。
(二)规则落地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内在关联
吉登斯认为,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和表意性符码,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7]。历史上,村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公共规则,如家训族规、村规民约、国家法律等,它们的产生、性质及作用范围各有不同。但不管哪一种规则,只有真正落地,成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默会的知识”[8],才能有效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增强家户主义的公共性,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那么,这些公共规则怎样才能真正落地呢?从实践中看,规则内生性、规则边界性和规则具体性,这三者与规则落地程度密切相关。
首先,规则内生性。内生性是相对于外生性等概念而言,是指规则产生于人们长期互动交往中,由规则主体基于共同利益协商而成的“约定俗成”,往往具有自发性与自主性特征。与外生性规则不同,内生性规则是人们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共同利益的表达,它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每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这就提供了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人们具有规则的创制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境及时调整规则,并在现实约束条件下,最大程度地降低规则实施与监督成本,实现规则效益最大化。正如埃里克森所言,关系密切的成员在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9]。可见,规则的内生性越强,规则越容易落地。
其次,规则边界性。任何一种规则都有自身的约束对象与约束范围,这构成了规则自身的作用边界。一般情况下,规则的约束对象越少,约束范围越小,规则的边界性也就越强,生活在规则边界内的成员信息也就越对称,共同的行为模式与价值取向也就越易形成,从而形成较强的信任关系。即使有人违反规则,由于规则作用范围小,边界清晰,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熟悉,内部监督成本较低,而违反规则的成本较高,这就可以有效制约“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所以,奥尔森认为,与大集团相比,小集团因成员少、边界清晰,更容易组织起来达成集体行动[10]。换言之,规则边界性越强,越清晰,规则越容易落地。
最后,规则具体性。规则的边界性影响着规则的具体性。规则的作用范围越小,边界越清晰,规则的内容也就越具体,操作性也就越强,也就越便于规则落地与实施。如“乱扔垃圾,罚款五十”比“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更为具体,更易执行,实施效果也会更好。相反,如果规则内容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界定,同一规则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同一规则可能有不同的实施方案,这就会造成规则内部自相矛盾,产生冲突,不仅损伤了规则自身的权威性,而且还破坏了规则自身的有效性,自然不利于规则的真正落地。
(三)家户主义与规则落地共同决定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综上分析,家户主义、规则落地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三者之间密切关联。家户是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家户主义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动力,规则落地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重要保证。规则的内生性、边界性与具体性是影响规则落地的关键变量,规则内生性越强、边界越清晰、具体性越明确,规则也就越有效,越容易落地。而有效的规则可以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促进家户主义的公共性,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家户关系,达成集体行动,进而保证村民自治有效运转。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实践:传统与现代的比较
在乡村社会发展中,人们围绕身边的公共事务开展了各种自治活动,形成了丰富的社会实践。这里主要从传统与现代两个大时段对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的实践
马克思认为,传统时期,人的对象化水平低,交往范围小,彼此缺乏丰富的社会联系,人们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简单地生产生活,由此形成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11]104。“人的依赖关系”要求每个人都以特定的角色生活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如父子、夫妇、亲友、君臣等,谁也离不开谁。一旦离开,生产生活就难以存续。所以,在“人的依赖关系”下容易形成了一种“深嵌”关系:家户主义与公共规则深嵌于乡村共同体。
