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纷争调查
近年来,海南省城乡一体化建设加速推进,但在土地征用征收、村庄整体搬迁补偿款分配中,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按照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制定的分配方案,通常以不具有组织成员资格为由将“外嫁女”排除在外。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20多起“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进行执结,将75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发放给了20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农村“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外嫁女:土地被征无法获补偿
在海口市城西镇苍西村,记者见到了27岁的苏西,她是这20多起“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的当事人之一。
据她介绍,2010年,她与灵山镇大昌村的李姓男子结婚。婚后,苏西的户口仍留在苍西村,“但我却从没有在这里享受过村民待遇。”苏西无奈地说。到了2011年,他们的儿子李化出生在苍西村,户口登记在以母亲苏西为户主的户籍名下。
苏西介绍说,2005年9月,海口市政府向她们一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她全家5口人向苍西经济社承包坡地3.2亩、水田1.52亩。2011年~2014年,她本人还在苍西村委会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5月,因为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苍西经济社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标准为每个村民30万元。
“按照该标准,我和儿子理应得到60万元补偿款,但村委会和村经济社却以我是‘外嫁女’,我孩子是‘外嫁女’的子女为由,一分钱也不给我们发。”为此,苏西多次向村委会讨说法,但遗憾的是,她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苏西对记者一再表示,自己是苍西村村民,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西与其子李化将苍西村经济社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苍西村经济社补发征地补偿款。
村委会:出嫁后不应享受征地补偿
苏西认为,婚后至今,自己从未在夫家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分配、承包、征地等待遇。“我们全家5口人11年前就向苍西经济社承包了4.72亩土地,并进行耕种,咋就不是本村村民了呢?”
记者向苍西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苍西村委会认为,苏西与其子两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她们长期在苍西村以外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从事生产劳动,并没有在本村集体土地从事耕种劳作,即便其出嫁前参与其娘家家庭承包的土地,也都由其娘家人耕种。”苍西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村委会认为,苏西已在外生活多年,早已不是本村村民。苏西长期在其居住地生活并接受管理,出嫁前其收入和生活均来源于本村以外的村集体或其他单位,她既未在本村集体行使村民权利,更未向本村履行植树绿化、环境卫生、防洪防汛、道路建设、学校建设等村民义务,出嫁后更是如此。
此外,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通过程序合法,符合广大村民利益。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及生产队长大会讨论通过,并召集此次征地所涉及的生产队村民会议讨论,由2/3以上村民同意通过。
苍西村民委员会认为,苏西出嫁后多年都生活在夫家,没有在该村生活,没有履行任何村民义务,如果给予分配,既不公平,也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
“成员资格”认定成为矛盾焦点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西自出生起户口就登记在苍西村十队,婚后户口也未迁出原籍,而且在村内仍拥有承包地。而苏西的儿子李化于2013年1月22日将户口登记在村内,两人同样具有苍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2014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苍西村民委员会、苍西村经济社向原告苏西、李化支付征地补偿款60万元。
但此后,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顺利。苍西村民委员会、苍西村经济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而判决生效后,苍西村经济社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村里的那种态度我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苏西无奈地向记者说到。
此后,龙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到苍西村进行实地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苍西村经济社银行账户下的部分征地补偿款。这期间,执行法官还多次到村中同村干部及村民谈话,最终化解了矛盾,将执行款顺利执行到位,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焦点就是“外嫁女”是否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这个资格,他们就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农村地区,因征地引发的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迅速。
由于征地补偿金额巨大,很多村民小组利用人口优势,以村民小组名义通过对多数人有利的分配方案,将处于少数人地位的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予以剥夺。
为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早在2012年,海南省就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亟待规范
近年来,随着三亚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由此衍生的“外嫁女”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
2013年12月11日,三亚市政府出台了《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费分配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启用新模式,将政府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与法院的司法救济渠道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此类纠纷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不处理而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做法,让问题解决在源头上,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土地权益巨大,“外嫁女”与村民小组及其他村民产生了巨大分歧和尖锐对立,导致她们的权益得不到村规民约的支持。“外嫁女”们认为,她们出嫁后,仍在村里生活,户口也在村里,应该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而村民小组和其他村民则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况且有的“外嫁女”户口虽在娘家,但并未在娘家村里实际生活,甚至有些已在夫家享受到土地补偿款等利益,故“外嫁女”应该到夫家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在娘家与村民争利。
在今年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屯昌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议案提出,虽然在海南省省层面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参考意见,并有指导性作用,但并未对“成员资格”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各地农村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及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标准不同,此类案件原告的情况各异,复杂多样,相关的政策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议案材料显示,近年来,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由此引发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的三亚、琼海、文昌等地尤为突出。仅三亚市城郊法院2013年~2015年10月底,就共受理此类案件1902件。
该议案提出,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果要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因此,全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海南省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本地区“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或标准予以明确,规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系专任教师谷秀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外嫁女征地补偿其实是一个需要实践的过程,政府层面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文本,通过边实践、边修订进行完善。“从权益保护方面来讲,支持给予外嫁女补偿,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差别化的补偿标准模式给予补偿,从而减少社会矛盾。”谷秀兰说。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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