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也不能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汤阴县法院对该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人李某(该村村委会主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村村委会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件判决后在汤阴县农村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带动该县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五起案件通过主动履行或执行和解的方式得以顺利解决。(2016年12月22日中国甘肃网)
2013年,安阳中院对瓦岗乡瓦岗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后,该案进入汤阴县法院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召开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履行法院判决。为保证申请人张某的债务49 024元及利息得以实现,汤阴县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将该村委会所有的冶金粉沫厂厂房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2013年9月,该村村委会以村民代表议事的形式决定将法院查封的厂房及设备租赁出去,李某代表村委会与另一村民李红希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180 00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修路,而未履行法院判决。为此,汤阴县法院以瓦岗乡瓦岗村村委会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予以打击。瓦岗村系瓦岗乡政府所在地,这类支书、村长在当地农村知名度一般都比较高。当瓦岗村主任李某被刑拘后,消息在汤阴县不胫而走,影响震动很大。
“村委集体决定”抗议法律是无知的表现,将村委会纳入打击拒执犯罪的范畴,消除了干部群众长期存在的“集体研究决定不担责” “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有力提高乡镇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制观念。依法治国,首先应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更应该带头执行法律,敬畏法律,而不是以“集体研究决定”为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将法律置之高阁。
作者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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