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产权确认。“三权分置”的落实必须建立在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清晰界定的基础之上。只有明确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和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才能为“三权分置”构筑完整的产权基础。当前全国范围推进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无疑是启动“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性前置条件,如果没有法律性产权确认和保护的基础支撑,“三权分置”改革将或者难以实质性推进,或者蕴藏诱发土地混乱无序流动的巨大风险。
二是产权流动。“三权分置”改革要真正有效和有用,其重要目标就是要加速土地经营权能够规范有序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而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是必须有效抑制当前依然普遍存在的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不畅和利益冲突不断并存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体系化的土地流转制度平台,从制度上确保权能边界清晰的农村土地能够以市场需求为指向在更大范围流动,推进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合理发展。
三是产权实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下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必须以不同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共同实现为基础,这就要求通过完成从产权确认到产权流动再到产权实现的完整过程,实现农村土地由零碎经营到规模经营、由低效经营到高效经营、由小农经营到产业化经营的根本转变。为此,必须有土地抵押融资、农业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关联性改革同步跟进,以更广泛和更有深度的政策创新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报》总第1505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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