首先,家户主义深嵌于乡村共同体。无论是北方的集居,还是南方的散居,单家独户在面临传统国家无为而治与自身家户力量不足时,客观上都需要一个介于国家与家户之间的合作单位,村落由此也就有了延续和强化的功能性理由。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适应更广大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12]。传统村落多由一群紧挨在一起居住的家族共同体组成,是典型的邻里团体,意味着患难之时的相互依托,是典型的救济者。除此之外,村落还承担着家户、邻里无法完成的一些公共职能,这些都是地方性公共事务,需要农户相互合作,集体行动,共同解决。“在中国,各家各户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灌溉、治安防卫、祭祀信仰等方面常常联结互助,形成了一种共同体意义的相互依存关系。”[13]正是这种家户对乡村共同体的高度依赖,使得农户不敢一味追求家户个体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即使是经济富裕的地主,地位较高的绅士也要顾及乡村情面,慷慨解囊,伸出援助之手,在修桥补路等方面做出表率,以此持续获取名声与威望。
其次,公共规则深嵌于乡村共同体。为了调适家户主义的私利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农户在实践中自发衍生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一是家训族规。宗族是一个由父系血缘关系连接而成的社会群体,族内有一套制度化的、奖惩分明的家训族规,用于将家户主义的私利性抑制在宗族整体性框架之内,维持血缘共同体的稳定。二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上的农户们约定俗成的规则,多以日常习俗、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很强的先验性与教化性。在血缘与地缘相重叠的地方,家训族规往往就是村规民约。从实践中看,家训族规与村规民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内生性强。家训族规是祖辈先人历代生活经验的积淀,表达着对后代子孙为人做事的期许与要求;村规民约则是同一地域内的村民长期协商的结果,表达着对熟人社会里所有村民言行的约束与规范。所以,这两种公共规则并非外力建构,而是形成于人们日常的互动与交往之中,具有很强的内生性。第二,边界性强。宗族是一个边界清晰、内聚外斥的血缘共同体,有着明确的物理边界与心理边界,以此保持整个宗族的封闭性与完整性。宗族的边界清晰决定了依附于其上的家训族规也有着很强的边界性。因为,家训族规只作用于族人,对其他人员没有约束力。同理,村规民约也是如此。传统村落规模不大,一般在几户至百户之间,很少有大聚落。村落封闭性强,人员流动少,人们世代居住于此,保证了村落边界的清晰性,依附于村落之上的村规民约自然也具有明确的边界。第三,具体性强。家训族规与村规民约来源于地方性知识与日常实际,能够较好地把握村民的需要与诉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村落内最为重要的公共事务都能够很好兼顾,很少出现规则的漏洞与空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用性,因此这些自治规则的具体性较高[14]。
在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中的公共规则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边界性与具体性,使得这些规则能够进村入户,真正落地。即它们都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内生于家户的需求之中,自觉内化为社会交往规范,可以有效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增强家户主义的公共性,促使各家各户能够尊重共同利益,并以此为基础自觉联合起来,实现对村落公共事务的自我治理。韦伯对此赞赏有加,认为“城市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15]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治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是一种维持低水平物质生活不得已的选择。由于物质生活水平低下且财富占有极不均衡,传统中国乡村并未从根本上实现安定发展,治与乱如影相随。
(二)现代乡村社会自治的实践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所带来的一个深刻影响是“物的依赖关系”取代“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1]104“物的依赖关系”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不同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广泛交换的经济,可将人从传统的血缘、地缘等因素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独立性。商品经济还是一种“物化”经济,导致人们交往遵循货币理性,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家户主义、公共规则与村庄社会之间往往表现为一种“脱嵌”关系。
首先,家户主义逐渐脱嵌于乡村社会。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乡村社会逐渐由静态走向动态,从封闭走向开放,这就打破了传统乡村对农户生存资源的垄断。农户不仅可以通过与市场建立丰富的横向联系,获取更多的收益,而且还可以将自身的家户利益从村落共同体延伸到遥远的城市社会,导致利益不在村成为常态。同时,市场的利益交换关系逐渐渗入到乡村日常生活之中,巨大的货币压力促使家户主义的私利性不断扩张,公共性不断隐藏,家户利益逐渐取代伦理道德成为日常交往原则。正如黄宗智所言,“脱离人与人之间直接联系的市场经济一旦侵入农村,前资本主义的互惠性道义经济便会遭到破坏。”[16]在此情景下,一些农户纷纷脱去传统的道德外衣,开始赤裸裸地追求家户私利,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实现家户私利最大化,家户主义的公共性逐渐解体,以家户谋利为特征的“无道德的家庭主义”[17]层出不穷,现代村民自治一时陷入困境。
