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正处于重要的历史转型期,农业经营制度何去何从也处于关键的转折关口。与此同时,各种见解与争论又重新开始白热化。无论理论与观点如何仁智相见,但对一些基本问题所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必须引起重视:一是认为家庭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二是认为农民只有自己经营所承包的土地,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是认为农地流转可能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笔者认为,梳理各种认识与主张,纠正各种偏差并达成共识,有必要重新回归理论常识。
一、农业生产特性与家庭经营的天然合理性
由于农业生产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这表明在农业活动中,任何其他自然力的利用方式(包括工业化农业)和利用程度,都要受到生命自然力构造的支配、限制和约束。由于农业活动是一种以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并且这一不容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所发出的信息,不但流量极大,而且极不规则,从而导致对农业的人工调节活动无法程序化。与之不同,工业生产的可控程度极高,其生产过程中的信息相对比较规则,且信息的发生、传递、接收和处理通常是程序化的。因此,在工业活动中,等级组织的运营可以根据权威指令而进行。但农业活动的主体必须根据生物需要的指令来做出有效反应,而且由于生命的不可逆性所内含的极强时间性或生命节律,决定了农业组织要比工业组织必须更具有反应的灵敏性与行动的灵活性。这种灵敏性与灵活性所带来的生产不确定性,需要有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由此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组织不可能是大规模的。由此,家庭经营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是,上述逻辑是针对农户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或者说是没有产权细分与分工的封闭状态下而言的。一旦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走向开放卷入分工,情形将发生根本性改观。
二、资源特性与家庭经营的规模决定
农业生产绩效的高低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而不同的生产目标决定着不同的生产制度安排。比如,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由于农户的经营目标是安全最大化,农户的理性选择必然是避免风险(不冒险采用新技术、小而全避免自然风险、自给自足避免市场风险、以劳动力替代资本以规避投资风险),并努力使产量最大化(机会成本几乎为零的无限劳动投入与精耕细作)。但是,一旦农户目标转化为经营目标(收入最大化),同时又要兼顾到产量目标(假定政府与农户在这个目标上的激励相容),那么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生产必须依赖于土地,但是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并不单一地由土地本身决定,而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不同特性的资源的相互配置,无疑会决定经营组织形式。比如,干旱地区的土地产出率,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质量决定,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灌溉条件。第一,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如每个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井),并不会产生特别的规模要求。但导致的问题是使相对土地资源更加稀缺的水资源的利用,既存在投资的不经济,也存在利用效率的低下。第二,如果灌溉设施不具有可分性,就会对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提出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干旱地区选择分散化的小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是最适宜的经营方式。第三,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务(中间性产品),并且存在用水量的考核技术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家庭经营规模就转换为灌溉的服务规模问题。即使不考虑要素配置,仅仅就土地的性质而言,推进规模经营也将是困难重重:第一,农业土地及其经营的立地条件,决定了地理上的不可移动性,农地的流转及其相对的集中面临技术约束。第二,农地的流转只能是经营权的流转,而规模的形成依赖于多个不同的农户,面临着租赁成本、缔约及其监督执行等交易费用的限制。第三,规模经济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而成本与收益高低对于不同的农户或者行为主体来说是不同的。因为行为能力的不同,使得适度规模并不具有一致性与同质性。显然,已有文献忽视了资源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同时也夸大了农地规模扩大所隐含的经济性。以土地为中心构建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恰恰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耕社会的表征。
三、产权细分与家庭经营边界的拓展
1.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条件下的家庭经营农业家庭经营源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人民公社体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表现出“集体经营”的特点(类似于古典企业理论中两权合一的“经营”概念)。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发生于中国农村的制度变革,是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主体由“农户”对“集体”的替代。可以认为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与分权体制下的家庭经营,都是“两权合一”的经营形式。不能认为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主体替代而否定其制度变革价值。恰恰相反,经营主体的变化具有重要的制度含义。①一个关键的突破就在于赋予了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即使承包经营权依然具有古典企业理论意义上的“经营权”特征,但是:第一,它包含了由集体成员的身份权所获得的承包权——可以称之为“准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部分代表所有权身份的特性,从而使农民获得了真实的财产性权利。第二,它包含了以农户为单位所获得的独立经营权,从而大大改善了排他性及其生产性努力。②尽管二者都具有“两权合一”的“经营”特性,但出现了制度安排上的革命性变迁:第一,发生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基于产权细分改善了产权的实施效率。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更适宜于农业生命特性所决定的现场处理要求,大大降低了生产决策、劳动监督与考核等组织管理成本。第三,更为关键的是,承包经营权的形成为进一步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细分提供了基础,从而扩展了产权配置及其效率改进的潜在空间。2.产权细分与农事活动分离条件下的家庭经营第一,从产权细分的角度来说,农地的产权主体可以分为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准所有权主体(农户)、经营主体及生产主体(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行为主体)。中国农地产权的流转,不包括所有权的流转,也不包括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能够流转交易的只有经营权和生产权,由此会形成农户以外新的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进入农业。因此,家庭经营与多主体经营并存并不存在矛盾。