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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官出庭,体现尊重

[ 作者:文小雨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28 录入:16 ]

上午9点,法槌敲响,彭艳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上诉案公开庭审。此前,彭艳等12人作为被征收人,对县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于是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陵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彭艳等12人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人民网2016年9月23日)

“民告官”确实在现在这个社会已经不算啥子新鲜事了,所有行政审批、行政权力行为都是有据可依,有法可循的,如果没有按照行法定原则去做出行政行为的,都是行政违法行为,群众可以依据行政法及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按道理来讲“民告官”还是不是那么困难。

但是实际生活生活中,“民告官”确实有很多实际问题,比如,被告人行政负责人不出庭,或者,法官要偏向行政部门等等,这些都是民告官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这些问题明显的让群众 出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作为群众办事的部门,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的同时,本来就应该转变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果行政机关本来就是按照法定原则处理事情,那么一定不会惧怕被群众告上法庭这样的事,所以,出庭也没什么羞耻的,行政诉讼法既然规定群众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至少要尊重法律,尊重被告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

“民告官体”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了我们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当被告这一点,笔者认为,只要行政行为坚持依法原则,没什么可耻的,也不用怕上法庭。

作者工单位:绵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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