其次,公共规则脱嵌于乡村社会。家户主义私利性的过度扩张或因公共规则缺失,或因既有公共规则的有效性不足所致。一方面,“物的依赖关系”所带来的货币理性,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传统乡村的自治规则,家训族规与村规民约作用式微,导致乡村社会内在的自律性机制逐步消失。“物的依赖关系”将“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1]274另一方面,为了规范农户日常行为,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国家引入了一套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公共规则。这套公共规则虽然具有很强的现代理念,体现着时代潮流,但在进入乡村社会时也有一定的限度。一是外生性强。现代公共规则是国家外力建构的结果,是借助国家行政力量强加于乡村社会之上的“外来品”,农民非但不熟悉,反而从内心加以排斥。杨懋春在分析法治规则进入乡村时指出:“当邻居看到一个人通过剥削穷人或与敌国做生意积聚财富,而法律却像保护正直人辛辛苦苦挣来的积蓄一样小心地保护他的财产时,他会感到绝望。贫困而正直的农民对法律行使中的这种不义非常不满。”[18]二是边界性弱。现代公共规则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它往往具有整齐划一的特征,这就弱化了其在具体的乡村社会上的边界性。换言之,现代公共规则既适用于国家内所有的乡村社会,又不适用于国家内所有的乡村社会。前者是指它的作用范围,后者是指它的作用实效。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公共规则往往因与乡村社会“水土不服”而无法真正进村入户,发挥应有功效。三是具体性弱。现代公共规则边界的模糊性影响着其内容的具体性与可操作性。例如,与村民自治密切相关的《村组法》也只是对乡村关系、村委会组织架构等内容做了框架性规定,它在应对复杂多样的村民自治问题时还存在很大限度。即使是当前村庄制定的村规民约,也多是响应上级政府号召而草草形成,内容很难与村庄实际相适应,具体性与操作性不强。
这一时期,乡村社会内生性规则逐渐消失,国家外力建构的现代公共规则又因内生性较弱、边界性不强、具体性不足,致使它很难进村入户,自然也无法在乡村社会扎根落地。同时,面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货币理性与货币压力,家户主义的私利性明显增长,家户机会主义行为频繁出现,各家各户很难在共同利益之上围绕公共事务开展集体行动,进行自我治理。当村庄内生力量不足时,村庄许多公共事务不得不依赖于政府力量加以解决,这反过来又会导致自治的行政化,村民自治最终陷入空转状态。
三、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
实践证明,无论国家治理能力多么强大,它始终无法向全社会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也无法解决所有的公共事务,因此,村民自治还具有很大的内在价值与实际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再次找回自治,激活自治。从村民自治的主体条件与约束条件看,要想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还需增强家户主义的公共性与公共规则的落地程度。
(一)重塑家户的完整性,激发家户的规训功能
当前乡村是一个高度开放与流动的社会,作为自然人的个体不仅独立性增强,还纷纷突破家户边界,长期外出务工,原本独立的家户整体受到破坏,更多呈现出离散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家户主体地位的缺失。相反,家户依然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家户主义依然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动力。所以,首先要重塑家户自身的完整性。家户的完整性是发挥家户规训功能的前提,因为家户成员的分散与地理空间的区隔会消耗家规家训的教化功能。从实际情况看,保持家户完整性的关键在于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问题。一方面,继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拉动农村家户整体自由迁徙。另一方面,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体推进中,要注重产业兴旺的引导作用,支持与鼓励家户就近就业创业,拓展增收渠道,实现务工“离土不离乡”。其次,重建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激发规训功能。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具有很强的内生性,与农户日常生活最为贴近,也为农户最为熟悉,因此,民主制定一套言之有据且行之有效的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至关重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重建不是对传统家规家训、村规民约的简单复制与回归,而是要借鉴传统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的形,建构现代意义上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的实。在对传统家规家训、村规民约中不合理内容批判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鼓励营造一批以公共精神为导向、与国法相衔接的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提倡树立良好的家训乡风,以此约束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增进家户主义的公共性,实现村民自治的有序开展。
