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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责任状”不等于“无责任”

[ 作者:红树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27 录入:7 ]

近日,某单位发生了事故案件,事后处理责任人时,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有的领导干部理直气壮地指出,按照规定已经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是哪一级的责任哪一级就要负责,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谁出了事,就要问谁的责。诸如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我想要问:与下级签订了“责任状”,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吗?

不可否认,签订“责任状”是强化问责、督促落实的有效手段。然而其前提是督促各级守土有责,目的在于责任划分明晰到位,有利于层级管理、各负其责,而不是把它扭曲为责任的变相“下移”。然而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签订了“责任状”之后,便不问落实条件如何,当“甩手掌柜”,常常忽略事前管理、事中监督;而一旦任务没有完成好或出现问题和差错,便去追究责任、推卸责任。如此一味把责任推给下级和他人,是担当精神的缺失,非但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甚至还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一个真正负责的人,无论有没有督促督导,总是会认真完成好职责内的一切工作。作为领导干部,部署工作安排任务时,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落实,在签订“责任状”后切不可当“甩手掌柜”,而要主动靠上去强化监督管理,把本级的责任担起来,想方设法指导下级更好地把工作完成好、落实好。

作者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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