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陈春薷多次举报的意图是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其举报属检举失实,依法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原判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宣告无罪,与诬告陷害罪定罪标准要求的情节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春薷无罪。(法制晚报,10月29日)
举报和诬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举报者如果在所列举的举报事项中,有一部分举报属实,也不应该定性为诬告,不然的话,岂不是冷了举报者的心?以后谁还敢做举报人?或者说,这次的举报背叛诬告罪的案件中,难道真的存在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吗?不然的话,怎么举报和诬告都能够分不清楚呢?
国家设立举报机构,为的是能够及时的获取干部的腐败行为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处理腐败案件,同时要求实名举报,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联系举报人,一次来确定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么一出举报人被判诬告罪的现象,那以后谁该敢去举报呢?这岂不是断了言路?
举报就是举报,其中也已经说了,举报的现象中,部分属实,说明举报人在举报之前还是经过了一番调查的,不然怎么敢于去实名举报呢?而且其为了举报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还丢失了自己的工作,这又该怎么解决呢?难道不应该让其元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吗?只是一句无罪就可以解决了吗?
广开言路是明君,刚愎自用是昏君。所以,要想让国家更加的强盛起来,必须要广开言路,多多听取各方言论,然后汇总言论,以最为有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解决掉腐败问题。
作者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马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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