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央广网,8月30日)
2015年12月份和今年2月份,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曾两次派人到现场调查了解,认为这是在非法侵占林地和可耕地进行非法建设,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恢复林地停止建设。2016年1月,巩义市林业局也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采伐,恢复原状。根据相应的文件,非法占用发126平方米的土地竟然只罚款378元,超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违建未能停工,更没有进行林地恢复,直至目前已经建成了三栋楼房。
违法成本过低,执法弹性宽泛,是导致“非法占林”的客观原因。执法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自然就会降低,反之,提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以及惩戒力度,“非法占林占地”的后果,就绝对不是像如今的“每平米3元,共计378元”那么简单。对违法者采取“重刑严惩”,就如商鞅变法时,制定严苛的《秦律》来约束当时的社会,为秦国发展打下重要铺垫。现在我们的执法者也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从严处理,对不法行为进行遏制,否则类似的“非法占林”,还会如割韭菜一样,一茬又一茬地发生。
在质疑这种“儿戏”罚单的同时,也应看到其背后的执法困境。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地方配套法规的裁量标准,存在某些环节上的衔接不当,导致一些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在出现违法行为过后,不能得到同等的违法代价。其次,我国制定的规章制度很多都存在时间过长,不能“与时俱进”的问题,可能在50、60年代,378元是一笔巨款,但现在已经无关痛痒,所以此次尴尬的“每平米3元”也给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行部门敲响了警钟,并非经济发展需要与时俱进,政策的制度和执行也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不要让陈旧的条例变成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失去了政策法规存在的意义。
作者单位:绵阳市北川县安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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