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了规范。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规范涉及乡村治理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包括村民自治、农村治安、农村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公共事务、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纠纷解决等方面,较为全面的调整乡村社会关系,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地方法规规章要求乡村事务通过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要求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对农村村民自治、农村治安、农村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公共事务、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纠纷解决等事项进行规范,通过对村镇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生产,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承以及环境状况的改善。由规范可知,地方法规规章重视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乡村治理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地方法规规章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确认着眼于培育和保护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体现了对村民自治的尊重、体现了对民间习惯法和内生秩序的尊重。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具有乡土法的特质。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这些规范,尊重了村民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对于乡村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的乡村正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乡村治理面临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新挑战,需要适应变化按照法治原则进行。地方法规规章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要求、规范,表现出根据规范、制度和程序进行乡村治理的态势,从而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作为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就治安、资源、环境、防火、权益等作出规定,成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这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体现。
我国的乡村正从传统的乡村控制型向现代的乡村治理型转型,乡村治理不只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需要处理好国家与乡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政府需要放权。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规范不应该为命令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应该为建议性、鼓励性、倡导性规定,以引导为主,需要修改现有的不合适规范。同时,村规民约、乡规民约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规范,要以维护农民的法律权益为目标,确保村民普遍享有现代法治国家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要保障村民的财产权益、物质权益、经济权益,保障农民的平等权、政治参与权。
地方法规规章通过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乡村治理,关键在于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这需要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作者简介:高其才,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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