(二)增强村庄公共权威,培育乡村民间组织
不管是内生性规则,还是建构性规则,其实施落地都离不开相应的权威主体。如家训族规中的族长,村规民约中的会首,国家法规中的政府等。从发展规律看,现代化及其获致的现代性将静止、封闭、同质的地方共同体强行拽入城镇化、市场化,农户逐渐从血缘、地缘等地方共同体和内生规则的制约中解放出来,是一个必然趋势,但也带来了共同体归属感降低、意义世界破碎、传统公共权威丧失等问题。与此同时,在“扁平化治理”思维下,国家通过粮食直补、新农合等惠农政策,绕过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直接实现国家与农户的对接,这种治理方式虽然可以压缩基层政权的寻租空间,但也虚化和悬置了村集体组织,农民无法对其形成权威认同,村集体组织也无法有效实施公共规则,约束家户主义私利性的扩张。这就需要重新赋予村集体配置性权力资源,使之成为组织农户、规训农户的权威力量。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对集体化时代的恢复,实现集体对生存资源的垄断与掌控,而是通过增强村集体权威的方式建构乡村社会的动员性力量,为村庄公共规则的执行、公共精神的成长、公共空间的拓展等提供组织性力量与权威性认同。与此同时,还应注重培育与发展基于农户日常生产生活需求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如文化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将农户行为纳入到公共空间,以组织的公共性抑制家户主义的私利性。“如果中国存在独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公共生活,或许这就有可能产生另外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公众对他人之义务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说,组织中的互动与交往可以促使人们自省其言行,能够增进人们的集体意识,进而把家户个体的欲望与利益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增进家户主义的公共性以适应组织的群体性生活。
(三)增强现代公共规则的边界性与具体性
在日益“物化”的市场经济面前,要想回归传统规则,以此调适家户主义的私利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实现有效自治,已经不再现实。现代公共规则虽然具有很强的国家建构性,但也符合乡村社会的内部需求,所以,如何增强现代公共规则的边界性与具体性,使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的“大道理”,十分关键。首先,引入“区域”概念,增强现代公共规则的“区域”边界性。中国农村社会可谓千差万别,具有典型的裂变性。农村社会的裂变性,说明农村社会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所以,要想让现代公共规则单独面对千万个不同的乡村社会,实现现代公共规则在人口少、规模小的村庄上边界清晰,内容具体,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农村社会的差异性并不完全排斥农村社会的同质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就说明了同一“区域”内的农村社会的同质性。“区域”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也是一个关系空间概念。同一“区域”内,各个村庄具有大体相同的特质与较多的类似现象,即同一“区域”内的同质性大于异质性。同时,不同“区域”之间,村庄与村庄之间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性与个体性,即不同“区域”之间的异质性大于同质性。所以,“区域”成为增强现代公共规则边界性的重要桥梁。对此,徐勇教授的研究很有启发性。根据“分”与“合”的维度与自然—社会—历史条件,他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华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以及中间的长江流域、黄河流域七大“区域”[19]。当然,这种划分是否精准另行别论,但地方政府如何把握自己“区域”内的特性,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边界清晰的公共规则值得思考。其次,现代公共规则的整体统一性并不排斥内部的差异性。在不违背国家意义的现代公共规则设计初衷的基础上,地方及基层政府可以在尊重“区域”内的地方性知识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因地制宜,细化与完善相关公共规则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因时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变动及时调整与优化相关规定,使其更具体,更符合本“区域”内的乡村社会实际,以此促进现代公共规则扎根落地。
作者简介:侣传振,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讲师,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基层治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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