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如野火不遏,则燎原。需要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具有“打铁还需本身硬”的功夫对腐败者严格查处,然而4月13日至15日,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一超行贿案中,有了鲜活的例子,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中国青年报 4月16日)
这位金矿商人最大的手笔是一举进账1亿元;然而,检察院认定他行贿30万元的一辆小轿车后,他失去了自由。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面对办案人员的“一条龙服务”,陈一超不断将未经审判的财产转移到办案人员账户下让人咋舌,不经感叹最为监察干部 的正气何在、办案流程合法性也值得推敲。在笔者看来这显然是执法者“发腐财”的典型。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案件查处中没收、追缴款物,一律由机关财务部门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同时,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办案人员要求把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其合法性不言而明。
显然,国家绝对不能让监察者出现“监守自盗”,在发腐败是新常态下,作为监察干部必须在党纪国法内执法。严防我们的干部成为披着法律外衣的“最大强盗” ,如不少人反映一些治 “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
当然上诉问题属于少数,但透过本质看现象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推进全国司法改革,正如陈一超本人所说,这个案子中,涉嫌行贿罪,他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了,大事是这些被非法瓜分的财产。
笔者认为只有依法推进全国司法改革,用制度补齐执法途中的漏洞,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才是保证国家司法体系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才是杜绝干部“发腐财”的最佳途径。(文/田铭)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白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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