第二,从产权效率的层面来讲,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承包权,并将承包权界定给农户是恰当的,因为农户更有能力更有积极性进行土地产权的排他、处置与行使;从发挥比较优势的角度来说,承包权、经营权乃至于生产权的分离同样是效率边界的扩展。进一步地,假定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如果农户的行为能力不足(比如缺乏劳动力或者农业经营能力)、资源配置空间有限(如农地规模过小或者过于细碎),农户将某些经营权分离出来并流转给具有比较经营优势的行为主体,无疑既可以带给交易双方的合作剩余,又可以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由此可以认为,允许生产经营权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规范流转与交易,恰恰是维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第三,产权的细分和产权的交易可以是多样的。严格意义上讲,从农户土地承包权分离出的经营权与生产权,还可做进一步的产权细分。一方面,农地经营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可以表达为对经营权的主体选择、权利限制以及享益权分配等各种权利(权利束),因而经营权的分离及其流转就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与形式。从这个层面来讲,家庭经营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权因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事活动的多样性,同样可以有不同的产权交易及其主体进入。比如,在农户的水稻种植生产中,多数农艺与生产环节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可以作为分工理论中的“中间性产品”)。其中,育秧活动是可以独立分离的,能够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栽插、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生产环节可以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尽管农业生产存在信息的不规则性,但专业化组织具有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比较优势;尽管存在服务质量的考核困难,但专业服务形成的资产专用性与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够有效减缓监督成本问题。关键是,农事活动的分工与服务外包的可能性及其效率,与服务市场的规模密切相关。假如众多的农户能够将某个生产环节外包,从而构成一定的总需求规模,提供相应中间性产品即专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就能够获得进入的规模经济性,由此而形成的分工经济即可带来合作剩余。在这种情形下,家庭经营就与农户土地规模无关或者关联性很低。因此,一旦农事活动卷入分工,农业的土地规模经营就转化为服务规模经营,规模经济也就表达为分工经济。最具制度潜力的是,经营权的多样化交易有助于形成多样化的委托—代理市场,生产权的交易有助于发育不同形式的服务外包市场。可见,家庭经营与规模经济能够并行不悖。
四、家庭经营的性质及其多样性
在真实的世界里,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结构如何转型,无论是在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无论是传统技艺手工业、商业服务业,还是现代工业,家族企业的存在及其家庭经营都具有广泛性。同样,农业的家庭经营亦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说,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企业的股权及其经营控制权的多少。从家族拥有全部两权到拥有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可以看成为一个连续的分布状态。基于上述标准,可以认为,在赋予农户长久而稳定的承包权的背景下,无论发生怎样的产权细分与经营主体的分离,土地的农户承包所决定的“资格垄断性”,意味着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性质均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以此类推,可以认为家庭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将不可交易(或理解为交易成本极高)的准所有权(即承包权) 置于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并通过经营权与生产权的细分及其交易来改善依附于承包权的经营权配置效率,从而避免了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直接定价与直接交易。因此,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关键在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例如,公社集体经营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大包干”、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农户经营,以及承包权与部分经营权分离后的家庭经营等,均可视为家庭经营。因此,家庭经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封闭状态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给自足的家庭经营是一种均衡;如果农户能够有效地雇佣劳动(作为“代营”的经理人与作为“代耕”的农业工人),家庭经营就转换为生产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从而形成内部分工,并进一步形成相应劳动的交易与定价机制;如果作为中间性产品的农业专业服务具有较高的交易效率,那么家庭经营的业务外包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显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看作是对家庭经营的动摇,显然是对家庭经营在认识上的固化与偏执。应该说,在承包权与生产经营权分离及其细分的情景下,“家庭经营”就转化为在拥有承包权前提下对经营权和生产权的“终极控制权”(由于生产经营权依附于承包权,因此生产经营权的流转并不是割裂式的彻底交易,它迟早还会回到承包者手中)、“流转决策权”(生产经营权流转给谁、流转多少、流转多久、什么方式流转等)以及流转合作的“剩余索取权”。可以认为,在分工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农户以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地位,并在拥有终极控制权、流转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同时,扮演者生产经营权细分及交易的中心决策者与缔约者的核心角色。可以推断,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为主线制度内核,将成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架构。中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旨在强调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家庭经营既可像中国这样户均承包经营5.58 亩(1 亩=666.6m2)的土地,也可以像美国那样达到数百公顷规模的家庭农场。因此,第一,家庭经营与规模无关,关键在于凸显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第二,不能将家庭经营视同小农经营,因为前者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走向规模经营,也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参与农业分工而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因素与重要组织资源。
作者简介: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农业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各类课题80余项。出版著作3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农业经济与制度经济。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2014.3(总 419)World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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